[105]张献诚墓志,《全唐文补遗》第6辑,第93页。
[106]《安禄山事迹》卷下,第101页。另参《旧唐书》卷五〇《刑法志》,第2151~2152页。按此段文字讹误颇多,目前尚难一一校正,引用时标点有所调整,除李彦光系上文讨论过的李彦允之误外,丹大华为冉大华之讹。
[107]《旧唐书》卷一一五《崔器传》,第3374页。
[108]《资治通鉴》卷二二〇,第7037页;《旧唐书》卷一三一《李勉传》叙事稍详(第3634页)。唯《李勉传》将其事系于克复长安前,与《资治通鉴》稍异。
[110]任士英:《唐代玄宗肃宗之际的中枢政局》,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275~287页。
[113]《资治通鉴》卷二二〇,第7049页。
[114]刘俊文笺解:《唐律疏议笺解》,第47页。
[115]《旧唐书》卷五〇《刑法志》,第2152页。按《唐会要》卷二〇引开元十二年四月敕:“比来犯盗,先决一百,虽非死刑,大半陨毙。”(第841页)
[116]按唐《狱官令》规定,“五品以上犯非恶逆以上,听自尽于家”(《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420页),据此若以谋叛之罪惩处,陈希烈等不当被赐自尽,或肃宗有法外施恩处,但赐于大理寺自尽而非于家,似又有保留。
[117]《册府元龟》卷一五二,第1846页。
[118]关于公开行刑的政治宣传效应,参见侯旭东:《北朝村民的生活世界》,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209~218页。事实上自开元以后,玄宗已基本停止了刑人于市的做法,参见《唐六典》卷六:“古者,决大辟罪皆于市。自今上临御以来无其刑,但存其文耳。”(第189页)
[119]《旧唐书》卷五〇《刑法志》,第2151页。
[120]《安禄山事迹》卷下,第101页。另参《旧唐书》卷五〇《刑法志》,第2151~2152页。
[121]《旧唐书》卷二〇〇上《安禄山传》,第5369页;司马垂墓志:“御史中丞独孤问俗,公所亲重,经营丧事,归葬河南府。”(陈尚君辑校:《全唐文补编》,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2281页)
[122]《册府元龟》卷一四九,第1808页。
[123]崔祐甫:《唐卫尉卿洪州都督张公遗爱碑颂并序》,《唐文粹》卷二一,四部丛刊本。按张休在伪燕政权中具体任职不详。
[124]安禄山为报复留质于长安的安庆宗被杀,攻破长安后,立刻对李唐宗室展开屠戮,“杀霍国长公主及王妃、驸马等于崇仁坊,刳其心,以祭安庆宗。……己巳,又杀皇孙及郡、县主二十余人”(《资治通鉴》卷二一八,第6984页)。张万顷“全活宗枝”之功或许是阻止了这场屠杀的进一步扩大。
[125]《册府元龟》卷一四九,第1808页;《旧唐书》卷一〇《肃宗纪》,第253页。按《旧唐书·肃宗纪》:“以濮州刺史张方须涉广州都督、五府节度使。”其中的“张方须”即“张万顷”之讹。参见陶敏:《全唐诗人名汇考》,沈阳,辽海出版社,2006年,第422页。
[126]常衮:《授独孤问俗鄂岳等州团练使制》,《文苑英华》卷四〇九,第2076页。
[127]崔祐甫:《唐卫尉卿洪州都督张公遗爱碑颂并序》,《唐文粹》卷二一,四部丛刊本。
[128]梁肃:《侍御史摄御史中丞赠尚书户部侍郎李公墓志》,《文苑英华》卷九四四,第4965页。但此说恐有矜饰的成分,若循上文所论王伷、邵说等人惯例,当需依据朝廷所存档案,勘验所言真伪,但安禄山占领长安后,坟籍无存,已无此可能。又志文云李史鱼:“河北首乱,公胁在围中……朝廷雅知公忠,迁侍御史,充封常清幽州行军司马。隔于凶盗,诏不下达。”此亦不可靠,若此,李史鱼为何能在安禄山政权中仕至刑部侍郎之高位。按圣武元年正月马凌虚墓志署“刑部侍郎李史鱼撰”(《唐代墓志汇编》圣武001,第1724页)。
[129]《旧唐书》卷二〇〇上《安庆绪传》,第5372页;《安禄山事迹》卷下,第108页。
[130]《旧唐书》卷一八七下《许远传》,第4902页。
[131]《旧唐书》卷二〇〇上《孙孝哲传》,第5376页。按《资治通鉴》卷二一八:“孝哲为禄山所宠任,尤用事,常与严庄争权。”(第6980页)
[132]《安禄山事迹》卷中,第94页。
[133]上元二年,严庄因康谦暗通史朝义事牵连而下狱,但不久即被释,可见安史旧臣的身份并未使其受到更多的猜忌。参见《资治通鉴》卷二二二,第7117页。
[134]《安禄山事迹》卷下,第101页;另参《新唐书》卷七二下《宰相世系表》二下,第2707页。当然唐廷这一态度并不是僵化的,会因人事、形势而有所调整。比如上文所举对张万顷的宽赦。特别是在收复两京之前,唐廷曾于至德二年正月发布《谕西京逆官敕》,招抚“西京应被逆贼安禄山胁从官张通儒、田乾真、邓李阳、安神威及诸官吏等”(《唐大诏令集》卷一一八,第617页),希望这些在安史政权中身居高位的唐旧臣能及时反正,但在收复两京之后,唐廷对于“贰臣”“元从”执行区别对待的方针相当明显。
[135]《安禄山事迹》卷下,第106页。按“六等”,点校本所据的底本藕香零拾本作“三等”,与下文引《旧唐书·王维传》合,盖是指罪不及死者依后三等定罪。
[136]《新唐书》卷二〇二《郑虔传》,第5766页。
[137]据郑虔墓志,在安史政权中先后历兵部郎中、国子司业,较本传所云官位更高。参见陈尚君:《〈郑虔墓志〉考释》,见《贞石诠唐》,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218页。
[138]《旧唐书》卷一九〇下《王维传》:“贼平,陷贼官三等定罪。”(第5052页)按如上文所述六等定罪的前三等都是死罪,此处“三等定罪”盖指罪不至死的陷伪官员依后三等进行甄别,加以处分,这一群体的人数无疑要大大超过前三等。
[139]《旧唐书》卷一九〇下《王维传》,第5052页。
[140]《册府元龟》卷六四,第713~714页;另参《资治通鉴》卷二二〇,第7043页。另据《册府元龟》卷六四乾元二年三月诏,知对“贰臣”的处分还包括没收财产,“其受贼伪官人庄宅不合收纳者,一切并还;如有已将借赐,即准估量还价直,仍委所由勘会处分”(第715页)。例如收复两京后,司天台取承宁坊张守珪宅置(参见《旧唐书》卷一〇《肃宗纪》,第251页)。
[141]《旧唐书》卷一八七下《程千里传》,第4903页。按程千里未获褒赠的原因大约是安庆绪曾伪署其为特进,尽管本传云其一直被囚于客省,未接受伪官,但在收复两京,严格甄别陷伪官员的背景下,恐怕难免遭到猜疑。
[142]《新唐书》卷一九二《许远传》,第5541页。韩愈:《张中丞传后叙》,刘真伦、岳珍校注:《韩愈文集汇校笺注》,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第295~296页。
[143]关于李昂的生平与家世,参见徐俊:《敦煌唐诗写本仓部李昂续考》,见《鸣沙习学集》,北京,中华书局,2016年,第302~3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