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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抗断裂 社会本真的结构化存在(第1页)

一、抵抗断裂:社会本真的结构化存在

在对现代性社会和资本主义现实困境根源的宏观描述和分析过程中,吉登斯用“断裂”这个关键词来表征其矛盾的根源,非商品生产社会与商品生产至上社会的断裂,稳定的社会生活与冒险、消费和风险社会之间的断裂,传统社会与后传统社会之间的断裂,构成现实社会灾难性后果的现状。然而,在吉登斯看来,人类文明之所以能够延续,人类生活之所以能够升华,关键在于社会历史的连续性,只有连续的社会、相对稳定的社会,人们才能安宁,社会才能进步。当然,这并不是说,吉登斯否定社会变革,而是说他认为社会要理性的变革,要在延续好的传统的过程中进步,因此,必须抵抗断裂,使之符合它自身进步的结构化,才能延续人类的历史发展,避免陷入社会断裂的深渊,而这才真正符合人的自我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实际目标。

(一)结构化的社会就是人的生存世界

人是在社会中存在和发展的,所有的人都是行动者,不仅具有认知能力,能够对他们在日常生活中行为的条件和后果,拥有大量的知识和确定性的理解,而且还能按照他们所拥有的知识来行动和生活,在具体活动中展示出自己复杂的生存能力和实践能力。作为人的生存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具体实践活动,是在社会系统中实现的,而社会系统是由多种因素“束集”在一起的真实的结构性存在,是被结构化的。

在社会系统与主体人的相互关系方面,吉登斯批判涂尔干的观点。他认为涂尔干过分强调社会对于个体的先在性建构的客观性,将社会与个体行动者分离,社会只是行动者的活动环境,而且这个活动环境构成了限制活动者的外部力量,完全没有看到作为社会构成重要要素的个体及其个体行动对社会构成的影响力量。同样,吉登斯认为帕森斯(Par-sons)的理论力图将个体与社会系统的整合联系起来,把行动者的行为需求目标与社会整合的基础定位于主体内化了的价值和社会的价值共识,是一种“唯意志论”,就是说在吉登斯看来,帕森斯的理论,虽然看到了主体人的存在,但人仍然不是一种积极的社会建构力量。因此,吉登斯通过分析、区别“社会”“系统”与“功能”等概念,说明社会与个体的关系,同时,论证了社会与个体之间为什么是一种相互的能动的结构化关系,即相互建构的关系,并进一步说明社会与个体的积极建构关系是要趋向人如何才能更好地存在和发展。

既然吉登斯的理论研究是人在社会中如何生存的更好这一主题,因此,他也是从区分“社会”这个词的日常含义和学术含义入手开始研究工作的。在吉登斯看来,我们在日常用语里的“社会”一词,有两方面的主要含义。其一是在“社会交往”或社会互动活动中所包含的广义的意涵;其二是作为一个统一体的某一“社会”意义上的社会,它有特定界限,以使自己与周围其他社会区分开来。①虽然这两种含义有很大的差别,人们在日常使用中并不做明确的区分,尽管含糊不清,但也没有产生什么严重的后果,因为社会总体一般总是与确定的场所相联系,具有使用“社会”这一词的相对清晰的情景。

然而,在社会科学中,对“社会”一词的理解却有很大的差别,其中有几种理解是很有害的,包括社会有机体、内生以及民族一国家等三种理解。社会有机体的“社会”基于这样一种假定,即把“社会系统”看成与生物系统在概念上有密切关联的东西,提出社会有机体理论,如涂尔干、斯宾塞(Spencer)以及其他19世纪的许多学者在描述社会系统时,往往都直接采用有机体比拟,尽管现在持这种立场的人很少了,但暗含的类比还屡屡可见,如“开放系统”理论;“内生”理论或“展开”的模式理论,认定社会的主要结构性特征、支配社会稳定与变迁的力量内在于该社会,这种看法往往与第一种见解有所关联,人们设想社会具有与控制有机体形式和发育的机制相类似的特征;民族一国家的社会理论有一种更普遍的倾向,就是用实际上只属于作为现代社会的特征,来概括所有的社会总体类型。民族一国家具有精确限定的疆界,而历史上更为常见的显然是其他一些类型的社会,它们并不具备这一特点。②受这些错误认识的影响,人们往往对“社会”的内涵做简单化的处理,把社会假设为社会性的可以被清晰界定的研究单位或整体,但这并不符合实际。

在吉登斯看来,社会性总体只能建立在沿时空边缘分布的跨社会系统的情境中。换句话说,所有的社会都既是社会系统,又同时由多重复合的社会系统交织构成。这种多重复合的系统既可能完全“内在于”社会,又可能跨越社会的“内部”与“外部”,在社会总体与跨社会系统之间形成多种可能的关联形态。①显然,吉登斯所理解的社会,是一种在特殊的时空构造中交织而生的社会系统,在社会总体与跨社会系统之间形成多种可能的关联形态,包含了不同类型社会之间的各种关联形式,并可以通过分析其间所涉及的自主与依赖关系,把它视为支配体系加以考察。按照吉登斯的说法,“社会”是以一系列其他系统性关系为背景,从中“凸显”出的社会系统,包含了不同社会类型之间存在的相互关联和权力差别。而社会系统又根植在这些系统性关系之中。它们之所以能够凸显出来,是因为确定的结构性原则推动产生了跨越时空并且可以明确限定的全部“制度聚合”,而这种聚合是一个社会最最基本的规定特征。②

在《现代性——吉登斯访谈录》里,吉登斯说“‘社会’可以理解为由组成机构与制度之间反复发生的实践所构成的一个复杂结构。这些实践取决于个人所采取的习惯和生活形式。个人并不仅仅在自己的活动中‘使用’这些东西。这些生活实践是构成社会活动的特性”③。这就是说,社会和社会制度的结构性特征并不是一种看得见的存在物,而是存在于人们的习惯性行为中。我们也可以换句话说,社会结构的非具在性和可再生性都依存于人们惯常的行动,社会结构与人们享有并认同的文化直接关联,人们处理日常生活的方式,在吉登斯看来,就是社会和社会结构产生的土壤。反之,社会结构也在生产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因此,吉登斯认为行动是一种结构化的表达,是主体的实践意识的表达与呈现。而众所周知,实践意识在吉登斯这里就是不断重复的社会与社会生活的规则,所以,吉登斯认为日常生活中的语言是主体社会生活样式的显现,通过语言我们可以观察到主体所属的社会的一些特质,语言构成了社会生活的一个核心部分。

对于由制度聚合而成的社会系统来说,吉登斯从总体上给出了三个特征,其一就是全部制度(包括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以及日常习惯的)在一个具体场所或地域中聚合在一起,形成一种制度性的结合而起作用。其二是系统包含了诸多以权利诉求体现的规范性要素,这些要素具有合法性并占据一定场所。合法性诉求的具体形式可能是多样的,也包含不同程度的异议。其三是社会系统中的内部成员普遍存在某种情感和相互认同,比如认为他们之间拥有某种共同的身份等,并在人们的实践活动、行为意识或话语表达中体现出来,这种情感既可以体现在实践里,也会体现在意识中。社会系统中的成员之间会清醒地意识到自己从属于某一确定的集合体,但并不意味着系统中所有的观念、实践行为或意识都能得到大家的认同,也并不是说社会成员之间一定具有某种“价值共识”。尽管社会系统的交互性使社会本身很复杂,但这样的场所是被结构化了的,是人们共同的“家园”,是人的生存的世界。

在吉登斯看来,对社会的研究,尤其是对结构化问题的研究,最重要的是要分析结构化过程中的那些规则类型,那些与制度化实践的再生产活动紧密交织在一起的规则类型。我们必须理解制度化实践的内涵,也就是那些在人类实践活动的历史时空中最深入地积淀下来的实践活动,厘清这些规则与社会研究的总体问题的关联性,如深层的、默契的、非正式的、约束力弱的、浅层的、话语的、形式化的、约束力强的等,而只有那些具有深层特性的规则,那些与人的日常活动过程密切关联的或那些介入日常生活大部分构架的结构化过程的规则,才是最重要的。吉登斯指出,日常生活中遵循的许多似乎很琐碎的程序,却对社会行为总体上有着较为深刻的影响①,因为,在现实的实践活动中,人们能够直接把握社会实践的生产与再生产中包含的绝大多数规则,他们知道怎样去按照规则做事。

社会系统的结构化过程实际上是从日常生活和实践中接触最多的规则入手的。事实上,“结构”不仅仅指社会系统生产和再生产中包含的规则,还指其中包含的资源。用“结构”来表示所考虑的社会系统较持久的特征实际上就是指在制度中反复采用的规则与资源。制度本身就是社会生活中具有较持久的特性的规则。吉登斯用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来指系统中制度化了的特征,认为它们构成了时空向度上的“紧密性”,用较大规模的集合体或社会持续性的存在来说明结构化过程。因为“社会行动者的日常活动总是以较大的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为依据,并通过自己的活动再生产着后者”②。

这里,我们不难看出,吉登斯把“社会”看作一个并不必然是浑然一体的集合体,他所强调的社会是一个具有总体性特征的社会,这个社会在总体性上建立在沿时空边缘分布的跨社会系统的情境中。跨社会系统包含了不同类型社会之间的各种关联形式;时空边缘指的就是构成跨社会系统的不同类型社会之间存在的相互关联和权力差别。①吉登斯在《社会的构成》一书中说:“结构化理论总是把结构看作社会系统的某种属性,‘体现在’以时空为根植基础的被人们再生产出来的实践活动之中。社会系统是在社会总体中按纵向和横向两方面组织起来的。如果忽视了这一点,结构化理论里的‘结构’观念就会显得过于独特和个人化了。”②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吉登斯在强调主体行动对结构的建构力时,并不是没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社会以总体性的特征呈现出的客观性。然而,吉登斯与涂尔干等整体主义者的不同在于,他不仅看到了作为结构化存在的社会系统具有的制约性,而且看到了作为主体的人对结构本身的跨时空的积极创造力。吉登斯在研究社会系统具有的结构化属性时,就看到了作为整体的社会与社会的主体——人之间的相互制约以及相互创造的关系,而这就是吉登斯所说的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兼具的使动性和制约性。

(二)社会系统的结构化是基于规则和制约条件的延展

吉登斯认为,社会系统的一些基本特征表明,它并不是指那些与其他系统界限分明的社会关系的聚合系统。“系统性”的程度千差万别,但从研究的角度来看,必须把社会的那些跨越时空的延伸与“封闭”作为问题来研究,这是结构化理论的一项主要特征。①显然,在吉登斯看来,结构化理论是以对结构的理解为基础的。

那么,什么是结构呢?按照吉登斯的说法,结构是指使社会系统中的时空“束集”(binding)在一起的那些结构化特性,正是这些结构化特性使得千差万别的时空跨度中存在着类似的社会实践,并赋予它们以系统性的形式。可见,吉登斯这里的结构是一种转换性关系的某种看不见的秩序,这种被再生产出来的社会系统体现着结构性特性,同时,作为时空在场的结构只是以具体的方式出现在这种实践活动中,并作为记忆痕迹,导引具有认知能力的行动者的行为。②显然,在吉登斯的思考中,结构不是一个表征社会存在的静态式样,而是构成社会的各种要素在时空中“束集”在一起的产物,这个“束集”的过程就是结构化过程,这就是说,社会结构总是在动态中变化着,是由社会存在的主体人的实践和行为推动的。由于在日常生活和实践中,人能够运用话语方式描述他们的行为及其行为的理由,于是,就形成个人对社会的认识,乃至形成群体甚至社会整体的认识,这些认识又被束集到人的结构中。这一过程充分显示了行为的理性化和实践活动借助话语的方式表达的特征。束集过程也就是结构化过程,它有可能会偏离轨道,因为系统中人的实践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惑,总会提出各种各样的问题,正是这些偏离、困惑或问题,成为社会系统进一步结构化的积极因子。

“结构”“系统”和“结构二重性”是密切相关的。在吉登斯看来,功能主义的社会理论中,结构或“社会结构”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而“结构主义”思想传统中,结构或“社会结构”有着更重要的作用。然而,功能主义和结构主义对这一概念内涵的阐释都存在根本性的问题。功能主义者过于强调结构的“功能”,他们通常把“结构”理解为社会关系或社会现象的某种“模式化”,这是对结构的一种很幼稚的看法,类似于某种有机体的骨骼系统、形态或是某个建筑物的构架,这些看法实际上是对主体和社会客体对象的二元论看法,把“结构”作为人的行动的“外在之物”来看待,把它看作对主体的自由创造产生某种制约的因素。对于结构主义来说,情况要复杂得多,结构的特性被看作在场与不在场的相互交织,而不是在场的某种模式化,只有从表面的现象中推断出潜在的符码,才能理解结构。

吉登斯认为,社会系统是在社会实践中组织起来的、行动者和集合体间再生产出来的关系,结构(丛)作为社会系统的特性组织起来的规则与资源或一系列转换关系,结构化则是支配结构维续或转换的条件,从而也构成了社会系统再生产的条件。结构作为被反复不断地组织起来的一系列规则或资源,超越了时空的限制,其特点就是“主体的不在场”。

结构二重性原理是结构化理念的关键。在结构二重性观点看来,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对于它们反复组织起来的实践来说,既是实践的中介,又是实践的结果。相对个人而言,结构并不是什么“外在之物”。因为吉登斯讲的社会系统的结构化特征特指的就是系统中制度化了的特征,而结构包含了社会系统得以生产和再生产所包含的规则与资源。由此我们可以推出,他讲的社会系统的结构化特征其实是一种相对稳定而持久的制度化特征,也正因如此,从某种特定的意义上来说,结构才可能作为记忆痕迹,会具体体现在各种社会实践中,“内在于”人的活动,成为不像涂尔干所说的“外在”的存在,不是外部的制约力量,而是行动者将规则与意义联系起来后的自觉约束,是主体的理性行动,因此,我们不能将结构简单地等同于制约。

可见,在吉登斯这里,结构总是同时具有制约性与使动性。如此理解结构的特性才能理解并解释清楚社会系统的结构化特征在时空向度上的延伸,它远远超出了任何个体行动者的控制范围。当然,社会系统的时空延展也不排除行动者自己有关社会系统的理论,会使这些系统物化的可能,而这些社会系统的反复构成恰恰源于这些行动者自身的活动。社会关系的物化过程与结果,或者说人的行动中具有历史偶然性的环境与产物在话语层次上的“自然化”过程与结构,显现是社会生活中意识形态的主要特征之一。①

在吉登斯看来,社会的结构化是基于社会规则的运用而成的。社会的正常运行是遵循社会规则实践的过程,而社会生活中的规则是在社会实践的实施及再生产活动中运用的技术或可加以一般化的程序。在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中那些以法律条令、科层规章、游戏规则等形式出现的规则并不是规则本身,而只是对规则的法则化解释。我们不应该把它们看作一般规则的范例,而应视其为形式化规则的特定类型,凭借它们外在的表述形式,负载着各种不同的特定性质。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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