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4]吴钢主编:《全唐文补遗》第9辑,西安,三秦出版社,2007年,第376页。
[145]《旧唐书》卷九〇《李彭年传》,第2921页;《册府元龟》卷四五〇,第5334页。
[146]常衮:《授李收谏议大夫制》,《文苑英华》卷三八一,第1945页。
[147]“为贼所污者半天下”一语出自李勉奏议(《资治通鉴》卷二二〇,第7037页)。
[148]《册府元龟》卷一四〇,第1691页;按《资治通鉴》卷二二〇胡注:“时令三司按受贼官爵者,因馆济于三司署舍,使受贼官爵者罗拜之”(第7043页)。关于甄济的生平另参元稹:《与史馆韩郎中书》,《元稹集校注》,第848页。
[149]《资治通鉴》卷二二〇,第7043页。
[150]《旧唐书》卷九二《韦斌传》,第2963页。
[151]《旧唐书》卷一〇《肃宗纪》,第250页;《唐大诏令集》卷一二六《处置受贼伪官陈希烈等诏》,第680页。
[152]蒋锐墓志,拓本刊《秦晋豫新出墓志蒐佚续编》,第898页。
[153]《资治通鉴》卷二二〇,第7037页。
[154]《旧唐书》卷一一二《李岘传》,第3345页。
[155]《资治通鉴》卷二二〇,第7056页;《旧唐书》卷一〇《肃宗纪》,第252页。
[156]《册府元龟》卷四六六,第5551页。
[157]《旧唐书》卷九九《萧华传》,第3096页。
[158]《旧唐书》卷一一五《崔器传》,第3373页。按萧华归国之初,正处于政策的转变期,故仍有颇为惶恐的一面:“许归故国之田园,退守先人之坟墓,则在臣之志愿荣望毕矣。”参见萧华:《谢试秘书少监陈情表》,《文苑英华》卷六〇二,第3125页。
[159]《册府元龟》卷六四引乾元二年八月乙卯诏则进一步减轻了对陷伪官员的处分:“宜令中书门下类例三司先所贬官,各据科目,均平改拟。”(第715~716页)
[160]《资治通鉴》卷二二二,第7136页。
[161]《旧唐书》卷一一《代宗纪》,第272页。
[162]《唐大诏令集》卷九《广德元年册尊号赦》,第57页,除此之外,还赦免了安禄山、史思明的戚属,“其安禄山史朝义亲族、应在诸道一切原免”。
[163]《新唐书》卷五六《刑法志》:“代宗性仁恕,常以至德以来用刑为戒。及河洛平,下诏河北、河南吏民任伪官者,一切不问。得史朝义将士妻子四百余人,皆赦之。仆固怀恩反,免其家,不缘坐。剧贼高玉聚徒南山,啖人数千,后擒获,会赦,代宗将贷其死,公卿议请为菹醢,帝不从,卒杖杀之。谏者常讽帝政宽,故朝廷不肃。”(第1416页)
[164]《旧唐书》卷九九《萧华传》,第3096页。按萧华拜相的时间,本传云在上元元年十二月,《旧唐书·肃宗纪》《新唐书·宰相表》《资治通鉴》皆系于上元二年二月。
[165]目前传世者有十余篇邵说为郭子仪代拟的表奏,包括著名的《代郭令公请雪安思顺表》,可知其颇受郭子仪信用。
[166]《旧唐书》卷一三七《邵说传》,第3765页。
[167]《旧唐书》卷一二四《薛嵩传》,第3525页;《资治通鉴》卷二二二,第7136页。另裴抗《魏博节度使田公神道碑》云,“初怀恩之讨朝义也,深结归命之帅,阴有将叛之心”,则归咎于仆固怀恩的说法或在其叛后不久便已流行(《文苑英华》卷九一五,第4816页)。
[168]其中较为代表性的有黄永年:《论安史之乱的平定与河北藩镇的重建》,见《文史存稿》,西安,三秦出版社,2004年,第252~268页;王寿南:《仆固怀恩与肃代时期的政治》,见《唐代人物与政治》,台北,文津出版社,1999年,第107~109页;张国刚:《唐代藩镇研究》(增订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4~26页。
[169]萧颖士:《登故宜城赋》,《文苑英华》卷一二八,第586页。
[170]《太平广记》卷一二二引《谭宾录》,第859页。
[171]贾宪保:《从〈旧唐书〉〈谭宾录〉中考索唐国史》,见黄永年主编:《古代文献研究集林》第1集,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156~165页。
[172]《旧唐书》卷一一五《崔器传》,第3374页。按《册府元龟》卷九四一所引文字更近于《谭宾录》,可证《谭宾录》亦出自国史(第11091页)。
[173]《旧唐书》卷一一五史臣曰持论更显苛刻:“自古酷吏滥刑,幸免者多矣,苟无强魂为祟,沮议者惑焉。器深文乐祸,居官令终,非达奚诉冤,无以显其阴责矣。”赞曰,“崔器深文,达奚作祟。七子伊何?李承为最”,认为同传七人中以李承行迹最值称道,巧合的是李承亦曾有陷伪经历(第3380页)。
[174]《唐会要》卷七九,第1730页。
[181]《旧唐书》卷五〇《刑法志》,第2151页。
[182]韦述国史最初以玄宗末为下限,后经柳芳、令狐峘等修订并增补了肃宗朝的史事。参见杜希德:《唐代官修史籍考》,第157~165页。
[183]元稹:《与史馆韩郎中书》,《元稹集校注》,第848页。
[184]《册府元龟》卷一四〇,按《册府元龟》系其事于元和元年,“元年”系“九年”之讹(第1691页)。
[185]《唐代墓志汇编》大历064,第180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