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高等教育的制度和体制
回忆起1978年收到大学录取通知书那天的情景,已是山西省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副院长、总工程师的徐杨先生感慨万千。恢复高考,让徐杨一夜之间由一名插队知青变为了大学生。1977年10月12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一九七七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文件规定:废除推荐制度,恢复文化考试,择优录取。这标志着被“**”中断十年的高考制度正式恢复。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中国的高等教育机制、体制逐渐完善,形成了较为完备的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学位制度、高等教育毕业生就业工作机制等。
(一)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
1952年,中国建立了全国统一招收高等学校新生考试制度。这一制度在1966—1976年“**”期间中断。从1977年起,中国恢复高等学校统一招生、择优录取新生的办法。
1。高考制度
高考制度,即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的简称。中国普通高校招生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分省安排招生计划和依据统考成绩录取考生的基本制度。其中,统一考试是教育法确立的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的重要形式之一。考试大纲由国家统一颁布,命题工作实行国家考试中心命题与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命题相结合的办法。考试时间为每年6月7至8日。各县(市)招生考试机构负责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考生在户籍地报名并参加考试,根据高校在其所在省份公布的招生计划填报学校及专业志愿。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教师评阅考生答卷,按高校在本省公布的招生计划数与考生成绩分布相比较,确定分批次投档分数线,使用专门的录取软件通过互联网向高校投送考生的电子档案。高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本校招生章程及录取程序,根据考生成绩并对其德、智、体等情况或有关学科、技能特长等进行综合衡量后决定是否录取,向录取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高考管理体制呈现出政府统筹、高校为主、地方协同的特点。2011年,中国参加普通高考报名的人数为933万,普通高校招生计划规模为675万,全国高考平均录取率为72。3%。
2。高等学校多样化的招生方式
在统一的高等学校考试制度基础上,对于艺术、体育类专业,有关考生需在高考之前参加所在省或报考院校组织的艺术、体育等专业术科测试。招生院校依据有关考生的高考成绩与学科成绩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两类成绩在录取中的使用办法,由招生院校自主确定。对航海、飞行、军事等特殊领域的相关专业,由高等学校综合考生高考成绩与体检、面试等要求条件进行录取。
为支持农业、林业、水利、地质、矿产、石油、煤炭等行业重点建设项目和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边远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行定向就业招生办法,提供专门人才支持。普通高校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安排适量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由考生自愿填报并在入学前与定向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录取时可将高校调档分数线下降低一定分数。近年来,国家又相继实施了免费师范生、免费医学定向生等定向就业招生项目。
此外,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决赛获奖的学生、被评为省级优秀的学生、部分在重大体育比赛获奖退役运动员以及公安英烈子女等,在高中毕业当年具有高校招生保送资格,可不参加高考,经其所报考高校测试后决定是否录取。对特殊考生群体,如聋哑、盲人等残障考生,有关高校经批准可单独考试、单独录取。
3。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高等学校考试是教育公平乃至社会公平的助推器,高考制度为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2001—2010年间,全国高考报名人数从2001年的458万增至2010年的962万,年均增长8。6%;全国高考录取人数年均增长11。3%,其中农村考生录取人数年均增长14。3%;高校本科录取人数年均增长10。9%,其中农村考生录取人数年均增长13%。同期,女性考生受高等教育机会逐年增加,2010年录取女生占录取考生总数的50。8%,超过男生比例。少数民族考生录取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10年少数民族考生录取率为77。9%,高于全国录取率9。3个百分点。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一直在进行高考制度的改革。高考改革要坚持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目标是逐步形成政府宏观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学校依法自主招生,学生多次选择,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目前,中国深化高考改革的重点是“四改革、四推进”:一是改革考试内容和形式,推进分类考试;二是改革考试评价体系,推进综合评价;三是改革招生录取模式,推进多元录取;四是改革高考管理制度,推进“阳光工程”。总体上,将继续坚持高考制度,从实际出发,尊重教育规律,不断完善考试内容、方式和招生办法,积极、稳妥推进改革。[4]
(二)学位管理体制
1983年5月27日,新中国首批在人民大会堂被授予学位的18名博士,树立起新中国教育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中国人可以依靠自己的力量培养博士了!
2010年,全国招收研究生53。82万人,其中招收博士生6。38万人,招收硕士生47。44万人。全国在学研究生153。84万人,其中在学博士生25。89万人,在学硕士生127。95万人。毕业研究生38。36万人,其中毕业博士生4。90万人,毕业硕士生33。46万人。[5]
1。学位基本制度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学位条例》,条例于198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学位条例》是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第一部教育立法,标志着新中国学位制度的正式建立,是新中国教育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依据《学位条例》,国务院成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经过30多年的发展,中国已基本建成了中国特色的学位制度。
中国学位设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分为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类。三级学位参照多数国家通行做法,分别与中国高等教育的不同阶段,即本科教育、硕士教育和博士教育相对应。《学位条例》规定了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学术标准和专门技术能力要求,以指导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另设有名誉博士学位,作为国家荣誉专门授予在某些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和重大影响的国外知名人士。[6]
根据1980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中国的学位按学科门类授予。1985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了《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试行草案)》,并分别于1990年、1997年和2011年先后修订。2011年,目录规定授予学位的门类共13个,即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和艺术学,门类下共设一级学科110个。
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家依法对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学科专业进行审核并给予相应的学位授权。经过不断的改革完善,目前,博士、硕士授权单位由国家统一审核,设有研究生院的单位可自行审核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省级学位主管部门组织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的初审工作,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分别委托省级学位主管部门和设有研究生院的单位自行审核。博士、硕士授权单位由国家审核的方式,有利于实现国家对博士、硕士单位的整体条件、地区布局和层次结构的宏观调控。
中国高等教育资源分布在普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以高等学校为主。2011年全国346家博士培养单位中,高校占259家,占74。9%;695家硕士培养单位中,高校占481家,占69。2%。多系统、多渠道培养研究生,有利于充分利用高等教育资源,调动社会相关单位、部门的积极性,培养社会急需的多种类型高层次人才,是中国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巨大潜力和独特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