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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面向东盟的绿色金融对外合作 广西机遇(第3页)

从政府主体角度,部分地区有待加强对绿色金融的全面认知。除了北京、上海等积极开展“碳达峰”与“碳中和”减排工作和相关绿色投融资工作的重点地区以外,其他大部分省份还未能适应刚刚兴起的“碳中和”新发展模式带来的转型要求。在部分与东盟邻接的重要省份,例如,广西、云南等地区的地方领导并不知道如何开展地方绿色金融工作以服务支持绿色产业的发展,也对绿色金融工具(例如,绿色贷款和绿色基金)对绿色农业和污染防治等领域的融资支持前景知晓较少,更尚未充分意识到与东盟之间开展绿色金融合作的重大历史性机遇,其原因可能源于尚未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以及中央目标与地方需求缺乏兼容性等。

从市场主体角度,在政府大力推动金融开放的背景下,金融机构与跨国企业还未能意识到向东盟地区开展绿色金融国际业务的前景。以广西为例,金融机构对于绿色金融业务的观念和认知较为落后,开展绿色投融资业务力度不足。当前,大量地方金融机构并没有意识到绿色金融是对金融行业和金融体系的一场全方位重塑和升级,也是满足国际绿色产业合作资金需求的坚实基础。金融机构如不把握绿色机遇,将错失东盟市场和大量预期收益。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企业缺乏对金融工具和金融体系的深入了解,大都只关注政府补贴和银行信贷,而并没有关注到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多元化融资渠道带来的更多选择,也没有对外开展跨境绿色投资的意愿,更缺少信息披露的主动性。若不改变传统的金融观念和思维方式,则现有诸多对东盟的金融开放和绿色创新等优势政策将无法得到有效落实。

2。缺乏匹配国际绿色合作高要求的金融基础设施条件

面对日益增长的绿色低碳产业综合需求,我国应尽快建立统一和完善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包括政策体系、市场体系、评价体系、合作模式等,虽然我国绿色金融业务的整体规模与增速在国际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但综合质量和效率仍存在较大的提升和改善空间,依然处于探索阶段。而在中国未来参与对外绿色金融合作的过程之中,绿色金融软硬件基础设施的建设需要以能开展高质量国际绿色投融资活动为重要目标和导向进行建设和完善,才能为企业和机构开展跨境绿色金融合作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

在基础设施层面,缺乏数据公开、信息共享、交易安全的绿色金融国际投融资平台和系统,以及配套的业务规范、监管制度、征信体系,无形中提升了对东盟开展跨境绿色金融业务的综合成本。需要以能参与国际业务的要求和标准开展交易所、清算所、兑换所的绿色升级,建立起绿色跨境投资的企业库、项目库、案例库,不仅能通过标准化的投融资流程和成功的案例来为跨国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提供参考,节约企业的时间成本和信息成本,还能通过建立数据库来提高企业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并逐步培养披露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最终目标是提高投融资活动的效率和质量。而降低后期企业成本也意味着前期建立系统和平台需要较高的建设资金投入,提升了跨境金融市场业务的进入壁垒。

在基础服务层面,各类金融机构在开展满足企业对外绿色金融业务所需的各种非融资类服务的力度上有所不足。金融机构的职能并不只有提供企业所需的绿色信贷,除了商业银行提供绿色融资以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也应积极投入对外绿色投资活动。我国目前针对国内外绿色金融业务缺乏基础配套服务,需要加强针对跨境绿色项目的信用评级业务、会计核算与审计业务、法律咨询业务,在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市场启动上线交易后,除交易所登记和结算

业务外,第三方碳金融服务的探索也将为未来对外碳市场交易和投资提供良好的基础。

(四)西方国家可能遏制中国与东盟绿色金融合作

截至2021年年底,全球已有147个国家提出了在本世纪实现“碳中和”的重要目标①,有些国家甚至将其写入法律,很多国家的零碳承诺大多是在2020—2021年提出,标志着世界低碳经济之战全面开启,将影响全球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并涉及金融、贸易、政治等各个方面。因此,中国与东盟开展绿色金融国际合作可能将面临来自部分西方发达国家的阻挠与遏制。

1。阻碍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建立绿色金融与低碳经济的盟友伙伴关系

“碳中和”与气候治理合作牵涉各国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利益,因而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政治议题。②为此,部分西方国家可能在与中国开展竞争与对抗的过程中,强迫东盟成员国在可持续发展和绿色产业贸易等方面“选边站”,意图遏制中国在亚洲的大国影响力,甚至结合南海地区局势开展多重博弈,最终损害的是东南亚地区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

2。遏制世界“碳中和”绿色发展进入“亚洲时代”

在“碳中和”时代,国际局势的改变将使得世界政治经济中心向绿色产业发达、减排成效显著、国际气候治理合作默契的区域集中。中国和东盟大力开展绿色产业与绿色金融合作,有助于推动世界低碳经济进入“亚洲时代”,削弱西方发达国家的政治领导力,从而西方国家有理由和有可能采取一系列措施阻碍“亚洲绿色崛起”,例如,利用《巴黎协定》等国际气候协议就碳减排进度向东南亚发展中国家施压①,甚至联合日本或韩国在亚洲范围内形成新的对抗势力。

3。阻止国际绿色资金向中国与东南亚地区集中

当清洁能源和绿色产业逐渐占据世界经济发展和新冠肺炎疫情后经济复苏的主流之后,其长期可持续性意味着稳定的投资回报和可控的违约风险,国际资本会流向这些具备发展前景的绿色项目,也会流向跨境资金流动限制和门槛较低的地区。因此,在大力推动金融对外开放与绿色金融创新的过程中,中国与东盟将在全球范围内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可能会面对西方发达国家用多种金融手段(包括标准制定、投资限制、政策干预等)对东南亚地区所开展的一系列阻碍与牵制。

五、中国与东盟绿色金融合作的推进路径

在“碳中和”的历史机遇下,面对东盟日益增长的绿色金融资金和服务需求,中国应积极开展对东盟的跨境绿色金融合作改革与创新,从政策层面、市场层面、机构层面、合作层面多向发力,加强沟通与交流,不断引领并带动区域绿色金融合作。

(一)政策层面:强化企业绿色金融政策宣讲,引入“碳中和”时代性

政策层面,在金融业发展、绿色金融创新、金融开放门户等重点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面向企业的绿色金融政策宣讲,推动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示范区的发展模式升级。

第一,对内政策层面,首先,应针对各界缺乏绿色金融前景认识的问题,大力开展对地方金融机构管理层、跨国企业高管的绿色金融政策宣讲与可持续发展宣传普及工作,尤其是强调2060年“碳中和”目标对于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对外开放所存在的重大历史意义以及企业从中可挖掘的潜在机遇;其次,建立政府引导与市场相结合的绿色金融投融资氛围,引导企业重视并借助政府投入所产生的“绿色杠杆效应”,进一步撬动更大领域和范围的产业投资、市场参与和项目合作;最后,绿色金融示范区还需不断开展改革和升级以更好地服务于地方企业开展绿色项目业务,例如,建立国际性的绿色技术创新平台和专利库,面向特定的国家、项目、企业等对象开展针对性技术授权,以及加强绿色金融业务的“碳中和”属性,加强碳市场建设。

第二,对外政策层面,首先,需要完善跨境绿色金融的激励机制,针对企业对外开展绿色金融存在的投资门槛高、起步投资数额大、回款周期长等问题,与相关企业探讨研究有效的财务或税收激励措施;其次,逐步开放对外投资和外来投资,建立绿色资金往来的双向通道,提高资金跨境流动效率,或考虑建立国际性的绿色基金对中国和东盟同时开放投资;最后,应注重推动“一带一路”绿色投融资与东盟绿色金融合作相结合,二者最终都将有助于实现区域高质量发展。①

虽然广西与上海、香港、新加坡等金融中心存在一定的差距,但为满足区域性的绿色一体化进程,以及提高人民币国际化地位的内在需求,应鼓励广西建设面向东盟的区域性跨境绿色金融中心,并加强与新加坡的绿色金融业务合作,成为中国与东盟绿色合作中开展市场对接的窗口和平台。具体而言,市场层面的建设目标有如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应实现与碳交易和碳金融业务对接。在国际间碳市场交易逐步取得实质性进展后,东盟地区在探索林业碳汇前景的基础上,将产生国际碳交易的大量业务需求,广西应将区域性跨境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与平台纳入跨境金融中心的建设之中,实现广西与东盟在碳金融业务上的机构合作、资金流动和业务对接。

第二,应在绿色投融资活动中,将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业务相结合,建立区域性绿色数据中心。东盟地区绿色产业缺乏信息披露的积极性和质量,若能将对东盟的绿色投资与环境信息披露、项目盈利评估等方面的数字信息服务相结合,并提高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将大大降低成员国企业开展绿色业务的成本,并有助于建立东盟地区的数据共享平台,为后续绿色合作论坛和政策制定提供基础数据和参考依据。

第三,应引入大量开展第三方绿色金融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入驻。针对跨境绿色金融缺乏基础服务的问题,应推动各类投行、事务所、资讯公司等积极提供企业对外绿色投融资的第三方资金结算、法律咨询、票据开立、信息披露、税务管理等金融服务。

(三)机构层面:广泛提高对外绿色金融服务水平和质量

金融机构是发展绿色金融最重要的中坚力量,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服务水平直接关系到对东盟开展绿色金融合作的效率和质量。为此,在机构层面,金融机构尤其是对开展绿色金融业务具备主动性与积极性的商业银行,应积极开展如下三项工作:

第一,金融机构自身应着手开展“碳中和”,努力提高绿色发展的理念和认识。相比于工业部门和能源行业,金融机构有能力更早地实现自身的“碳中和”,不仅可以通过建立“碳中和”目标提高金融行业的绿色低碳发展意识,还可以为跨国企业和社会各界带来示范效应,并能在自身“碳中和”路径中探索与绿色发展相关的各类碳排放核算依据以及国际环境标准差异,为企业开展跨境绿色投资提供指导。

第二,金融机构应以提升与东盟之间的区域资金运转效率为目的,积极开展各类绿色金融创新。目前,中国绿色金融整体创新能力有待提升,特别是亟须开展满足“碳中和”时代世界低碳减排要求的金融创新。各金融机构在开展与东盟的绿色合作之中,需深入挖掘各项业务存在的细节需求,开展跨境绿色金融工具和服务创新,例如,绿色供应链金融创新、国际ESG投资创新、绿色贸易单据创新、绿色信用评估创新、项目环境评价创新等,提升企业与东盟地区的资金往来便利和投资运转效率,提高绿色金融服务覆盖率。同时,发展绿色股权融资和绿色跨国资产管理创新,拓宽对东盟的绿色直接投资渠道,弥补东盟绿色债务融资的规模劣势。

(四)合作层面:探索区域性多层次绿色合作模式

根据过去中国上海、广东、江苏等部分省市与美国加州、华盛顿州等地的气候合作经验,地方政府层面的绿色产业和气候治理合作具备更高的自由度,相对而言受到国际层面的关系和局势的影响较小。因此,广西、云南等具备区位优势的地区,在推动与东盟成员国之间的区域绿色金融合作方面具备探索性和创新性,有望不断拓展跨境气候投融资合作的形式和范围,并以21世纪“碳中和”净零排放为目标不断开展更多更高质量的环境论坛。

第一,参考此前五省八地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相关经验,在国家分类标准的基础上纳入地区特色,推动绿色产业细化分类、项目环境污染排放地方标准的探索。在绿色产业分类标准方面,以中国标准为主要依据,推动金融行业与东盟开展绿色金融产业项目分类标准的互认,帮助东盟拓展其薄弱、单一的绿色产业体系,从而降低绿色资金的国际流动壁垒,令企业开展对外绿色投融资时充分明确哪些产业具备绿色可持续前景,无须重新探索投资方案与经验。同时,在环境质量标准方面,绿色项目或转型项目的环境影响标准、环保技术标准、温室气体排放量标准等均是密切关系到企业绿色投融资成本和盈利的重要指标,应进一步合作探索集绿色融资评估、绿色项目评价、环境信息披露等于一体的区域性统一环境标准体系,并在大框架的基础上注重添加一些成员国的地方特色。

第二,中国与东盟的金融机构应主动加强绿色金融风险管理合作,包括气候灾害的金融影响预警与事故应急处理、灾后损失核算等,开展绿色金融衍生品和绿色保险等绿色金融工具创新、建立跨国性气候防灾基金、加强金融风险管理技术交流等,以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国际性金融风险,加强极端天气和事故下的金融体系应急处理能力,推动企业对外绿色投资和跨国绿色贸易稳定健康发展。

第三,加强企业之间、金融机构之间的绿色金融信息共享合作,具体包括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绿色指数的发行和交易信息,各地区、各成员国发布的绿色产业政策和清洁发展政策信息,主要城市、重点企业在各时间阶段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跨国企业开展投资因环境影响造成的处罚信息,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地区所公布的碳价和碳交易量信息等,建立对中国与东盟共享公开的绿色金融综合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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