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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平民社会之病态02(第3页)

[161]据《宋史》卷一七九《食货志》、《玉海》卷一八五、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二四《国用考二》:治平二年岁入总额为一亿一千六百一十三万八千四百五。据陈襄《古灵先生文集》卷一八《冗兵札子》,治平二年岁入钱数则为六千万。

[162]见沈括《梦溪笔谈》卷一二、《宋会要·食货》、《玉海》卷一八〇,及江少虞《皇朝类苑》卷二一《诸监炉铸钱》。元丰三年所铸钱数,较熙宁六年少五万余贯,见《玉海》;天宝年间岁铸钱数见杜佑《通典》卷九《食货九》及《新唐书》卷五四《食货志》。

[163]桑原骘藏《蒲寿庚考》(31~34页)谓金银铜铁输出之禁,唐代已有,但未生实效。宋代钱币外溢,东自日本,西至回教诸国,散布极广,而南洋一带尤多,久而久之遂成彼地之通货。《宋史》卷一八〇《食货志》述张方平之言云:“禁铜造币,盗铸者抵罪至死。示不与天下共其利也。……自熙宁七年颁行新敕,删去旧条,削除钱禁,以此边关重车而出,海舶饱载而回,闻沿边州军钱出外界,但每贯收税钱而已。钱本中国宝货,今乃与四夷共用,又自废罢铜禁,民间销毁无复可办。销熔十钱得精铜一两,造作器用,获利五倍。如此则逐州置炉,每炉增数,是犹畎浍之益,而供尾闾之泄也。”整理者按:张方平言内容据文意补。

[164]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九七,天禧五年“是岁”。按:《续资治通鉴长编》下文简称《长编》。

[165]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三八:“唐于铜钱外,有飞钱。宋以铁钱与铜钱兼行,又仿飞钱为交子,为关子,始以楮为钱。南宋造会子,有大钞、小钞之别,凡十等。”

[166]王溥:《唐会要》卷八四《杂税》。

[167]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四《征榷考一》。

[168]《宋史》卷一八六《食货志》下八。

[169]龚鼎臣《东原录》云:“士熙道官三司商税案,言天下商税钱,每岁二千二百万贯。”熙道为建中字,其人以学行署称于天圣庆历时,全汉昇据此以推定上项商税收入之时间。李心传《朝野杂录》甲集卷十四《景祐庆历绍兴盐酒税绢数条》则谓:“庆历中商税钱一千九百七十五万余缗。”

[170]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四《征榷考一》。

[171]《新唐书》卷五四《食货志四》。按,唐初不榷盐,天宝、至德间,盐价每斗仅十钱;及乾元元年,第五琦初变盐法,尽榷天下盐,其价遂增为一百一十钱。德宗贞元四年,江淮盐每斗为三百一十钱,其后复增六十,则每斗为三百七十钱。《食货志》且谓:“江淮豪贾射利,时或倍之,官收不能过半,则民始怨矣。”

[172]不著撰人《锦绣万花谷》前集卷一五《唐宋岁入》及《群书考索后集》卷五六《榷盐》,均谓国朝盐利大率二千余万缗,沈括《梦溪笔谈》卷一一记元丰元年盐利为二千二百余万缗。

[173]《旧唐书》卷四九《食货志》下。

[174]《宋史》卷一八三《食货志下五》。

[175]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七《征榷》。

[176]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〇九;张方平:《乐全集》卷二四《论国计书》。

[177]朱彧:《萍洲可谈》,及《全唐文》卷七六七。

[178]《旧唐书》卷一九八《西戎传·波斯》。

[179]杜佑:《通典》卷一九一、一九三。又,当大食人大败高仙芝时,被掳唐人曾将亚洲西所未谙之造纸工业输入石国(Samanland),见沙畹:《中国之旅行家》,冯承钧译。整理者按:冯氏译本初版于1926年,商务印书馆。

[180]《旧唐书》卷一一〇《邓景山传》,《新唐书》卷一四四《田神功传》。

[181]参《蒲寿庚考》,14~15页;张星烺:《中世泉州状况》(燕京大学《史学年报》1期,1929年);梁启超:《中国历史研究法》,105页。按大食人阿布赛德哈散(AbwSaidIdassan)所述黄巢杀人数目,系据当时中国政府对外人按征税而计算之者,虽或有渲染,但外人留居广州甚多之基本事实则无可疑。整理者按:所引梁氏文见《中国历史研究法》第五章之第一“搜集史料之法”,是书初版于1922年,上海,商务印书馆。

[182]见日本《史学杂志》45编号秋山谦藏《日唐贸易之发展》一文所引。整理者按:原文作《日唐贸易の发展と大宰府の变迁》(上、下),《史学杂志》45—9、10,1934年。《唐大和尚东征传》为日本僧人开元撰。

[183]唐于大食等国之来华通商者,初设互市监以掌诸蕃交易;嗣又设提举市舶司于沿海。《旧唐书》卷八《玄宗纪》,开元二年十二月载有“右威卫中郎将周庆立为安南市舶使”。参藤田丰八:《中国南海古代交通丛考》,何建民译。整理者按:何建民译本初版于1936年,上海,商务印书馆。

[184]参藤田丰八:《宋代市舶司及市舶条例》,载藤田氏《中国南海古代交通丛考》,何建民译。

[185]《宋会要》之《总叙市舶司条例》(见《北平图书馆馆刊》第五卷第五号《宋代提举市舶司资料》,1931年),又参《宋史》卷一八六《食货志下八》。整理者按:所引《宋会要》文见《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一。

[186]《宋代提举市舶司资料》,及《宋史》卷一八六《食货志下八》。

[187]朱彧《萍洲可谈》卷二:“广州蕃坊,海外诸国人聚居,置蕃长一人,管勾蕃坊公事,专切招邀蕃商入贡,用蕃官为之。”《宋史》卷四九〇《外国传·大食》载舶主蒲希密上表云:“在本国,曾得广州蕃长寄书招谕,令入京贡奉,盛称皇帝圣德,布宽大之泽,诏下广南,宠绥蕃商,阜通远物。”又朱彧书:“蕃人有罪,诣广州鞠实,送蕃坊行遣。”此与近代专管租界情形颇相类似。至蕃坊有治外法权之例,具见《宋史》卷三〇三《张昷之传》、卷三四七《王焕之传》、卷四〇〇《汪大猷传》。

[188]市舶司之用大食人,颇似近时总税司任用其人之事,最著者为蒲寿庚其人。《宋史》卷四七《瀛国公本纪》云:“初寿庚提举泉州舶司,擅蕃舶利共三十年。”

[189]东京开封府前身之汴城,乃宣武军节度使之治所,为唐德宗建中二年李勉所开始营筑。

[190]隋唐之地方制度,县下置乡。至宋元丰时,分县为“乡”“镇”二种,而南宋则增“市”之一种。大抵乡为农村之集,镇则近于小商业都市,市则较为繁荣,为完全之小商业都市。县以下镇市之增设,此又说明商业普遍兴起之一事实。参加藤繁:《唐宋时代庄园组织及聚落之发达》。

[191]《元丰九域志》卷一《东京开封府延津县》条,有草市镇之名称,其镇即由草市发展而成者。

[192]《唐会要》卷七一河北道德州有灌家口之草市一所;《元和郡县志》卷二七江南道沔州汉川县有赤壁之草市;宋钱易《南部新书·壬》有信州城西街相连之草市;宋张礼《游城南记》,京兆有东西门外之草市。

[193]徐坚:《初学记》二四《居处部·宅》。

[194]《唐会要》卷八六《街巷》。

[195]《唐会要》卷八六,义成军节度韦让前任宫苑使日,故违敕文,于怀贞坊西南角亭子西,侵街造舍九间,大中三年六月准右巡使奏,令即毁拆。

[196]《玉海》卷一七四《城》。总《玉海》所云新旧城内坊数计之,共为一百二十坊。熙宁中王瓘《北道刊误志》记开封坊名为一百二十。

[197]题唐玄宗撰、李林甫等注:《唐六典》卷二十。

[198]《全唐文》卷三十,玄宗《禁赁店干利诏》:“南北街百官等,如闻昭应县两市及近场处,广造店铺,出赁与人,干利商店,莫甚于此。自今以后,其所赁店铺,每间月估不得过五百文。”两市按即长安之东西两市。

[199]高彦休《唐阙史》卷下《王居士神丹》云延寿坊有鬻金银珠玉者;孙肇《北里志·王团儿》云宣阳坊有彩缬铺张氏;《北里志·张住住》云平康坊南曲内有货草锉姜果之小铺席;沈既济《任氏传》云升平坊坊门旁有鬻饼之舍;段安节《乐府杂录》记造卖乐器赵家坊。上引诸书多出唐末,所言当属事实;而以上诸坊盖皆在东市或西市之近郊。参加藤繁:《宋代都市之发达》。整理者按:加藤繁该文载《桑原博士还历纪念东洋史论丛》,193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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