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设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批准。
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港口经营许可
国家设立港口经营行政许可制度,是基于港口的特殊属性决定的。港口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从某种意义上讲,具有较强的区域垄断性和社会公益性。它除了具有旅客运输、货物装卸等服务功能外,还具有较强的社会服务功能。企业和公众对港口服务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往往不可选择。港口的这些特点决定了政府必须对港口经营者设立严格的市场准入管理,选择那些经济条件好、服务信用高的经营者从事港口经营,切实维护企业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一)港口经营的概念和种类
交通运输部2009年10月29日颁布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对于港口经营管理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3)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
(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5)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
(6)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
(7)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二)港口经营许可的主体
港口经营许可的主体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指中央的交通运输部和地方政府的港口主管部门。其分工是: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三)港口经营许可的条件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船舶污染物接收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①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②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③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④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理货员;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营设施;
(3)有业务章程和管理制度。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配备海务、机务、环境工程专职管理人员至少各一名,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资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