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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港口行政许可(第4页)

(3)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艘不低于300总吨的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国籍船舶;使用港口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港口接收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使用车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

从事港口装卸和仓储业务的经营人不得兼营理货业务。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四)港口经营许可的程序

1。申请

(1)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3]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4]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

[5]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

[6]证明有符合港口经营许可的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2)从事港口理货业务的,应当提供上述[1]、[2]项规定的材料和理货人员名录以及表明其理货员身份的相应证明材料。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的,应当提供上述[1]、[2]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3)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从事港口理货除外),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上述[1]至[6]项文件和、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企业应提供的文件。

2。受理并审查

交通运输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港口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交通运输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交通运输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经营业务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受理经营业务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许可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发证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在因特网或者报纸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申请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文件资料。交通运输部在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可根据需要征求地方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上述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交通运输部应当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在交通运输部网站或者报纸上公布;不予许可的,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在作出许可决定的同时,应当将许可情况通知相关港口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人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运输部核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港口业务。

4。许可的变更和延续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港口经营活动。港口经营人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就变更事项按照上述程序办理许可手续,并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办公地址的,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5。许可证的注销

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原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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