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网络偏差行为的形式与测评
有研究者认为青少年在虚拟社区的偏差行为可以分为6种:撒谎、冲动、暴戾、**逸、黑客、网上交友与网上聊天(何小明,2003)。还有人认为病理性互联网使用、互联网焦虑、互联网恐惧和互联网孤独也属于网络偏差行为的表现形式(张胜勇,2003)。根据研究结果,有学者把网络成瘾分成五类:网络色情成瘾、网络关系成瘾、网络强迫行为、信息超载和计算机成瘾(Young,1999)。这一分类得到了其他学者的认同和采用。我国学者采用了因素分析的方法,将同质的上网内容归并为一个纬度,将上网偏好分成学习偏好、休闲娱乐偏好、交际偏好。
广义上的网络偏差行为包括网上过激行为、欺骗、网络色情行为、虚拟强奸、滥用权力、恶意灌水、发送垃圾邮件或广告、网络信息的泄露、消极攻击、网络犯罪等(李冬梅,雷雳,邹泓,2008;Holt,Blevins,&Burkert,2010)。
国内目前主要考察了4类大学生网络偏差行为:①网络偏激行为,包括网络骚扰行为、网络欺负行为和网络暴力行为;②网络欺骗,指通过蓄意地改变身份,从而有利于获得期望的结果或者达到某个状态和个人目的;③网络色情活动,包括制作或传播色情图片、色情音像材料、色情文本材料或参与色情互动活动等;④网络侵犯,指制作或传播网络病毒、黑客、网络盗窃虚拟或现实财产等(罗伏生,张珊明,沈丹,罗匡,2011)。
归纳起来,我们认为网络偏差行为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包括网络过激行为、网络欺骗行为、网络色情行为、网络侵犯行为、网络窃取和盗用行为、视觉侵犯行为等。
一、网络偏差行为的主要形式
(一)网络过激行为
在网络偏差行为研究中最受关注的就是网上过激行为(flamingonline)。最初过激行为是指能激怒人的口语和书面语言,后来被用于表示互联网上的消极或反社会行为(Joinson,2003)。但是由于缺少对过激行为明确的定义,因此研究者对这个词的理解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人认为网上过激行为是指由去抑制引起的,敌意的,使用亵渎、**或侮辱性词语伤害某人或某个团体的行为(Alonzo&Aiken,2004)。还有人认为网络过激行为是一种网上人或团体之间的,以书写语言为形式的,用来激怒、侮辱或伤害他人的行为(Garbasz,1997)。有学者这样描述网络过激行为的操作性定义:不礼貌的语言、喜欢发誓或调情、总是惊呼或大叫、向他人表露自己的私人感觉、说话极端。
在互联网心理学研究领域,还有三个概念和网络过激行为的意义比较相近——网络骚扰、网络暴力和网络欺负行为。研究者在其研究中将网络欺负、网络攻击等行为归为网络过激行为(杨继平,王兴超,杨力,2014)。
网络骚扰是采用威胁或其他方式的攻击行为,通过网络发送给受害人或在网上发布受害人信息,他人可以通过网络浏览该内容,同时容易引发极端的网络探讨或者极端的行为,其主要危害是产生网络骚扰事件以及其后引发的网络行为会导致受害人不安或者害怕(Mitchelletal。,2014)。网络骚扰也包括了邮件中、聊天室里各种各样的以文字形式出现的、与性有关的暴力行为,对网上他人故意的、明显的攻击,如对他人进行粗鲁的、下流的评价或者故意使别人尴尬(Fial。,2000;Mitchelletal。,2004)。它与发送令人讨厌的、**的、恐吓的或者骂人的邮件有关系。网络骚扰包括了在公共信息论坛上张贴私人信息,从而导致各种各样的令人厌烦的网上和实际生活中的骚扰。网络骚扰也包括了模仿受害者姓名、以受害者名义进行网络偏差行为、损害受害者名誉、猥亵和破坏受害者朋友和商务关系的行为。
网络暴力是指个体对他人或者社会团体有害的暴力网络活动。网络暴力不会在受害者身体方面有直接的表现,但是受害者却可以感受到这种活动的暴力性,并产生长期的心理创伤。国内有研究者认为,网络暴力是一种通过网络行为沉重打击人们精神的软暴力,它主要体现在通过网络(微博)上的语言,对一种事件、现象或对某个人、某个部门进行攻击,或者发布信息制造轰动效应,达到诋毁目的,从而引起无数人的追随与围观,引发众人参与网络事件(戚鸣,2011)。网络暴力的产生虽然时间不长,但是危害大、影响范围广,而且蔓延趋势严重。
近年来,研究者也对网络欺负行为进行了研究,贝斯利提出了网络欺负的概念,他认为网络欺负行为包括个人或团体通过使用信息和交流技术,如通过电子邮件、手机、文本信息等张贴伤害他人和诽谤他人帖子等方式进行的,以伤害他人为目的的蓄意的、重复的和敌意的行为。网络骚扰和网络欺负往往重叠,因为两者的定义有同样的元素(Lindsay&Krysik,2012)。网络欺负研究对象通常是青少年,而网络骚扰的研究群体更多是成年人。网络骚扰中的受害者通常情况下可能对肇事者一无所知,而网络欺负的始作俑者无论是在线上还是线下都有迹可循。对于两者的严重程度,网络欺负行为相比于网络骚扰行为相对罕见,有更为深远的负面影响(O’Keeffe&Clarke-Pearson,2011)
综上所述,网络欺负行为的研究对象主要是儿童和青少年,而网络过激行为、网络骚扰和网络暴力针对的对象更为普遍。调查显示,我国青少年的网络欺负行为主要有7种形式:情绪失控、网络骚扰、网络盯梢、网络诋毁、网络伪装身份、披露隐私、在线孤立。
(二)网络欺骗行为
网络欺骗(dethei)的两种基本策略是掩饰和模拟,通常采用伪造可靠的信息诱骗受害人。更为广泛的概念包括被动的掩饰,隐瞒对方需要知道的信息,采取如上的策略迫使受害人动摇信念并发生行为改变。
网络欺骗是网络偏差行为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有的欺骗是完全的欺骗,给他人造成错误的印象,这些互联网用户把自己隐藏在面具背后。还有一些欺骗行为是高技巧性地对自己网上身份的操作,这和现实生活中自我表露的不断调整有直接关系。欺骗不仅体现在网恋中,或者个人对个人的网上接触,同时,网络欺骗也发生在论坛、聊天室中。
互联网是一个可以尝试不同身份和个性的地方,在MUDS(MultiUserDungeons)当中互联网改变性别的现象经常发生。女性在网上把自己说成是男性,去体验更多的权力感;男性把自己说成是女性,想获得更多的关注。其实男性和女性在网上使用的语言各具特点:女性更容易道歉、更愿意使用能加强语气的副词和带有强烈情绪色彩的词汇;男性使用的词语更粗俗、更愿意使用长的句子(Thomson&Murachver,2001)。那些在网上对性过于感兴趣的“女性”,在现实生活中更可能是男性,其动机可能是希望获得他人的注意。另外,网络欺骗行为可能与信任有很大关系(Joinson,2003)。除了改变性别以外,还有人编造自己的经历来引起他人的关注。网络交往的匿名性,为人们选择性地呈现自我身份提供了新的机会,从而在客观上导致了网络欺骗行为的增多。网络欺骗行为分为隐瞒身份、类别型欺骗、扮演他人、恶作剧四种类型。其中,隐瞒身份是指有意地隐瞒、省略个人身份信息的行为,如一个人使用匿名或假名;类别型欺骗指虚假提供某种特定类型的形象,如转换性别和错误地表达自己;扮演他人是指把自己装扮成另一个用户;恶作剧是指提出挑衅性问题或发表无意义的言论来干扰谈话。
相关研究表明网络欺骗行为非常普遍。研究者通过对320名聊天室用户的研究,发现在这类群体中普遍存在着网络欺骗行为,61。5%的网民谎报年龄,49%的网民谎报职业,36%的网民谎报收入,23%的网民谎报性别。其中,男性多在有关个人社会经济地位方面的话题上说谎,而女性说谎则更多是出于安全考虑。其他研究也发现,27。5%的网民在网络交往中故意夸大个人魅力,22。5%谎报年龄,17。5%谎报职业、居住情况、教育等个人资料,15%故意矫饰个人兴趣(爱好或宗教)。但也有研究表明网络欺骗只是少数人的行为。如研究指出,有89%的网民在网络交往中,没有在自己的年龄、性别和工作上说谎;还有研究者通过对257名讨论组用户的在线调查发现,有73%的被访者认为线上欺骗行为很多,但只有29%承认自己有过网络欺骗行为。
心理成熟、理性的个体在经历不同阶段的社会化过程中,可以成功渡过不同形式的认同危机。然而,仍有一部分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对具有约束性的人际关系抗拒抵触,内心深处渴望参与团体的互动与交流,这种渴望得不到满足则会成为精神紧张的根源。他们在网络中虚构捏造了新的身份,从虚拟世界中得到满足,转而逃避现实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沉溺于网络世界的同时逐渐与现实脱轨,分不清现实和网络到底哪个才是更真实的自己,造成与他人正常人际交往的角色障碍,甚至产生自闭障碍和人格分裂(卢玥,2014)。
(三)网络色情行为
网络色情(cyberobsitypraphy)是最近比较受关注的领域。计算机的迅速发展使色情内容也有了新的发展形式,美国《时代》杂志曾经指出有83。5%的网页都有色情图片。网络色情活动分为两种:儿童色情活动(属于违法活动)、主流色情活动(合法的活动)。儿童色情活动在许多国家都是违法活动,互联网的出现使得儿童能够轻易地在网上获得儿童色情信息。有学者将网络色情经历分为了6种:过度使用、因为过度使用网络色情资源导致的家庭矛盾、因为不想暴露而产生的抑郁、形成了一种错误的性兴趣、使用非法色情信息和不当的暴露(Mitchelletal。,2005)。
互联网上的色情内容有很多形式:色情图片、色情动画短片、色情电影、色情有声故事、色情文本故事等(Akdeniz,1997)。一些互联网色情资料是免费的,任何互联网用户都可以得到这些资料,这使得网上色情行为更加容易。
色情网站在我国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在1999年之前,这一时期互联网刚刚普及,国人对**色情网站的概念比较模糊,那时的色情网站还是以国外的一些网站为主,由于网络搜索引擎的滞后,加上**色情网站缺少相应的广告推广,用户要想浏览**色情网站必须事先知道网站的域名或地址,对大多数人来说,色情网站还是个未知的领域。第二阶段是1999年年初至2001年年末,这一时期色情网站处于摸索阶段,这时候的国内网站已经开始在网页中夹带一些**色情图片、小说等,这时候的色情网还不是以经营性为主,大多是出于个人爱好或寻求感官刺激需要。色情网站的规模较小,网站的浏览量也不大,还没有涉及经济效益。第三阶段是从2002年开始到现在,这一时期色情网站处于一个大发展阶段。随着网络搜索功能的增强增大,色情网站得到了空间的推广。由于上网人员的激增,网络上的广告效应也被开发商发掘出来,加之一些以科普为名义的情色文学、图片的推广,以及性知识普及的偏差,色情网站从最初的个人爱好与交流,快速演变为网络牟利的工具。
与欧美国家网络色情犯罪人群多是有道德缺陷的人不同,我国的网络色情犯罪群体主要集中在青少年身上,特别是集中在在校生或刚毕业的大学生中。青少年不仅是网络色情的受害者,也成为施害者(杨智平,2011)。
(四)网络侵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