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渔政管理机构的设置
渔政管理机构是根据渔业发展的目标、任务、要求和社会需要来确定其规模的。渔业法律、法规对渔政机构设置作出明确规定。如《渔业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的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黄渤海、东海、南海三个海区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重要渔港、边境水域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根据需要设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广东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四条也有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渔业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第四条规定:“全省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和沿海市、县以及内陆重要渔业水域的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立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派出机构,或配备监督检查人员。”
目前我国设置国家渔政管理机构、海区渔政管理机构,以及地方渔政管理机构。国家渔政管理机构,是指国家设立的农业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后改为渔业局)。它是全国海洋、内陆渔业水域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的最高领导机关和仲裁单位,对外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该局下设办公室、法规处、渔政处、安全处、船检处、环保处、电信处等,渔政处负责全国渔政日常事务的处理。
海区渔政管理机构,是指黄渤海、东海、南海三个海区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为农业部派出机构。1990年6月,为适应渔政管理工作的需要,三个海区渔政分局更名为海区渔政局,并增设渔业法规处。海区渔政船队更名为“渔政检查大队”,成为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很重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共设立了11个渔港监督处和渔船检验处,在300多个大小渔港建立了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即地方渔政管理机构。它是指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渔业重点市、县、地方渔政管理机构,乡、镇和重点渔业水域所建立的地方渔政管理机构。省一级设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处级局)或渔政海监检查总队;市、县级设检查支队等。重点渔业水域或乡、镇渔政管理机构,一般作为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渔政管理机构的派出单位。同时还在各省、市设立渔业环境监测站。内陆地区为进一步加强渔政与公安的配合,从体制上建立一支渔业与公安双重领导的水上安全民警队伍,把渔政管理与治安管理结合起来,维护渔业生产秩序。
目前,全国县级以上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已有2882个,渔业行政执法人员3。3万余人,渔政执法船艇2100多艘。一支初具规模、具有较强战斗力的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已经建立起来,为我国渔业的快速、稳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近年来,农业部十分重视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工作,于1999年发出了《关于加强渔业统一综合执法工作的通知》,于2000年成立了中国渔政指挥中心和黄渤海、东海、南海渔政总队。2008年10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农业部渔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更名为农业部渔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更名为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局;农业部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更名为农业部东海区渔政局;农业部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更名为农业部南海区渔政局;[12]该系统建设的总体目标为建设国家(农业部)、海区(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渔政管理指挥系统中心站,在省级直属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和沿海地(市)、县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中建立系统工作站,同时为渔政执法船配备船位监测设备,形成完整的全国渔政管理指挥网络系统。该系统的运用,会极大地提高我国渔业行政执法的现代化水平和管理效率,为维护我国海洋渔业权益发挥重要作用。
中国渔政的主要执法依据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野生动物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物权法》、《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规定》(渔业局发布)、《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等法律、法规、规章。
为适应新时期我国渔业发展和管理要求,加强渔业法律体系建设,农业部组织对1986年《渔业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条例》,并于2008年4月24日公开发布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草案对原“细则”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新增大量关于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与使用等方面的内容。
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渔业管理是我国渔业执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我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渔业资源权益。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渔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1999年第18号令《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渔船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农业部《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于2006年6月颁布了《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规定》(国渔政[2000]第8号)。
(三)渔政管理机构的职责
为管理国家的渔业资源,渔政管理机构的职责如下:
(1)负责维护我国海域、公海水域的渔业权益,监督对外渔业协定的执行;
(2)管理海岸捕捞业,包括发放捕捞许可证、检查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获物和捕捞方法,查处违章捕鱼活动等,保护渔业资源;
(3)管理渔业船舶和主要船用产品的技术检验;
(4)监督管理渔港、非渔港中的渔业专用港区、渔业水域的安全秩序,调查处理渔业船舶海损事故;
(5)保护渔业环境及珍稀水生野生动植物。
(四)渔政执法队伍的职权
中国渔政执法队伍的职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渔业行政监督检查权;二是渔业行政处罚权。国家渔政机构、海区渔政机构和地方渔政机构都有各自具体的管辖范围和权限。
中国渔政指挥中心(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承担农业部的渔政管理执法职责,其相关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是承担全国渔业统一综合执法行动的指挥、协调任务;二是承担专属经济区渔业执法检查的指挥工作,根据双边渔业协定对共管水域组织实施渔业执法检查,受委托协调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对口机构的联合执法检查;三是组织实施跨海区、大流域、跨省区和边境水域的渔业执法行动,负责拟订重要渔业执法检查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四是负责处理涉外渔业事件和渔船交通事故;五是承担全国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及执法检查工作等。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的业务工作由渔业局归口管理,接受渔业局指导。
三、中国的航政管理机构——海事局
(一)中国海事局概况
在我国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我国海事管理机构也经历了从无到有和逐渐完善的发展过程。在清朝及北洋政府时代,航政管理业务都是由当时海关代管的,既无完备的航政法规,也未设专门机构。1931年12月5日,国民党政府为了建立旧中国航政管理机构、完善航政管理,颁布了《航政局组织法》,并于1932年7月1日在当时的上海、汉口、天津、哈尔滨设分航政局,同时执行颁布了各种航政管理法规,宣告了由海关代管近30余年航政业务历史的结束。除航路标识及相应的业务外,航政事务一律由航政局管理。至1937年在上述四个航政局的基础上,又在广州增设航政局,当时的交通部对各局的管辖区域做了划分。上海局负责苏、浙、皖三省;汉口局负责鄂、湘、赣、川省;天津局负责冀、鲁两省;哈尔滨局负责东北三省;广州局负责粤、闽两省。此外,各局在交通繁忙的港口设有办事处。
新中国成立后,仿照苏联的管理体制,将航政管理机构改名为“港务监督”。交通部海运管理总局内设“海务、港务监督室”,各港口港务局内设“港务监督室”,对外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当时中央人民政府在1963年颁布的《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海运管理总局海务港务监督工作章程》确定了其法律地位。该章程明确规定:港务监督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内进行行政监督,监督进入港口内之船只在港域内遵守国家法令、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我国的这种管理体制一直到1983年《海安法》和1986年《内河条例》颁布以后才有根本性的变革。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海上安全管理的体制与管理要求越来越不相适应。在1983年颁布实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基础上,1985年国务院作出了改革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的决定。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建立由中央和地方分工负责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沿海大港口由中央管理,小港口由地方管理,海区内水域秩序由中央统一管理。交通部直属港务监督按海区分管,管区内已设有港监机构的小港和小海湾仍由地方在划定的水域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长江、珠江干线和黑龙江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由交通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统一负责。其他内河水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负责。交通部于1986年开始对海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先后将隶属于沿海各港务局的17个港务监督、15个海上无线电通信机构和3个隶属于航道局的航标测量部门划出,组建了14个海上安全监督局,作为交通部直属一级行政执法机构的海上安全监督局。海上安全监督局的成立对于我国加强海上安全监督管理、保护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及防止船舶污染水域起到了巨大作用。
但在实践中又产生了国家海上安全监督局与地方港务监督之间的矛盾问题,以及港务监督与船舶检验局之间的矛盾问题,这些矛盾的出现客观上又要求完善我国航政管理机构。1994年至1995年完成了港务监督机构内部职责的重新划分,使部分地方港务监督机构与交通部属港务监督合并。
1998年10月13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关于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中规定:沿海(包括岛屿)海域和港口、对外开放水域及主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河(长江、珠江、黑龙江)干线及港口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实行“一水一监,一港一监”垂直管理体制。由交通部统一领导。合并中央与地方的水上安全监督机构,统一命令、统一布局、统一监督管理;在统一领导体制下,界定有关水域的中央与地方的管理分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检局(交通部船舶检验局)与中国船级社实行“局社、政事分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交通部安全监督局)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海事局为交通部直属机构,局长由交通部主管副部长兼任,实行垂直管理体制;主要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的管理职权。
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海事局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并履行交通部安全生产等管理职能。海事局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公约如下:《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条例》、《船员条例》、《国际船舶进出口管理条例》、《海洋法公约》、《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航标条例》等。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一系列公约与建议书,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议定书,《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及其修正案等(具体请参见本书第三章第一节)。
(二)海事局的机构设置及其主要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