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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较为开明的婚恋观(第1页)

第二节 较为开明的婚恋观

唐代处于封建社会的上升、繁荣时期,也是封建法制承前启后划时代的时期,是一个既保守而又开放的社会。在婚姻方面存留着封建时代一般的特性,同时也显示了相对开放气氛下的特殊心理。当时封建的婚姻制度虽已臻于健全,但禁锢人性的封建礼教尚未发展到后来那么严酷的地步,礼法束缚较松,女性地位较高,贞节观念淡漠,民族通婚频繁,致使唐代婚姻呈现历史上少有的开放特点。

我国古代的婚姻,最初是服从于礼教及社会习惯的制约,很少成法律,更无专法,汉代始在《九章律·户律》中列婚姻条目,到北齐时,有关婚姻的法律附见于户律中,曰“婚户”。北周律分“婚户”为“婚姻”和“户禁”两篇,隋时改称为“户婚”律,唐代详加裁正,仍称“户婚”。

唐代《户婚》律共3卷46条,内容包括户籍、土地、赋税和家庭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其中关于婚姻的法律共21条,大多源于《礼记》和汉晋以来有关婚姻的法制,说明唐代的婚律以承袭前代为主。

法律历来是维护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工具,唐代婚律自然以维持阶级间的等级为依据。唐代婚律明确规定了同一阶级的内婚制,即所谓“贵贱不婚”、“良贱不婚”、“当色为婚”。同时规定婚姻的主持、婚姻的标准、婚姻的手续等,都必须受到宗法制度的制约。婚律还从法制上保障了聘娶婚的实施,即婚姻必须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钱财和契约作为婚姻存在的根据,在此基础上,男子以聘之程序而娶,女子因聘之方式而嫁。婚律并集中体现了以夫权为中心的思想。不过从唐代婚律的具体规定来看,有些条款也反映了当时社会风气相对的自由开放。

(1)对那些未经家长同意而已成事实的婚姻,法律承认其有效。即“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

(2)古代丈夫可以将妻子赶“出”家门,理由有7种,即:不顺父母,无子,**佚,嫉妒,恶疾,多言,盗窃。只要犯其中一种,丈夫就可以遗弃妻子。“七出”是站在男子立场上制定的法律或一种严格的伦理规范。但唐婚律在规定“七出”的同时,还有所谓“三不去”的规定,即曾为夫家父母服丧3年;娶时夫家贫贱后来富贵;女子嫁时有家,出时无家可归。妻有“三不去”之一,虽犯“七出”也不准其夫提出离婚。这无疑对夫权是一个限制,对妇女利益是一种保护。

(3)妇女有一定的离婚自由。“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不相安谐”即可离异,这是前代所罕见的,而且从唐代史实看,“和离”事例也较常见,这不能不认为是一个进步。

(4)唐代妇女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并不失节,不受法律的约束,这在法律上,为妇女婚姻的相对自由创造了一定的条件。[34]

总之,唐律在维护封建婚姻的宗旨下,终究比前代法律给予妇女的权益要多一些。再从其影响而言,宋元明清婚律的立法形式及内容大体沿袭唐律,但因封建专制的加强,理学的产生和发展,对妇女的限制有越来越严格的趋势,就此而言,唐代婚姻在我国封建社会是相对开明的。

除法律制度外,唐代社会的婚姻观念和习俗都出现了具有时代特色的新现象。

首先是门第观念的变化。

门第观是封建婚姻观念最基本最核心的思想,是封建统治阶级为长期维护他们的地位而采取政治联姻手段的指导思想。尤其是汉魏以来门阀势力的恶性发展,门第婚姻更为普遍化、制度化。唐初,门阀势力已经衰败,但其自矜门第的观念和习俗还强烈地保留着,如太原王氏、范阳卢氏、荥阳郑氏、清河与博陵崔氏、陇西与赵郡李氏等7姓,为了保持其高贵的血统,“恃其族望,耻与他姓为婚”[35]。不过,整个封建统治集团毕竟发生了历史性的移位,门阀士族间的通婚联姻,或和高门士族联姻也在日益遭到人们的普遍蔑视,如武后时新贵李日知“诸子方总角,皆通婚名族,时人讥之”[36]。

不过也应该看到,封建社会婚姻中的等级观念和门第观念是不会消失的,如唐初朝廷在反对门阀士族婚姻的同时,而“王妃主婿,皆取当世勋贵名家”[37]。又如“地实寒微”的武则天执政以后,大力擢拔庶族地主知识分子参政,但她的女儿太平公主嫁给薛绍时,却以薛绍哥哥的妻子不是高门贵族,曰:“我女岂可以与田舍女为妯娌耶。”[38]尤其是统治阶级不能与被统治阶级为婚,否则,会被人认为是“失礼”,要遭到舆论的谴责,如士族出身的官僚许敬宗,以原配的侍婢为继室;礼部尚书李齐恽,以妾卫氏为正室,都曾受到士族的竞起非难。

唐代对门第婚姻形成较大冲击的是新兴的地主商人和科举制。

注重资财是唐代婚姻的一个重要方面。这在唐以前已成风气,清代著名史学家赵翼在《廿二史札记》卷十五中说:“魏齐之时,婚嫁多以财币相尚,盖其始高门与卑族为婚。利其所有财贿纷遗,其后遂成风俗。”这种风气至唐更甚,如武则天时中书令许敬宗,将一女儿嫁与岭南越族酋长冯盎之子,“多纳金宝”;又嫁一女与出身宫奴的武官钱九陇,被劾为“贪财与昏”;还娶尉迟宝琳孙女为子媳,“多得赂遗”,尽管许敬宗的行为遭到许多人的抨击,但并未影响其官运亨通。[39]到唐中后期,商人势力发展迅速,官僚地主商人之间的通婚现象就更多了。

隋唐时的科举制,从根本上扭转了朝廷选拔人才的方向,促进了全社会文化风气的进步,随着科举制的发展完善,科举制的声誉日益提高,科举考试的优胜者也在社会上获得了极高的荣誉,这也引起了婚姻观念的新变化,婚配重功名、重人才的倾向日益普遍。青年男女中自然不乏才子佳人的动人故事,金榜题名者更成为权贵富豪家小姐的追逐目标。尚书李翱的女儿看到文人卢储的文卷,认定他必中状元,李翱知女儿意,遂招卢储为婿。甚至连宪宗也改变了从贵戚勋臣之家选驸马的传统,“命宰相选公卿、士大夫子弟文雅可居清贯者”以尚公主。诚然,科举中的佼佼者的前程也不外是荣华富贵,但是,重人才的婚姻观,终究较重门第和重财富的传统观念要进步得多。

其次是贞节观念的变化。

贞节观在我国古代是专对女子而言的,即片面的要求女子保持贞节,包括女子出嫁前为夫守贞,夫死守节,是中国封建社会禁锢妇女身心的礼教思想中最残酷的一种。妇女贞节在汉宣帝时正式得到褒奖,以后逐步恶性发展,尤其宋明理学家的变本加厉,提倡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再经明清统治者的大力提倡,成为一种狭义的宗教信条了。

北朝时,由于民族大融合的特定历史条件,片面贞节观对女子的束缚较松弛,入唐以后社会空前开放,贞节观念也发生了较大变化,男女之间的交往不再被视为伤风败俗,青年女子的活动范围开阔了。按照封建礼教的规定,女子应该终身禁锢闺房,男女之间的公开交往,历来被视为女子的不贞。南北朝时,北方妇女受少数民族影响,“专以妇女持门户,争讼曲直,造请逢迎,车乘填街冲,绮罗盈府寺,代子求官,为夫诉曲”。而“江东妇女,略无交游”[40]。两地截然不同,唐代融合南北风气,表现出更为生动丰富的时代特征。

社会性的娱乐场所,也是男女青年的社交活动场所。唐代宫中和上层社会人家的女子常常与男子共同参加骑马、打球、舞蹈等活动,每年春天,“踏青”便成为青年男女最快乐的活动。“都人士女,每至正月半后,各乘车骑马,供帐于园圃或郊野中,为探春之宴。”[41]或“游春野步,遇花则设席籍草,以红裙递相插挂为宴幄”[42]。充满了一派诗情画意。踏青也是青年男女谈情说爱的好机会,或两情脉脉,或公开交谈,孟浩然《大堤行》描写道:“大堤行乐处,车马相驰突。岁岁春草生,踏青两三日。王孙挟珠弹,游女矜罗袜。携手今莫同,江花为谁发。”

此外,元宵观灯也是唐代长安男女老幼共同喜欢参与的盛事,许多唐人诗文都记载了太平盛世的元宵景象,当时一连三日夜踏歌不绝,在举国同庆狂欢之夜,幽闭深宫的宫女也被放出观灯,此间不少宫女乘机与外人野合,甚至逃而不归。至于民间男女乘节日交往谈情的事就可想而知了。

唐律规定妇女有一定的离婚自主权,而世人也不以妇女离婚为耻。从唐代史实看,唐代妇女主动离婚的事例不少。有女子厌夫而请求离去的:书生杨志坚“嗜学而居贫。妻厌贫,索书求离,坚以诗送之。……妻持诗诣州,请公牒以自遣”[43]。也有女家因婿家犯罪而要求离婚的:郑远女嫁魏元忠子升,“升与节愍太子谋诛武三思,废韦庶人,不克,为乱兵所害,元忠坐系狱。远以此乃就元忠求离书,今日得离书,明日改醮”[44]。还有的女子为了侍候父母而请求离婚的:夏侯氏嫁刘寂多年,已生二女,因老父患病失明,“求与刘绝,归侍父疾”[45]。

上述史实中,杨志坚妻“决二十后,任改嫁”。其他当事人均未被处罚。但是,唐代对一些无故休妻的男子,往往处罚很重,德宗时御史李元素升官后休妻,给妻子的费用又少,妻族上诉,诏令停元素官,并追补妻子五千贯。代宗时,御史中丞源休因小事休妻,“妻族上诉,下御史台验理”。结果,源休被除官,并配流溱州。[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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