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权转移时,抵押权人和承转人应当持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将承转人作为抵押权人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承转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封存原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办理船舶抵押权转移前,抵押权人应当通知抵押人。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抵押权登记申请日期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并在船舶登记簿上载明登记日期。登记申请日期为登记日期;同日申请的,登记日期应当相同。
(四)光船租赁登记
下列情形,出租人、承租人应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1)中国籍船舶光租给本国企业;
(2)中国企业光船租进外籍船舶;
(3)中籍船舶光船租至境外的。
光船租入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光船租赁合同正、副本;
(2)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3)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注销船舶国籍证明文件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
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光船租赁登记证书,同时发给临时国籍证书,并在船舶登记簿上载明原登记国。由此可见,我国不允许船舶双重登记或平行登记。
(五)船舶登记费用
船舶登记时,应交纳登记费、证书费和公告费等。船舶所有权登记费按船舶,每0。5元净吨计收(最低200元起),无登记年费,船舶临时登记费为200元次,抵押登记费按抵押金额的1%计收,公告费按实际支付金额收取,以江苏为例。
(1)船舶所有权登记:基数200元(未满50净吨的船舶,基数为100元),按船舶净吨加收,每净吨收1元。超过1万净吨的,超过部分减半收费;拖轮每千瓦收0。50元。
(2)船舶临时登记:未满1000净吨船舶200元,1000净吨(含1000净吨)以上船舶400元。
(4)船舶租赁登记:按租赁总金额的1‰核收。
(5)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自愿申请)每艘100元。
(6)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100元。
(7)船舶登记项目变更50元。
(8)船舶国籍证书:大本:正本100元本、副本25元本。
小本:正本50元本、副本15元本(适用于未满50总吨或75千瓦的船舶)。
七、违反船舶登记制度的法律责任
依据《船舶登记条例》和《海事处罚规定》的规定,对于违反船舶登记制度的行为可处以警告、罚款、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没收船舶等处罚。
第一,假冒船舶国籍的。
外国船舶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由船舶登记机关依法没收该船舶。
第二,隐瞒事实的。
(1)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
①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②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③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隐瞒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行为的罚款数额的50%的罚款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第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隐瞒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行为的罚款数额的10%的罚款。
第四,擅自雇用外国籍船员或者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隐瞒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行为的罚款数额的1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一并吊销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第五,船舶无船舶国籍证书或使用虚假的船舶国籍证书航行的,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6个月;
(2)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船长处以本人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职务证书;
八、船舶登记行为的法律救济
相对人在船舶登记法律关系中,对船舶登记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