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船舶登记实行初审、复审和批准三级审批制度。且空白船舶登记证书保管人、船舶登记专用章保管人和船舶登记初审人分由不同的人员担任。实施三级审查的优势在于能有效维护船舶的安全营运,实现对船舶的监督管理,这也是与我国船舶登记采形式审查主义相适应的。
我国船舶登记机关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由初审人确认申请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相一致,并按照《条例》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签上初审意见后转由复审人审核,复审人确认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相一致,并按照《条例》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同意登记的意见,若同意则转入审批,若不同意则退回材料。审批人核查申请书主要内容及《审批单》,在确认有关内容准确无误的情况下审批发证。由此可见,虽然我国的船舶登记程序历经初审、复审和审批三级审核,该审查仍属形式审查。
(1)船舶名称、船舶呼号;
(2)船籍港和登记号码、登记标志;
(3)船舶所有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4)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日期;
(5)船舶所有权登记日期;
(6)船舶建造商名称、建造日期和建造地点;
(7)船舶价值、船体材料和船舶主要技术数据;
(8)船舶的曾用名、原船籍港以及原船舶登记注销或者中止的日期;
(9)船舶为数人共有的,还应当载明船舶共有人的共有情况;
(10)船舶所有人不实际使用和控制船舶的,还应当载明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11)船舶已设定抵押权的,还应当载明船舶抵押权的设定情况。船舶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
(二)船舶国籍登记的程序
1。申请
船舶首先要进行所有权登记,然后持所有权证书办理船舶检验,获得船舶技术证书,在所有权证书和船舶技术文件齐备的情况下可办理国籍登记,由船籍港登记机关发给船舶国籍证书。船籍港确定的由船舶所有人依据其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在地方就近选择,但是同一船舶所有人对其全部所有或经营的船舶,都只能按地理概况就近选择同一个港口作为船舶登记港,并在同一个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
国际航行的船舶申请船舶国籍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国际吨位丈量证书;
(2)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
(3)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4)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5)客船定额证书;
(6)客船安全证书;
(7)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
(8)国际防油污证书;
(9)船舶航行安全证书;
(10)其他有关技术证书。
国内航行的船舶,应提供法定的检验机关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和其他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
2。审查与登记
我国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是5年,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是l年,光租船舶的临时证书最长不得超过2年,如合同超过2年,则需重新办理。临时国籍登记发生在向境外出售新船、从境外购进新船、境内异地造船、境外建造以及光船租进的情形。临时国籍证书与国籍证书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船舶抵押权登记程序
1。申请
20总吨以上的船舶抵押权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抵押双方签字的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建造合同;
2。审查与登记
主管机关对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抵押人、抵押权人和船舶抵押情况以及抵押登记日期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抵押权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事项:
(1)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颁发机关和号码;
(3)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允许公众查询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