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技术合作委员会
技术合作委员会(Teicalittee)负责审议国际海事组织职权范围内由国际海事组织实施或与其他国际组织合作实施的技术合作项目及有关事宜,利用联合国计划开发署和其他国家自愿提供的资金进行技术援助,如帮助发展中国家培训船员,派遣专家进行技术指导,提供教学、科研设备与资料等。世界海事大学的开办也是开展技术合作的一个例子。该组织于1967年成立,最初只作为理事会的一个附属机构,1984年生效的《国际海事组织公约》修正案使其常设化,在联合国系统内国际海事组织是第一个在公约中正式承认技术合作委员会的组织,由此可见,该组织工作中技术援助的重要性。技术合作委员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
(七)便利运输委员会
便利运输委员会(Faittee)于1972年5月成立,是理事会的一个附属机构,主要工作是负责就便利运输问题向理事会提出意见,并向秘书处提供各国执行《国际便利海上运输公约》的情况。便利运输要求港口国减少船舶进出港口和码头时的手续和简化有关文件,该委员会亦向所有成员国开放。
(八)船旗国履约分委会
国际海事组织各公约的有效性主要取决于接受公约的各国政府的执行方式,但有些政府在完全执行公约中曾遇到种种困难,该分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寻求保证国际海事组织各公约在全球有效实施的必要措施,并特别顾及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工作组为分委会列出了7项工作目标:
(1)确定国际海事组织公约文件所赋予船旗国的责任范围;
(2)评估船旗国目前对国际海事组织各公约的履约水平;
(3)确定船旗国在完全执行国际海事组织各公约方面存在困难的领域;
(4)对各成员国作为港口国、沿岸国及船员培训、发证国在执行国际海事组织各公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评估;
(5)确定上述第(3)项和第(4)项中所述问题的原因;
(6)提出有关建议以帮助各成员国执行并遵守国际海事组织各公约;
(7)监察所采取行动的完成情况。
(九)秘书处
秘书处(Secretariat)由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副秘书长、海上安全委员会秘书及该组织认为必要的300名工作人员组成。[3]
作为其技术合作工作的一部分,国际海事组织设有三个培训机构。
世界海事大学(WMU),1983年成立于瑞典的马尔默市,主要为在海事主管机关、海事培训院校、航运公司和其他相关机构工作的人员提供强化培训。自成立以来,已培养了来自157个国家和地区的2700多名学生。[4]
国际海商法学院(IMLI),设立于马耳他,创办于1989年,是一个培养海商法专业人才,发展并传播商船国际法律制度以及海洋法法律知识的国际中心,尤其注重国际规则和程序,推进IMO防治海洋污染、提高运输效率及安全目标的实现。国际海事学院(IMA),设立于意大利的里雅斯特,于1989年开办首期培训班,培训对象是已在政府机构工作但尚需要进一步培训以提高其工作能力的人员。
国际海事组织的工作语言为汉语、英语、法语、俄语、西班牙语。
五、国际海事组织的工作活动
主要活动:制定和修改有关海上安全、防止海洋污染、便利海上运输和提高船舶航行效率及与之有关的海事责任方面的公约、规则、议定书和建议案,交流这方面的实际经验和海事报告;利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国际组织提供的经费和捐助国提供的捐款,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一定的技术援助。
IMO最著名的三大公约是《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7378防污公约》(MARPOL7378)和《7895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7895)。这三大国际公约分别是关于船舶安全、环境保护、船员资质的公约。此外,还有一个公约和一个规则也很重要,即《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都是有关生命财产和航行安全的公约。IMO制定的公约因科技和社会方面的变化,不断地修改和补充。比如,近些年来增加了新油轮建造要有双层船壳、强制GMDSS的配备和使用、禁止船舶往海上倾倒垃圾、提高船员的培训标准等新规定。
IMO出版物大致分为六大类:(1)综合类(包含基本文件、IMO公约、大会决议和其他决定、人命安全公约之各种文件、规则、建议等);(2)货物(包括危险货物规则及其修正案以及其他相关文件);(3)便利旅行和运输;(4)法律事项;(5)海上环境保护;(6)船舶技术。
国际海事组织的主要活动内容及其工作成绩是制定和修改国际公约及相关国际文件,涉及海上安全、防止污染和其他事务,还通过了600多个与之相关的规则和建议案。
由于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次数比理事会更为频繁,所以制定国际公约的初期工作便由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承担,如在委员会中取得了一致意见,建议将提交理事会讨论,必要时还将提交大会讨论。所产生的文件草案提交外交大会讨论通过。国际海事组织邀请联合国所有成员国(包括非国际海事组织成员国)参加外交大会,所有的与会国政府一律平等。此外,该组织还邀请联合国系统的国际组织和与国际海事组织有正式关系的组织派观察员参加外交大会,为与会的政府代表提供专家咨询意见,会议通过最终文件并交各国政府批准。
国际海事组织负责和通过的公约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主要涉及海上安全;第二类主要涉及防止海洋污染;第三类主要涉及责任和赔偿,特别是由污染引起损害的责任和赔偿。此外,还有其他公约涉及便利海上运输、船舶吨位丈量、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和海上救助。
(一)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现行有效公约
1。海上安全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1971年特种业务客船协定》、《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1976年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公约》、《1976年国际海事卫星使用协定》、《1977年拖雷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2005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1988年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1995年渔船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1976年国际移动卫星组织公约》、《1973年特种客船舱室要求协定书》。
2。防止海洋污染
《1954年防止海上油污染公约》、《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1978年议定书》、《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2009年香港国际安全与环境无害化拆船公约》、《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染系统公约》、《1972年防止倾倒废料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1996年议定书》、《2000年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故防备、反应与合作议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