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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台湾宗族组织的发展(第1页)

清代台湾宗族组织的发展

关于清代台湾的宗族组织,前人已经作了不少研究。在此主要依据台湾学者的有关研究成果,并结合笔者所见历史资料,概述清代台湾宗族组织的发展进程。

大陆移民大批渡海入台,始于郑成功收复台湾之际,当时随郑氏入台的军民有6万人左右。至康熙统一台湾时,当地的汉人总数约为12万人。不过,由于清廷一度对台湾的弃留举棋不定,当地汉人“年年回归泉州、漳州、厦门等地”,留居台湾的人数急剧减少。康熙二十七年间,台湾岛上“仅有汉人数千名居住”L168I。在此情况下,自然很难形成稳定的宗族组织。康熙中叶以后,台湾政治地位已定,大陆人民又纷纷移居台湾,至使当地人口迅速增长。乾隆后期,台湾人口已超过100万;嘉庆年间,接近200万;光绪十七年,高达254万。L1691随着人口的持续增长和汉族社区的不断扩大,大陆固有的宗族组织逐渐得以重建和发展。

清代台湾虽是新开发的移民地区,同族聚居的现象仍是相当普遍的。这是因为,在大陆移民渡台之初,为了协同应付复杂的社会生态环境,往往是同乡同族结伴而行,或是先后渡台的同乡同族相互援引,因而从一开始即已形成同乡同族相对集中的趋势。清中叶以后,在一些开发较早的地区,不同祖籍及族姓的移民之间经常发生“分类”械斗,势力较弱的一方往往被迫迁徙到同乡同族人数较多的地区,这就进一步促成了同族聚居规模的扩大。根据陈绍馨和傅瑞德对1956年台湾户口资料的抽样统计,各地都有不少人口占明显优势的大姓。陈其南以主要二姓占乡镇人口40%以上为指标,进一步验证了台湾各地族姓分布的集中趋势。

表中资料表明,在福建漳州、泉州二府移民聚居的地区,姓氏集中的现象相当突出,而在广东移民的聚居地,此类现象尚不明显。不过,由于该项统计是以乡镇为单位的,还不足以充分反映同族聚居形态。如果是以村庄一级的自然聚落为单位加以验证,同族聚居的现象势必更为突出。另一方面,有些大姓的聚居范围,往往包含若干村落,甚至是超乡镇的。如彰化平原,“大村乡的中部有七八个村落是祖籍漳州府平和县心田乡赖姓宗族聚居之区。埔心乡和员林镇一带则分别为祖籍广东潮州府饶平县的黄姓和张姓分布区。员林镇东南和社头乡东北角一带,从柴头林到龙井村之间的四个村落是漳州府南靖县施洋枋头刘姓宗族分布区。社头以南,田中镇以北则为漳州府南靖县书洋肖氏分布区。田中以南到二水之间为漳州府漳浦县陈氏一族分布区”1711。彰化平原的这种同族聚居规模,即使与闽东南沿海相比,也是毫不逊色的。

台湾学者一般认为,清代台湾移民的早期宗族组织,主要是以奉祀“唐山祖”为标志的“合约字宗族”,或称“大宗族”。在移民定居之后,经过若干代的自然繁衍,逐渐形成以奉祀“开台祖”为标志的“阄分字宗族”,或称“小宗族”。前者是从大陆原有宗族中分割出来的“移植型”宗族,而后者则是台湾本地土生土长的“典型”宗族。因此,从前者向后者的演变,标志着清代台湾移民社会的土著化进程。

清代台湾的“合约字”宗族或“大宗族”,一般都是经由“志愿认股”而组成的合同式宗族。此类宗族组织的有关股份,可以由派下子孙世代相承,也可以按股分割或买卖。试引有关契约如下:

(一)光绪十年苗栗刘氏《阄书字》

立阉书字文达尝叁拾贰份人等,情因乾隆年间,各祖父共敛文达尝七十二份,陆续建置东栅门首、埔头仔、埔尾仔叁处田业,带有尝屋两座。迨道光年间,尚存叁拾式份,至今连年争讼。于光绪拾年叁月间,蒙朱县令宪断,令分作两尝。刘秉先管理贰拾份,应得实租贰百叁拾硕:东栅门实租贰百硕,埔仔尾实租叁拾硕,其庄内尝屋除阄分东川尝外,俱归贰拾份;刘廷骏管理拾贰份,应得实租壹佰肆拾硕:埔头仔实租壹佰壹拾硕,埔尾仔实租叁拾硕,其庄内西片尝田屋尽归拾贰份。现在埔尾仔共有实租陆拾硕,系两尝半分之额,合请房族到场凭阄分管。今欲有凭,立阉书字贰纸壹样,分执为照。(余略)

(二)光绪三十年苗栗林氏《卖归公会份尽根字》

立卖归公会份尽根字人林老朴,有承先父林为政应份与林狮铃公会份,父子相商,愿将此应份出卖与人,外托中向与林狮铃公管理出首承归,三面言定时值,卖尽根会份柒钱,价银陆拾大员正,即日同中银收字立,两相足讫。朴等随即应额会份任从注销,归公掌管,其会内所有祀业田厝并春秋祭祀,朴等不敢与及兹事。自此一卖千休,葛藤永断,日后朴等子孙不敢言及生端。此系二比甘愿,各无迫勒反悔。(余略)[173]

上引第一例中的“文达尝”,最初共由72份组成,从乾隆至道光年间,其股份历经转移,仅存32份,至光绪十年又分为“两尝”。分拆前,该组织年收租370石,平均每份可得租额10石有余。分拆后,20份一“尝”年收租230石,12份一“尝”年收140石,其每份所得租额仍为10石有余。可见,该组织的有关产业,完全是根据股份分割

的。上引第二例中的“林狮铃公会”,显然也是按股份组成的合同式宗族。该组织的“会份”至清末已有市场价格,即所谓“时值”,林老朴父子拥有“会份柒钱”,可能还不到一份,其价值为“六十大员”,直接由该组织买回,而林老朴父子则因此退出了该组织。在台湾早期移民社会中,由于社会流动性较大,此类股份的分割和买卖可能相当频繁,因而才会形成公认的“时值”。这种分割和买卖股份的行为,导致了宗族成员的相应变动,但一般并不影响该组织的持续发展。如“文达尝”,早在道光年间,其股份已流失过半,至光绪年间又一分为二,但却仍未完全解体。这说明,在变动不居的社会环境中,合同式宗族特别具有应变能力。

在清代台湾的开发进程中,合同式宗族曾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庄英章和陈运栋在《清代头份的宗族与社会发展史》[1741中,对当地早期开发史料作了深入的分析。他们发现,苗栗头份地区的早期开垦者,有不少是以“唐山祖”为标志的宗族组织。例如,《苗栗县志》等文献记载,乾隆十六年间,有50余户200余人进垦中港至头份一带,“乃由头份开成二份、三份、四份、河唇、中肚、新屋下、望更寮等地”。其中有林洪、吴永忠、温殿玉、黄日新、罗德达等人,都是未曾到过台湾的“唐山祖”。林洪为广东镇平县罗经垣林氏的第十世族人,约生存于明万历年间,其派下第十八世至二十一世子孙始移垦台湾。吴永忠为广东镇平县吾子湖吴氏的第十世族人,约生存于明嘉靖年间,其派下第十九至二十三世子孙先后渡台。温殿玉为广东嘉应州梅口堡温氏的第十四世族人,生存年代不明,其派下第十六至十七世子孙渡台拓垦。黄日新为广东梅县、平远、镇平一带黄氏族人的二世祖,约生存于元末明初,其派下第十五至十六世子孙移垦台湾各地。罗德达为广东镇平县铁坑罗氏的始祖,约生存于明洪武前后,其派下第十二至十五世子孙移垦头份地区。由此可见,记载于头份开发史料中的这些“唐山祖”,实际上都是某种亲属团体的代名词。不过,关于这些亲属团体的早期组织形式,目前还不清楚,估计为大陆原有宗族组织的直接延伸。乾隆后期,有些族姓的移民开始在当地集资祭祖,组成以“唐山祖”为标志的合同式宗族。例如,乾隆五十八年的“罗德达尝”会份簿序文记云:“予等避居台疆,饮和食德,何莫非祖灵之默佑置乎斯乎?是以台淡众叔侄踊跃齐集,每份各津谷一石……年年秋祭。”这种在移垦地组成的合同式宗族,最初只是定期集会,共同举行祭祖活动,后来大多投资买地,演变为实力雄厚的开垦团体。嘉庆四年,林氏移民组成“头份林洪公尝睦创堂”,先以每份一石谷为本放贷生息,逐渐积有余资,“乃与温、吴、黄、罗五姓共承闽人林俊之垦地”。嘉庆十一年,头份各姓移民集资买地开垦,至道光十五年按17股半阄分,其中亦有以林洪、温殿玉、吴永忠、黄日新、林乐隐等为标志的合同式宗族。当地的“中港陈氏始祖尝”,于嘉庆四年集股124份,每份仅纳银1元,嘉庆十六年始买地收租,至道光年间共投资2090元,其会份则增值为每份12。5元。这些事例表明,在头份开发史上形成的合同式宗族,“表面上是以祭祀先祖为目的,实际上却是一种土地投资团体,也就是透过宗亲的关系聚集劳力与资本,积极从事垦辟工作”。对于缺乏资金的普通垦民来说,加入此类宗族组织,的确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投资方式。正因为如此,在台湾早期移民社会中,合同式宗族得到了普遍的发展。

以奉祀“唐山祖”为标志的合同式宗族,一般都是派生于大陆原有的宗族组织,其名称及崇拜对象往往一仍旧贯。在同族移民较多的地区,大陆原有的组织系统可能得到全面的“移植”,因而具有相当完整的系谱结构。例如,彰化平原的社头、田中一带的肖氏族人,为始祖以下的历代直系祖先都设立了“祭祀公业”,其中大多是按“丁份”组成的“丁仔会”,另有一些是按“股份”组成的“祖公会”。根据陈其南的分析整理,其中某支派的历代“丁仔会”和“祖公会”,从第一世“奋祖”至第八世德惠等,都有相应的祭产,有的还建立了专祠。根据族谱记载及实地调查,肖氏一至八世祖都是“唐山祖”,在原籍漳州府南靖县书洋乡也有奉祀这些祖先的宗族组织,两岸族人的组织系统几乎完全相同。据大陆肖氏族人传说,早期移居台湾的族人曾经从大陆分去一部分族产,用于在台湾置产祭祖。如果这一说法属实,颇有助于说明大陆宗族组织向台湾“移植”的过程。不过,据陈其南研究,彰化肖氏宗族组织的重建过程,一般是由当时移居台湾的族人集资组成的,即先按“丁份”组成奉祀近祖的“丁仔会”,然后再由各“丁仔会”按股集资,组成奉祀远祖的“祖公会”。无论是“丁仔会”或“祖公会”,都是以自愿认股为原则的,并非所有的派下子孙都参加,而各支派持有的股份也不尽相同。例如,“第三代的伯海公祭祀公业即分做六股,而由第四代的四个丁仔会各认一股,剩下二股则由第六代的仕朝丁仔会认十分之四,第八代的五个丁仔会认剩下的十分之六。另外,第四代的团钦祭祀公业也是祖公会,共分成四股,分别由第八代的长、二、三、六房各认一股而成。……肖奋祖(书山祠)祭祀公业,应属其派下的第二代永仁丁仔会(七四丁)及第三代的伯河丁仔会(十六丁)均无份”。可见,这些宗族组织并非原封不动地从大陆迁往台湾的,而是肖氏移民依照大陆原有的模式逐渐重建的。此外,肖奋祖派下还与彰化肖氏的另一支派“斗山祠”派下合建总祠“芳远堂”,奉祀共同的始祖“积玉公”。这一合同式宗族置有“十一甲祭祀公业”,清末年收租1000余石,由11位“甲长”分别管理。该组织采取按“丁份”的组织形式,其丁份可以陆续加入,具有相对的开放性,颇类似于福建大陆按“牌位”组成的散居宗族。笔者曾获见该组织的人丁簿和祀产簿口。

该组织成立之后,不断吸收新的成员,其丁份扩充了近一倍。其中丁份最多的龙潭边族人,曾先后16次续增丁份,而赤州、车田二地的丁份,都是后来陆续增补的。由于有关记录全部采用干支纪年,而且未注明年号,其确切年代难以判断,该组织形成的时间也不明确。不过,根据有关记录的内容推断,该资料约形成于清朝末年至日据初期,其记事范围历时二百年左右。由此可知,该组织大约形成于康熙后期至乾隆初期,即1700至1750年间。此外,该资料中的有关地名,实际上为肖氏原籍南靖的地名;其所谓“十一甲”,也是沿袭了原籍里甲系统的旧称。我们从调查中得知,南靖肖氏族人对于各自的聚居地,往往也有“某某甲”的说法,这说明他们曾属于相同的里甲组织。因此,彰化肖氏的“十一甲”组织,实际上也是大陆同类组织的翻版。另据调查,南靖肖氏的“书山祠”及“斗山祠”二支族人分布甚广,其聚居地相对分散,实为散居宗族。彰化肖氏族人虽相对集中,但也分布于社头乡和田中镇的若干村落中,似乎亦可视为散居宗族。类似于彰化肖氏的这种事例,使我们有可能全面比较大陆与台湾宗族组织的异同,值得深入研究。

清代后期,台湾移民社会逐渐演变为定居社会,合同式宗族的形式及内容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由“移植型”宗族演变为“土著”宗族。兹以苗栗汤氏“始祖尝”为例,考察早期移民宗族的土著化进程。汤氏原籍为广东镇平县高思乡,其共同始祖为元代迁居当地的“四十七郎”。乾隆五十三年,汤氏族人在《始祖尝簿序》中记云:“自元以来,历今数百余年,我子姓蕃庶,直不下万余。……及后土满人繁,有转徙他乡者、只身望台而渡者,因思木本水源,敛尝立簿,永为享祀。…。…鹏等复念少游海外,追远犹存,更约叔侄一百有奇,各拈花边银一员,积累生放,为始祖祭祀之需。”[180l据此可知,汤氏原籍已有同类宗族组织,其成员包括“转徙他乡而去者”和“只身望台而渡者”,是经由“敛尝立簿”而成的散居宗族。181此后,移垦苗栗地区的一百多位汤氏族人,又在当地按份集资,组成以奉祀始祖为标志的合同式宗族。关于该组织的形成时间,未见明确记载,估计应在乾隆中期以前,其创建者则为“少游海外”的第一代移民。该组织创建之初,由每位成员各捐资一元,统一放贷生息,每三年举行一次祭祖活动。至乾隆五十三年,其“尝份”已增值为每份八元,并规定“放生务要殷实并田契文约为凭”,可见有些成员已经置产定居。道光年间,该组织开始创建祖祠,并陆续增置产业,设立“新规”,其组织形式及社会功能都日益复杂化了。试见以下记载:

道光十七年八月六日祭祠,当众公议,尝内叔侄有往郡考试者,每人众帮盘费银叁元;若仅赴厅、县考试者,不得向众言帮。

道光廿年庚子岁三月廿四日,当众合议,本尝老规,有拆顶尝份者每份准拆佛银捌元。于甲午年合建祖祠经始,至丙申八月落成升龛,依照尝份编次缮写牌名,以垂永久,获福无疆。……兹叔侄议立章程,嗣后既写牌名者,永不准拆割并生借等情。纵有贫富不均及不肖裔孙要拆割祖父尝名者,其银准拆佛银捌元,其牌名不能刮去。承受者只得顶名领胙,其拆割者亦不得以牌名仍在,照份均分祀典。至承买人要上牌名者,每份须帮出祠宇牌礼银拾陆元,依众酌议,另立新牌,以享棰祀。……

光绪元年九月初九日祭祠,合族到场酌议,重立新簿四本一样,并公戳一颗,分作四孔随簿,公举诚实四人收执。如遇尝内有公务,无论单凭约据,必须四孔合成盖印方为凭准。至应祀之日,各执簿、戳者须献出公看,其应祀费用算结,至次日登(簿),众过明讫,每年盖一印记为凭,后各领回。……

一议,佃人要赎田耕者,须向执簿、戳之人通知,传同祀内老成叔侄,商酌租粟、碛地,立约为据,不得擅专。至每年小租粟,系佃人仓贮,如若出粜,执簿、戳人传同祀内老成叔侄,到祖堂公议,定计妥当而行,不得私相授受。

一议,尝内名之裔孙,永不许拆散会份,当念祖先致意津敛之尝祀。纵有不听苦劝愿拆者,必须向公众公顶,无论祀内外人不许承顶。如有私行拆顶者,不得过簿。…。

一议,上规议定三年一次应会,兹议新规,每年定,八月初一为期,牲醴厚薄从中酌量,以应故事,不失祭祀之仪。……

一议,祠内叔侄倘有进泮者,抑登明经者,或荐贤书者,公帮花红,俟后公议定规,逐列簿据,立规。

如上所述,自道光十六年建祠之后,该组织除奉祀“唐山祖”之外,也开始奉祀全体创始者即“开台祖”,并开始赞助族人参加科举考试。至光绪元年,该组织的祭祖活动由三年一次改为每年一次,其有关产业、股份及财务活动的管理方式,也都形成了相应的制度。这一时期的汤氏族人,已经从第一代移民演变为定居于台湾的移民后裔,其宗族组织也由移民宗族演变为土著宗族。道光年间的建祠活动,可以说是汤氏宗族土著化的主要标志。汤氏祠堂的栋联宣称:“派宗支于台壤,俾后裔克勤克俭,相土烈烈,自能长发其祥。”L1831这说明,该组织创建祠堂的目的,是为了取代原籍宗族组织的正统地位,在当地自成一“宗”。建祠之后,“开台祖”的牌位也备受重视。如云:“情因去岁有兰亮来台,胆将伊父龙瑞牌名刮去,愿将在台家尝名变卖俗间。伊至亲人等不能承买,不得已然后求鼎升承受,顶名领胙,不许划牌易名。”[184]此事发生于道光十九年,至次年又规定,即使族人已把尝份拆卖,其祖先牌名也不得刮去。这自然不是为了维护某一创始者的权益,而是为了显示对全体“开台祖”的推崇。实际上,正是借助于奉祀全体创始者,使汤氏祠堂成了当地族人崇拜“开台祖”的中心。该组织对于科举事业的赞助,也只限于在当地入籍应试的族人。光绪三年制定的有关细则,明确规定:“祀内在台叔侄,有生员渡省乡试者,众帮科费银六元;若有举人晋京,众帮京费银十二大元;若系祀外以及祀内在唐者,不得向众言帮。”在这里,留居大陆的族人被视同外人,可见该组织完全是以“现籍”为认同标志的。因此,晚清时期的汤氏“始祖尝”,虽然仍是以奉祀“唐山祖”为标志的“大宗族”,其“土著化”的程度并不亚于以奉祀“开台祖”为标志的“小宗族”。

清代台湾的“阄分字宗族”或“小宗族”,一般都是经由分家而形成的继承式宗族。关于此类宗族组织的形成与发展,目前尚未得到系统的研究。有些学者认为,清代台湾“小宗族”的形成,最早要在移民后裔繁衍三四代之后才有可能,因而推断此类宗族主要形成于晚清时期,即1850年以后。例如,庄英章在《林圯埔》一书中论定:“林圯埔六个大宗族创立的时间均在1825年以前,另外六个小宗族创立的时间均在1854年以后。”[1851他判断这些“小宗族”形成的标准,是依据该组织创建祠堂的年代。但是,如果是以“祭祀公业”的确立作为“小宗族”形成的标准1861,我们可以发现,其中大多数是在1850年以前形成的。兹依据该书的有关记述,对这些“小宗族”的形成过程略作分析。(一)“叶初祭祀公业”:叶初原籍漳州府平和县,生存于清康熙四十六年至乾隆五十五年,于乾隆五年在林圯埔附近筑成狒雅寮陂,溉田80余甲。叶初仅传一子,其孙辈派分六房,皆在当地定居。“叶初所留下的土地财产及狒雅寮陂水权,由六房轮流管理经营。”可见,该组织当形成于派下六房分家之际,至迟不会超过嘉庆末年。(二)“陈朝祭祀公业”:陈朝约于雍正年间从漳州府漳浦县移垦台湾南投地区,其子陈寄始入垦林圯埔一带。“陈寄曾留下一甲左右的土地,作为祭祀公业。历代均由管理人来掌理,以祭祀共同的祖先。”由于该“祭祀公业”是由陈寄设置的,估计其形成年代不会迟于乾隆末年至嘉庆初年。(三)“社寮张创祭祀公业”:张创于乾隆中期从漳州府龙溪县移居社寮,生育三子,其孙辈始分居社寮、中寮二地,演变为散居宗族。“张创宗族分为三房,有公共的祭祀公业,由三房轮流耕种,并负责祭祖费用。”该“祭祀公业”的来源虽不明确,但既是由派下三房“轮流耕种”,估计应为三房分家时提留的,其形成年代不会迟于嘉庆时期。至道光十三年,该组织又以此为基础,进而创建了“公厅”。(四)“陈佛照祭祀公业”:陈佛照于乾隆末年从漳州府南靖县迁居社寮,嘉庆末年曾与当地张氏合资开圳,生育六子,世承其业。“陈佛照留下公产三甲,由六房轮流耕种,各房每六年轮耕一次,轮到耕种公田者则负责该年的祭祀费用”。可见,该组织当形成于六子分家之际,时为嘉庆至道光年间。(五)“陈高祭祀公业”:陈高生存于清康熙十六年至雍正六年,于康熙年间从漳州府海澄县渡台,其四世孙陈意入垦林圯埔。“陈意之孙莲池,咸丰四年(1854)四月授修职郎,因此组成陈高祭祀公业。”该组织的分支情况不明,其“祭祀公业”似乎不是经由分家而形成的。(六)“廖孟祭祀公业”:廖孟原籍汀州府永定县,于雍正年间迁至台南,后复移居林圯埔南郊,“以制陶为业”,其子孙世居于此。“他们早期有系谱记载”,1925年,“兴建武威堂,俗称廖姓公厅”。该组织创立“祭祀公业”的时间不明,但显然早已形成统一的组织,才会有相应的“系谱记载”。如上所述,在林圯埔的六个“小宗族”中,有四个约形成于清乾隆末年至道光时期,有一个形成于咸丰年间,另有一个形成时间不明。当地的六个“大宗族”,实际上也是形成于乾隆后期至道光初期,其年代最早者为乾隆四十六年,最迟者为道光五年。因此,就这些“大宗族”和“小宗族”的创始年代而言,并无太大的差别。

根据笔者所见分家文书,台湾移民往往早在定居后的第一次分家,即已开始留存各种“公业”或“公费”,组成按房轮值的继承式宗族。日据时期编辑的《台湾私法附录参考书》,共收录约24件乾隆至道光时期的分家文书,其中每件都有留存公业的记载。近人编辑的《台湾公私藏古文书集成》,也收录了数十件1850年以前的分家文书,其中绝大多数都有此类记载。

共有64件留存了各种不同形式及用途的“公业”或“公费”,其比重约占93%。根据有关分家文书开列的家产及“公业”的规模,我们还可以发现,这种分家习俗普及于不同的社会阶层。由于大多数分家文书的来源地未见明确记载,我们还无从分析其地域分布范围,但可以推断,在开发较早的台湾南部及中西部平原地区,继承式宗族的形成可以追溯至清乾隆初期,至道光年间则遍及于台湾各地。因此,对早期移民社会中的“小宗族”,应有足够的重视。

清代台湾继承式宗族的共有财产,主要是以祭祖的名义设立的“祭祀公业”,但其用途并非只限于祭祖活动,而是同时兼有多种功能。例如,乾隆六十年的郑氏《阄书》记载:“祀业,每年收冬除纳大租外,所有祖先忌祭、年节及庙门、街众、官府门户、人情世事、祖宗神明香烛,悉就所收之租额开除。”189l清代台湾的“赡老业”或“养赡业”,通常也是一种综合性的族产,如云:“赡老一款,原以备母亲等三人养身之具也,亦正为后来轮公业、理公事起见。幸而萱堂福泽帛长,各房断不敢提及轮流值公之举,统公司有忌辰、年节及应完钱粮等,一尽归在母亲身上料理。万一母亲谢世,将该款开费丧事之外,尽行值公者挨次轮流,凡公司一应事务,值公者亦仍然率由旧章。”L1901此类记载说明,分家之后的各种公共事务,主要是由继承式宗族承办的。

在早期移民社会中,尚未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可能有不少额外的公共费用,这就势必使继承式宗族得到强化。有些族产较少的继承式宗族,也明确规定,“凡公欠、公借、公事、公费,俱作三股半支理,不得互相推诿”191,“三股园业界址、大租及上手不明,倘若与他人争占,费用银项俱照三股均摊”1921。在此情况下,即使没有设立相应的族产,族人之间也有不可分割的连带责任,因而仍有可能形成功能性的宗族组织。在族产较多的继承式宗族中,往往同时设立若干不同形式的“公业”,其具体用途各有既定的范围。例如,乾隆元年的林氏《阄书》记载:“轮流公业草地一所,土名海丰庄及柯元庄,内糖廊三张半,共牛三十八只,言约每人各掌一年,周而复始。当年之人除与张家租粟一项外,其余租粟听当年收入,三人不得与分。其租课、采杂及衙门所费并春歌韶舞、门户等项,俱系当年抵理,不得□□三人。糖租一项,年该抽糖四万七千一百斤,内扣除七千八百五十斤付当年之人与张家清算,其余三万九千二百五十斤,不论价值高低,每百斤估定价银七钱,共计银二百七十四两七钱五分。内扣除纳车饷及差承银二十五两外,尚剩银二百四十九两七钱五分,作四份均分,每份应得银六十二两四钱三分,金约抽糖完日对当年之人取起,不得刁难。……赡老公业另登在簿,尔等可轮流收交我用,异日充作祀典。”[1931林氏的“轮流公业”主要用于各种公共事务,“赡老公业”主要用于祭祖及赡养老人,另有直接按房分享的“糖租”。

由于清代台湾豪富甚多194,分家时提留的族产也相当可观,为继承式宗族的发展提供了雄厚的物质基础。乾隆五十八年的韩氏《阄书》记载,其家产总值计银64280余两,分家时提留“享记存公”3209

两、“小宗入主”250两、嫡母“养赡产业”1639两、庶母“养赡产业”441两、“书田”价银3415两,五项合计共13660两,约占总资产的五分之一。1951嘉庆二年的韩氏《书田约字》记载:“当先严在日,既置有仁德北里等数宗田园立作义田,以为友德公兄弟五房耕作,依次轮值,俾得各安其业;又置有大埔林等处公馆,共十万余金,立作元记大公,凡元记份下子孙,无论成名不成名,皆可依次轮收,支理族中公务;又置有广储东里一带田业,内荫风水一穴,命百岁后营葬在此,并将该业配作祀田,以为祭扫之资。……今先君逝矣,我兄弟谓欲继其志、述其事,爱将在日所踏赡养四万余金,兹计除该葬费外,只剩有大棣榔保、大丘田保等处大小租谷及二八抽的糖筋、两店地、水埤各项租业,计有一万零五百金,金议将此立作书田,馆号‘捷记’。”韩氏“元记份下”派分三房,其先后所立各项族产不下15万两,平均每房拥有5万两以上。这些拥有巨资的继承式宗族,不仅对族人的经济生活有重大影响,在当地社会经济结构中也占有重要地位。

前已述及,清代台湾有不少兼祧数房的“多元家庭”。此类家庭分家之后,往往同时形成若干不同的继承式宗族。例如,道光十八年的某姓《分管产业字》记云:“长兄成长、二弟玉喜、三弟宝庆、四弟宝传等,追念兄弟四人,当先年父母在堂,因堂叔接麟嗣位有缺,命定三弟宝庆过继为儿;又因堂伯祖承业、(承)衍嗣位有缺,命定四弟宝传过继为孙。随后父母概行归仙…。…抽出同戴联桂合买外港芝芭里林赖西田埔壹处,永归成长、玉喜二人每年祭祀父母坟墓烝尝,其宝庆、(宝)传二人子孙永不得混争。另又抽出外港赤牛调壹段田埔以及承典之业,存为四份公业,以备递年公费之用,除用外历年将公众租息作四股均分,立簿四本,内加各条议规,详细注明。”198I在这里,承祧本宗的长、次两房与承祧外宗的三、四两房,既组成了以“四份公业”为基础的同一继承式宗族,又分属于三个以承祧对象为标志的不同继承式宗族。有些出嗣者同时兼祧本宗,也会使后裔分属于不同的继承式宗族。例如,同治七年的某姓《阄书》记载,其兄弟四人,“但次兄英出嗣于顶祖为孙,四房之中尚缺一房”;该出嗣者生育三子,“值临终之际,思念木本水源,特金次男复顶二房之额”。因此,当其本家分家时,“就赎回祖田业及再置田业二所,抽出租粟以为百世祀业,付四房轮流祭祀公费”11991。在此情况下,出嗣者的次子归属于本宗的继承式宗族,其另外二子则组成以“顶祖”为标志的另一继承式宗族。清代台湾还有不少兼祧异姓的事例,如嘉庆二十二年的某姓《嘱阄书约字》记云:“继母杨氏……复念前夫结发之谊,愿将亲生五男名半嗣黄家,日后生子分祀两家,毋致失替。”12001由于该出嗣者只是“半嗣”异姓,其后裔必须分别承祧二姓,因而也就分属于不同的继承式宗族。这种兼祧二宗或二姓的做法,往往在出嗣者的后裔中隔代循环,从而导致了许多继承式宗族的交错发展,其继嗣关系极为复杂。在台湾地区,至今仍有不少异姓宗族,如“张廖简”“林蔡”之类,就是由于历代交替承祧异姓而形成的。

在现存的台湾早期契约文书中,有不少分拆或买卖历代“公业”的记载,其结果往往是继承式宗族的解体。不过,随着早期移民社会逐渐向定居社会演变,继承式宗族的发展日益趋于稳定。有些较早形成的继承式宗族,至清代后期已相当发达。例如,同治五年的何氏《阉书》记载:“如是有承高、曾、祖之公尝,如是值年之际,须要三大房当同到佃公收公费,其余剩者照三大房均分。”1201光绪五年的陈氏《阉书》记载:“公厝边典陈屉水田壹处,小租谷三十五石,又承五房水田二小段,小租谷壹拾石,又公厝边园壹丘,税银五员,又柏仔林上六房小租谷三石六斗,议系作公为祭祀之资,分作三大房序次轮流,上承下接,不得进前推后。”12021光绪十二年的李氏《阄书约字》记载:“摆接大树窠福星公并新庄山脚敏宽公二处所轮祭祀之租,并园税、茶税在内,若我房轮及之年,仍作六房照序轮流。”[2031以上这些继承式宗族,都已经持续发展了三至四代,而且每一代都设立了新的“公业”,形成了多层次的分支系统。其中最高层次的继承式宗族,分房总数已不下数十,可以说已接近其发展极限。这是因为,继承式宗族的组织原则,是以“按房轮值”为特征的。如果房份太多,就无法继续实行“按房轮值”,从而势必向依附式宗族演变,或是趋于解体。

在福建大陆地区,继承式宗族一般只能存续三至五代,其原因即在于此。上引同治五年的何氏《阄书》规定,对其父母留下的“公尝”田租,“各房照序轮流祭扫,周而复始”,而对其“高、曾、祖之公尝”,则于轮值之年“公收公费”,不再由派下三房依次轮值。这说明,其高祖至祖父派下已有不少房份,轮流的周期太长,因而难以继续实行“按房轮值”。在一般情况下,族产的权益分配一旦从“按房轮值”改为“公收公费”,该宗族组织也将随之从继承式宗族向依附式宗族演变。由于笔者尚未看到台湾地区的较为翔实、完整的族谱资料,未能对这一演变过程作具体分析,只能留待今后探讨。

清代后期,台湾各地的聚居宗族已经颇具规模,有些地区甚至发生了同族或异姓械斗。12041在规模较大的聚居宗族中,已经形成了以士绅阶层或豪强之士为首的依附式宗族。据庄英章研究,林圯埔地区的十二个大、小宗族中,有八个在日据以前已建成祠堂。12051这些祠堂的创建过程,与当地依附式宗族的形成密切相关。试见有关林氏“崇本堂”的早期史料:

清乾隆五十三年(1788)林爽之乱后,林圯埔地方的林氏族人,为纪念林圯开拓之功,募款建林崇本堂。嘉庆七年(1802)由林施品首倡,向林圯埔附近林姓殷户募款重建,咸丰五年(1855)林姓族人再捐款重修,每年春冬两祭外,每逢清明、端午、中元、重阳、除夕等节,亦行小祭。管理人由林姓主要族人遴选,任期并无限制。不置炉主,仅设首事,由湾仔、街仔尾(林圯埔下街)、竹尾子、猪头棕、下埔等五区各推举一人担任,轮流主持祭典事宜。

如上所述,该祠堂是由少数林氏族人募捐倡建的,因而其组织形式既不是按“房份”,也不是按“股份”,而是推举少数“主要族人”负责管理及主持有关事宜。至于该组织的普通成员,则包含当地的所有林姓居民,“只要住在竹仙镇内的林姓均可参加,如果迁离竹山则取消派下人之资格”l2071。这种由少数族人支配宗族事务,以地缘关系为联结纽带的宗族组织,显然是典型的依附式宗族。此外,有些早期移民组成的合同式宗族,清代后期也逐渐演变为依附式宗族。例如,内埔庄钟氏《祖尝簿》记载:“道光七年十月初八日,江南村居住叔侄往来台湾寄居,思念崇文资典,前倡置内埔庄水田一处并伙房一所。兹叔侄前来酌议,此典出息原系钟毓文才之举,有志上进者必要设立膏伙、花红等项。今将规条开列于左:一议,文、武进庠者,无论内外,每年崇文典内拨出膏火谷六拾石,作两季交于进庠者均收,立规。……一议,家乡移居各处,倘有上进者,不得向领膏伙、花红等项。……一议,祈福日无论男妇年七十者,依照烟户外,预先分内一份,永为定例,立规。”l208I该组织的有关资产,最初是族人为了参加兴建“潮属开粤往台港口”而按份“津拈”的,嗣因其事未果,余款交由某族人“收放”生息,至嘉庆九年共获“母利”462元,遂用于设立“崇文典”[2091。根据道光七年议立的有关“规条”,其权益分配已经不是依据族人原有的股份,而是依据各自的身份,可见该组织已演变为依附式宗族。关于清代后期台湾依附式宗族的形成与发展,我们目前还知之甚少,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

综上所述,大陆移民渡台之初,往往是同乡同族相互援引,因而从一开始就形成了同乡同族相对集中的趋势。清中叶以后,由于“分类”械斗的盛行,进一步促成了同族聚居规模的扩大。早期移民的宗族组织,主要是以奉祀“唐山祖”为标志的合同式宗族。此类宗族组织的形成,大多与移民原籍的宗族组织有关,有的完全是依照原籍的组织系统重建的。由于早期移民的流动性较大,此类宗族的发展颇不稳定,其成员可以自由加入或退出,而且大多并无固定产业。在移民定居之后,此类宗族逐渐趋于稳定,开始在当地建祠、置产,并共同奉祀其创始者即“开台祖”,演变为相对独立的“土著化”宗族。与此同时,在移民的后裔中开始形成以奉祀“开台祖”为标志的继承式宗族。此类宗族组织的形成,大多与分家时留存的“公业”有关,因而拥有较为雄厚的财力,在当地的社会经济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有些家族定居之后,每一代分家都提留相应的“公业”,从而形成了多层次的继承式宗族。清代后期,在规模较大的聚居宗族中,已经形成以士绅阶层或豪强之士为首的依附式宗族。有的宗族组织创建之初,就具有依附式宗族的性质,但大多数依附式宗族可能是由早期的继承式宗族或合同式宗族演变而成的。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笔者未能广泛查阅台湾地区的家族史资料,在此只能提出推测性的意见,以俟高明论定。此外,清代台湾宗族组织的形成过程及其发展特点,可能与同时代的四川、东北等移民地区有某些相似之处,这也是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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