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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 丧葬礼俗(第2页)

火葬习俗的具体表现各地不尽相同,有的地方要举行隆重的仪式,这从《马可·波罗游记》“唐古忒州”中可以看到:

焚前,死者之亲属在丧柩经过道中,建一木屋,覆以金锦绸绢。柩过此屋时,屋中人呈现酒肉及其他食物于尸前,盖以死者彼世享受如同生时,迨至焚尸之所,亲属等先行预备纸扎之人与骆驼钱币,与尸共焚。据云,死者在彼世因此得有奴婢牲畜钱财等若所焚之数,鸣一切乐器。[30]

至于火葬的用意,除受佛教思想影响的民族地区外,其余民族地区情况也不太一样,有这样一些说法。一是据前面所引的《墨子·节葬下》所言,认为火葬的用意是为了让死者顺利升天。另一种说法认为古代“有一种迷信是把尸体看成束缚鬼魂自由的羁绊,认为只有尸体消灭后,鬼魂才能得到其所应到的冥间去生活。根据这种迷信而来的葬法,就要想方设法,使尸体早一点消灭”,因此须行火葬。[31]这后一种观点是有其历史的依据。《马可·波罗游记》也谈到,福建一带的土著很喜欢食人肉,以为人肉比其他肉类味道更鲜美。这些都可视为原始先民那种以食尸肉来处理死者尸体的做法流风所致。然而,“相类残食”即便是在动物界,也是一种十分残酷的行为,这种处置尸体的方法必然很快会被其他手段所取代,而火化则是“尽快消灭尸体”的最佳方式。因此,火葬可以说是由原始时代残食尸肉这一处置尸体的形式演化而来的,最初的目的是希望灵魂能挣脱尸体的束缚,轻松地自由自在地升入天堂。

火葬,现已成为汉民族城镇中最流行的一种丧葬方式,越来越为广大群众所接受。这是因为:第一,火葬比之土葬更科学。人死之后,思维、感觉便随之消失,遗体要腐烂,还是及时火化处理好。第二,卫生。尸体经过高温焚化,骨灰洁白、无菌、无毒、无味,不会污染空气和水源,可以杜绝病菌传播。第三,经济。不用棺木,不占土地,日后也不用执骨迁坟,可大大减轻丧家的经济负担,于国家也节省土地和木材。第四,方便。死者家属和亲友可在预约时间内办妥丧事,骨灰可寄存在骨灰室,也可放在家中,迁移携带方便。

(三)临水峭壁的崖葬

崖葬又名悬棺葬,是我国古代广居于南方的濮越民族的一种特殊葬俗,被认为是世界文化史上的一大奇迹。其葬法是利用天然岩缝或人工木桩悬置在峭壁之上,或者将棺木放在天然或人工凿成的岩洞之中。悬棺葬的葬地都是悬在面临江河的绝壁高岩上,其葬具多为船棺,长度为2—3米,宽约0。5米多,形似船,分为头、尾和仓三部分,头尾翘起,仓为棺柩,安放尸体。

依凌纯声先生之说,我国大陆的崖葬主要分布于两大区,处于东南地区的,在赣、浙、闽三省,例如武夷山和栏杆山的崖葬,约为山越、瓯越、闽越的遗迹,系属古之百越;而在云南、贵州等地的僰人、儴人、僚人、仡佬、龙家等皆为百濮之后,保持濮越文化较多,中国西南的崖葬,为彼等所留的遗迹。[32]

居于长江流域的古濮越人,正如《汉书·严助传》所言,是“水行山处”之民,故他们死后施行了与“山”、“水”有密切关系的崖葬。当然,此葬俗还同濮越人的生活习性有关。濮越人之“濮”字,从水从人,《说文》亦说,濮字从水,说明濮人即“水人”,为水上人家。

古代濮越民族的生活习性对其葬式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古濮越人生前善于用舟,死后以船为棺安葬,乃自然之事。正如马克思所言:“生前认为最珍贵的物品,都与已死的占有者一起殉葬到坟墓中,以便他在幽冥中能继续使用。”[33]在崖葬早期,大概还没有专门作为葬具的船形棺,而以死者生前使用的船(独木舟)作为葬具。因此船形之棺,应是肇始于独木舟。

那么,以舟代棺与古濮越人的灵魂信仰有何关系呢?其实,他们是把船作为其灵魂归宿的载体。在他们看来,同他们密切相关的船只,会把他们的灵魂载回故乡,或驶向另一美满的世界去。四川船棺有的棺内还有木棺,船棺起着椁的作用。《武夷山志》卷六载:“又有四船,俯仰相覆,亦盛仙函,船皆圆木刳成,半枕于洞中,置函二十余。”、“内有船盛仙蜕数函。”既有函盛尸体,还要外套船棺,这就有力地说明船棺除了具有一般棺的作用外,古濮越人还赋予了其载运灵魂的功能。在古濮人看来,唯如此方能让死者灵魂得以安宁,达到取悦亡魂的目的,恰如列维-布留尔说的,人死后的“葬仪防止死者今后再混入活人中,并把他引进即将作为一员去参加的那个社会中……死人从遵守规定中得到了回报,心安理得,于是不再要求什么东西,从而,活人也不用再害怕什么了。”[34]

那么,为什么要将棺木放于洞穴中呢?这实际上是一种文化上或精神上的“寻根”意识在葬俗上的反映。其成因与古濮越初民山洞居住有关。“树高千尺,落叶归根。这些岩人生时即以岩为家,死时当以岩为葬。”[35]

“水行山处”为古濮越先民典型的生活环境,因此他们很自然地将生死与水上之舟及山崖之穴联系起来,舟与穴是他们灵魂信仰所凭借的两种基本实物,最能激起他们灵魂信仰的思维联想,灵魂返祖的载体(舟)及“落脚点”(岩穴)找到了,才能编排以灵魂信仰为目的的崖葬俗的程序和事项。崖葬是一种覆盖面极广而又劳民伤财的葬式,若没有强烈的灵魂信念的支配是难以演化成一种风俗的,这便是崖葬产生和传播的内在文化因素。

(四)高悬古朴的树葬

树葬又称“风葬”、“天葬”、“挂葬”、“悬空葬”,也是一种古老的葬式类型。其葬法是将死者置于深山或野外,在树杈上架以横木,然后将死者置于其上任其风化;也有的将死者悬于树上或陈放于专门制作的木架上。

关于树葬,我国历代文献颇多记载。《魏书·失韦传》云:“失韦国……父母死,男女聚哭三年,尸则置于林树之上。”《北史·契丹传》曰:“父母死而悲哭者,以为不壮,但以其尸置于山树之上,经三年乃收其骨而焚之。”《隋书·地理志下》载荆楚蛮左地区风俗说:“传云盘瓠初死,置之于树。”《旧唐书·北狄传》说:“契丹……其俗死者不得作冢墓,以马驾车送入大山,置之树上。”胡朴安《中华全国风俗志》载,鄂伦春人死后“用靴皮将尸体裹起,择日舁出,架于树上。待皮肉腐烂,骨坠下,然后拾起埋之土中”。[36]此外,据调查,生活于黑龙江省抚远县下八岔的赫哲族也有树葬习俗,将死掉的小孩用桦树皮包扎起来,放置在树杈上。[37]这些资料皆表明,这种葬法还是以“树葬”命名最为恰当,因为它能形象地反映出这种葬俗的最本质的特征。

从树葬的葬式和木架结构等情况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悬尸于树

这种葬法在我国历史文献和民族学材料中都不乏其例。《周书·异域上》曰:“库莫奚……死者则以苇薄裹尸,悬之树上。”清人方式济《龙沙纪略》说,“东北边有风葬之俗,人死,以刍裹尸,悬深山大树间。将腐,解其悬布尸于地,以碎石逐体薄掩之,如其形然。”[38]广西大瑶山一带,对小孩也实行这种葬法,其做法是用破布或棕皮包裹尸体,放入竹筐中,请道公开路,把竹筐挂在山冲的树林中,让尸体迅速腐烂,认为这样小孩的灵魂就容易转世投胎。[39]《西域图志》也载准噶尔地区有所谓的“五行葬法”,行“木葬则悬诸树”。[40]台湾《噶玛兰厅志》卷五下谓直兰县“平埔族”噶玛兰群葬俗曰:“死不棺殓,众番邦同掘葬。如农忙时,即用双木塔架水侧,悬裹其上,以令自溃。”这种悬尸于树的葬法,现在在北方的鄂伦春族、赫哲族、鄂温克族,以及南方大瑶山的瑶族中,还有遗存。鄂伦春族人死以后,丧仪办得既隆重又神秘,亲友们要用冰雪或河水沐浴尸身,然后剥取桦树皮制成一个特殊的棺材,把死者装殓以后,寻找一棵树干茂密的大红松,搭起木架,把棺材悬吊在半空。这样既不用担心野兽伤害尸体,又免去了因人少或天寒地冻而挖土深埋的困难。

2。缚尸于树

此葬法是以藤条或绳索之类将死者直接捆缚于树上。如《大清一统志》卷三九四谓:“夭苗,在(都匀)府境陈蒙烂土坝等处,一名黑苗。缉木叶以为上服,衣短裙。女子年十五、六桐竹楼野外居之。死不葬,以藤蔓柬之树间。”《百苗图》也谓夭苗是“死不葬,以藤蔓束之树间,任风化其尸”。

3。置尸于台

即在大树的两枝树杈上并排搭上小树条,上面再铺上树枝,构成一个小小的平台,然后将死者置放在树枝搭成的平台上。这种方式在东北鄂伦春族和鄂温克族人中习见。如生活于内蒙古自治区的一些鄂温克人,其做法是,人死后在家停放一两天,便将尸体运到山上,选择三棵树或四棵树成正角的地方,在树杈间搭以横木架,上铺树枝,然后将尸体陈放在木架上,并在死者身旁放上锅、勺、碗(必须敲掉一块)、烟袋等物品作为陪葬品。此后,即使树架脱落,尸骨掉下也不再过问。

4。悬棺于架上

这种葬法完全由人工在地面上搭造露天木架或竹架,再在上面搁置尸体。这种树葬法,在历代文献和民族学资料中也常常见到,如《北史·室韦传》云:“室韦国……部落共为大棚,人死则置其上,居丧三年,年唯四哭。”《中华全国风俗志》也载:“乌稽,又名鱼皮(按指赫哲族),因其土人衣鱼皮食鱼肉为生故名。……死以锦片裹尸下棺,以木架插于野。置棺木架上,俟棺木将朽乃入土。”

在以上四种树葬当中,前两种更为原始,后两种则可能是派生形式。至于树葬产生的原因,一些学者认为这种葬俗的出现与游猎经济有着密切的联系;也有的学者提出,古人认为死人的精灵游**在森林之中,就如生活在活人的身旁,这可能导致树葬之俗。夏之乾先生认为,树葬可能来源于树居。这是因为在原始社会早期,不少地方人们都曾经历过“构木为巢”的树居生活,他们白天下地觅食,晚上则居住于树上,以防野兽侵袭。基于灵魂观念的考虑,远古先民认为,人们在生之时既然栖息于树上,那么死去之后同样会以树为“家”,这应当是树葬产生的真正原因。[41]

(五)繁复耗时的复合葬

复合葬是指先后采取几种形式埋葬死者的葬俗。复合葬的方式很多,有的先火葬再水葬、土葬或悬棺葬,有的先风葬再土葬,有的先土葬再树葬,等等。

《隋书·契丹传》记载:“父母死,以其尸置于小树之上,经三年后,乃取其骨而焚之。”这是先风葬后再火葬的方法。《北史·高车传》载:“其死亡葬送,掘地作坎,坐尸于中,张臂引弓,佩弓挟矟,无异于生,而露坎不掩。”这是一种天葬与土葬相结合的类型。也有一些民族实行先土葬后天葬的,如宋代朱辅在《溪蛮丛笑》中记载贵州之仲家的葬俗,其初葬施行土葬,等内体枯腐后,把剩下的尸骨取出后,装入函中,放到山洞或大树上,实行天葬。

《北史·林邑传》载:“王死,七日而葬,有官者三日,庶人一日,皆以函盛尸,鼓舞导从。舆至水次,积薪焚之,收其余骨。王则内金罂中,沉之于海;有官者以铜罂,沉之海口;庶人以瓦,送之于江。”这是先火葬而后再行水葬的复合葬。朝鲜族也曾有这样的葬俗,先行土葬,数年后再挖坟捡骨进行火葬,把骨灰撒入江河,再行水葬。

普米族是先火葬再悬棺葬。火葬时由四人将盛尸体的木箱抬至火化场后用斧头劈开,让尸体落入架好柴草的柴房内,丧师手执法铃和松明念火葬经,小丧师在柴房上倒入蜂蜜和酥油相拌的香油,再点燃柴房焚化尸体。火化后由死者子女装殓骨灰,盛放白布口袋或骨灰罐中,然后由亲友送到骨灰洞中存放。

裕固族的葬俗有火葬、土葬、天葬三种,但以火葬为主。往往是人死后先火化,第二天收起骨灰,盛入红布口袋,然后再进行土葬。土葬时起坟,在坟周围及上面镶上白色石头,以示吉祥。

关于复合葬的文化意蕴比较复杂,各地很不一致。复合葬并不重视遗体的保存,这一点与汉族人对尸体的“防腐处理”大相径庭。有的氏族甚至不重视尸骨或骨灰的保存,重视的是处理(焚烧)肉体的火的净化力以及处理灵魂的净化力,因而丝毫没有意识到遗骨的神圣性。

(六)奇特罕见的腹葬

腹葬,顾名思义,是将尸体食入人的腹中,这是一种极为奇特的葬式。有的原始部落,亲人死后要举行“人体圣餐礼”,认为吃了亲人的尸肉,能得到死者的护佑。

毋庸讳言,在人类社会的早期,这种腹葬葬法,只不过是维持生存需要的一种物质手段。生物学研究表明,早期人类食人现象(包括食尸肉)的产生很可能与生物的生存斗争有关。由于人类刚从动物界分化出来,生产工具十分简陋,没有锋利的石器,身躯也不够健壮,而生存环境又极其险恶。因此,为了获取一定数量的食物来源,求得生存,人类必然要不断进行包括残食同类在内的生存斗争。[43]既然为了生存不得不“同类残食”,那么放弃死者身上可食之尸肉显然是没有理由的。所以,将尸肉吃掉的处理死者的做法,现代人听来难以理解,但在人类之初却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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