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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船员劳动条件的管理(第3页)

5。核定乘客人数12人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舶,按客船要求核定配员。

6。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检验时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不适用减免规定。

7。船舶在中途港或海上作业点停留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计入连续航行时间。

表5。2海船无线电人员最低安全配员表(修改对照表)

注:1。A1、A2、A3和A4海区是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修正案所界定的区域。

2。经船舶检验部门批准暂未配备GMDSS设备的,可暂不配备GMDSS操作员。

3。船舶在未设有GMDSS岸上设施的水域航行,经该水域辖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可暂免予配备GMDSS操作员。

4。500GT以下船舶(仅航行在A2海区)可配兼职GMDSS通用操作员1人;300GT及以下国内航行船舶免配GMDSS操作员。

表5。3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续表

续表

注1。驾驶员可由船长、大副、二副、三副担任。

2。轮机员可由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担任。

3。客运部人员包括乘警、船医、厨工及旅客服务员。

4。2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600总吨或147千瓦及以上至未满441千瓦的港内作业船舶或航行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对江渡船可配备驾驶员、轮机员各1人、水手2人、机工1人。

5。轮机部可按航行时间减免,或按机舱自动化程度减免,但不应按航行时间和机舱自动化程度同时减免。

6。没有核定总吨的船舶参照载重吨与总吨的比例掌握。拖轮按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确定等级。

7。核定乘客人数12人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舶,按客船要求核定配员。

8。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检验时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不适用减免规定。

9。船舶在中途港或海上作业点停留时间不超过2小时的,计入连续航行时间。

10。未满50总吨及主机功率未满36。8千瓦的载客不超过12人的船艇(包括游艇、舷外挂机船舶、摩托艇、快艇、乡镇自用船舶、农用船舶),可只配1名驾驶员或驾机员。

11。机驾合一指在驾驶室能直接操纵主机。

(四)带薪休假及公休时间计算

带薪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定时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制度。对海上劳动的人员来说,在一定的期间内,将其从船内劳动解脱出来,给予精神及肉体上的休养,对于继续进行劳动和生活非常必要。因此,船员法应规定对在一定期间内从事海上劳动的船员,给予带薪休假的制度。如《1936年带薪年度假公约》及其后的建议书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船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在船员年休假期间,向其支付不低于该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德国《船员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休假日数必须适当。在确定休假日数时尤其应考虑船舶组成员在同一船东处工作的期间。每年休假的日数至少为30天。”

船员在满足法定的要件后,就取得带薪休假的权利。关于船员的带薪休假权包括如下内容:下船的权利;休假津贴请求权;抗辩权(是指休假终了以前,有拒绝船舶所有人命令其上船的权利)。但这种权利是否行使,取决于船员,当船舶所有人与船员经过协商,船员同意延期休假时,也可以延期休假。如《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规则2。4第1款规定:“成员国应要求悬挂其旗帜的船舶所雇用的海员在适当的条件下根据守则的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标准A2。4第2款规定:“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应以每服务两个月最低2。5日历天为基础加以计算。”第2款规定:“除非是主管机关规定的情况,否则禁止达成放弃享受本标准规定的最低带薪年休假的任何协议。”船员在船工作时间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不得疲劳值班。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

船员的年休假期应得到有效保障,等候遣返的时间和遣返旅行的时间不得从船员年休假期中扣除,船员用人单位只有在极端紧急情况下并取得船员的同意后,方可将处于年休假的船员召回。船员在年休假期间,船员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船员在船服务期间平均工资报酬。本款提及的“在船服务期间工资报酬”指船员在船服务期间正常工作时间的报酬,不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劳务费等。

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制下船员的应休公休期、实际公休期、待派期的计算。我国主要的船员用人单位中的运输船员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实行轮班工作、集中公休方式;施工船舶船员、救捞船员实行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休方式。船员在船工作期间遇到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应正常工作(其中法定节假日按加班处理),离船后集中休息。

应休公休期:按在船工作5天休息2天,再考虑法定节假日因素累计计算。船员在法定节假日轮班或集中工作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船员工资报酬。全年累计应休公休期=年累计休息日天数(104天)+法定节假日总天数(11天)—已按加班处理的法定节假日天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船员目前依法享有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包括:元旦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放假1天;“十一”国庆节放假3天;清明、端午、中秋各放假1天(农历节日如遇闰月,以第一个月为休假日)。

实际公休期:船员自离船后抵达遣返目的地的次日起算实际公休期,自船员按照船员用人单位指示上船工作的实际启程日期的前日止算实际公休期。

待派期:实际公休期超过应休公休期的,自超过之日起算待派期。

第一,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的初次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船员按照船员用人单位指示首次上船工作的实际启程日期的前日止,可视为待派期,也可根据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及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的约定视为实际公休期。

第二,船员应休公休期满后,未按船员用人单位指示上船工作且无正当理由的,自船员用人单位指示其上船工作所要求的启程之日起,止算待派期,且可以继续计算实际公休期计入下一个综合计算周期。

第三,以上情况未考虑船员年休假期因素。

(五)遣返

遣返也称船员遣返,日本船员法称为送还。是指船员在原受雇港以外的港口雇用关系终止,要求送回原受雇港的权利。遣返是船舶所有人的义务,遣返目的是确保船员能够返家,这对于航行于世界各地的、可能遭遇各类突发事件的船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鉴于船员遣返涉及船员切身利益及世界各国的合作,国际劳工组织就海员遣返以公约形式予以规范,中国加入了国际劳工组织《海员遣返公约》(第23号)。《船员条例》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第23号公约、参考国际劳工组织《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有关规定,在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分别就船员遣返的情形、遣返地点、遣返费用、遣返权利的保障等作出规定。

1。船员享有遣返权利的条件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要求遣返。

(1)船员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解除的。即出现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或解除条件,或出现符合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船员本人要求或被要求离船时,船员可以要求遣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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