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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国内航运管理法(第3页)

[1]经营船舶代理业务的,为20万元人民币;

[2]经营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30万元人民币;

[3]同时经营船舶代理和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50万元人民币。

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符合规定的管理人员。具体是指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要求如下:

第一,管理沿海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第二,管理内河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51至10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10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第三,管理沿海散装**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第四,管理内河散装**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上述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其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并与该船舶管理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业兼职。

[3]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

[5]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设立的程序

(1)申请。申请设立海上运输服务企业的,申请人应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县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其审核后,转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设立“三资企业”的由交通运输部批准。

申请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1]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3]企业章程草案;[4]拟注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资信证明;[6]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协议等);[7]主要出资单位同意设立企业的文件(董事会决议、联营协议或经济担保人证明);[8]企业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姓名、职务和身份证明;[9]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筹建的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3]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4]公司章程及其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5]本规定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及其复印件;[6]覆盖其所管理船舶范围的有效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2)审批。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转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对批准设立的颁发海上运输服务许可证。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包括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批准设立的,颁发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

受理申请设立船舶管理企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实申报材料中的原件和复印件后,盖章确认复印件的内容与原件一致,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并在15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且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申请人接到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决定后,还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

3。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的期限与换证

申请人取得许可证书后,必须正常开业,无正当理由连续180日未营业的,审批机关应当撤销其许可证书。许可证书有效期限为3年。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在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届满时需要继续从事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应当在许可证书届满之日前30日内,向审批机关申请换领许可证书;未按本规定申请换领许可证书的,其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资格自许可证书届满之日起自动丧失,审批机关应当在办理注销手续后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注销该企业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中相关项目。

4。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变更

当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出现变更事项时,必须向许可机关申请变更。如企业变更经营范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和经济类型等事项,应当申请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申请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1)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变更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修改后的企业章程;

(4)原许可证书;

(5)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经济类型等事项的,应当报送第(1)、(3)、(4)项文件。

申请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住所等事项的,应当报送第(4)项文件和拟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

5。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的注销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终止营业,应当按照《水路服务业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停业注销手续。原审批机关应当收回许可证书,并转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注销企业营业执照中相关项目。

三、水路运输主体营运的管理

通过对海上运输主体设立和开业管理,保证了运输主体的适格性。为防止运输主体设立后的营运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扰乱水运管理秩序,主管机关还应对其营运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其中包括客货运输管理,运价、费收管理和运输统计管理。

(一)旅客运输管理

经营水路营业性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核定的航线、停留站点从事运输。开业后,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取消航线或随意减少班次和停靠港(站、口)。如需取消或变更时,必须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从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后,方可取消或变更,并由沿线各客运站、点发布公告周知。水路运输企业根据需要开设临时性的客运航线,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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