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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船舶航行管理制度02(第3页)

②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进出港口,不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

③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擅自在非停泊危险化学品船舶的锚地、码头或其他水域停泊;

④船舶所装运的危险化学品,包装标志不符合有关规定;

⑤船舶装运危险化学品发生泄漏或意外事故,不及时采取措施或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⑥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危险化学品国家标准的情形。

[4]储存、装卸、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危险货物的。船舶、设施储存、装卸、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条件:①装运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船舶,未按有关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和配备相应救援设备和器材;②装运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检验合格;③船舶装运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所使用包装的材质、形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④船舶装运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不符合有关规定;⑤装运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足够的取得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书的船员。

船舶、设施储存、装卸、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遵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的规定的行为:①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②重复使用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③不按规定显示装载危险货物的信号;④未按照危险货物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⑤不按照有关规定对载运中的危险货物进行检查;⑥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擅自在非停泊危险货物船舶的锚地、码头或其他水域停泊;⑦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发生泄漏或意外事故,不及时采取措施或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⑧不遵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规定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①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12个月;

②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对船舶、设施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本人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或吊销船员职务证书;

③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对船舶、设施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6个月至24个月。

[5]不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的。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船舶装运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进出港口,不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如下:

①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12个月;

②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对船舶、设施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本人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或吊销船员职务证书;

③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对船舶、设施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6个月至24个月。

五、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管理

口岸是由国家指定对外往来的门户,是国际货物运输的枢纽。从某种程度上说,它是一种特殊的国际物流联结点。口岸管理就是对口岸建设与开放的规划、对口岸入出境活动的监管、对口岸各部门单位关系的协调,进行计划、组织和控制。

国家出于维护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对国际航行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同时出于保证港口船舶的安全,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境治安,查禁走私,防止疫病传播的需要,对进出我国口岸的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船员、旅客、货物和其他物品实施检查。检查检验是维护国家主权和祖国尊严的重要体现,也是保障国家安全、方便合法入出境的必要措施。

(一)船舶进出口岸检查的法律性质及法律依据

进出口岸检查的法律同国内航行船舶签证的法律性质相同,也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只不过管理的对象是国际航行船舶。关于实施检查的法律依据有很多,其中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有《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安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内河条例》)。此外,还有《海关法》、《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防疫法》、《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以下简称《检查办法》)。这些法律规定了实施船舶检查的主体及其权限、实施检查的程序等。

(二)船舶进出口岸检查的主体

船舶进出口岸检查的主体包括海事部门、海关、边防检查机关、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动植物检疫机关,统称为检查机关。

(三)船舶进出口岸检查的制度

船舶进出口岸检查制度,基本上是一种许可制度,同时也包括监督检查。检查的对象既包括本国的船舶及其所载的人员、货物和物品,也包括外国的船舶及其所载的人员及货物及物品。《检查办法》规定,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抵口岸7日前办理进港申请。在离港前4小时内办理必要的出口岸手续。

实际上进出口岸检查的内容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1。船舶安全的监督检查由海事部门进行

2。进出边境的检查由海关进行

3。进出边防检查

由公安部门进行,边防检查是指对出入国境人员的护照、证件、签证、出入境登记卡、出入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和财物。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运载的货物等的检查和监护,以及对出入国境上下交通运输工具的人员的管理和违反规章行为的处理等。边防检查是为了保卫国家的主权和安全,而对出入国境的人员等进行的检查。

边防检查的内容包括:护照检查、证件检查、签证检查、出入境登记卡检查、行李物品检查、交通运输工具检查等。

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章,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监护中规定,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离、抵口岸时,必须接受边防检查。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检查,在最先抵达的口岸进行;出境检查,在最后离开的口岸进行。在特殊情况下,经主管机关批准,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出境检查,也可以在特许的地点进行;边防检查站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需要,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进行重点检查。边防检查站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需要,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进行重点检查。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不得携带、载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违禁物品,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

4。卫生检疫

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授权的卫生检疫涉外执法机关,检疫总局及其下属的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在对外开放的国境口岸,对入出境人员依法实施卫生检疫,目的是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检查的对象是: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和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上述检查对象要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发布的《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国际航行船舶的卫生检疫分为入境检验检疫、出境检验检疫。

(1)入境检验检疫。

①申请。入境的船舶必须在最先抵达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填报入境检疫申报书。如船舶动态或者申报内容有变化,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更正。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在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船方必须立即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时,船方或者其他代理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航海健康申报书》、《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船用物品申报单》、《压舱水报告单》及载货清单,并应检验检疫人员的要求提交《除鼠免予除鼠证书》、《交通工具卫生证书》、《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书》以及航海日志等有关资料。

②审核并确定检疫方式。检验检疫机构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确定以下检疫方式:锚地检疫;电讯检疫;靠泊检疫;随船检疫。及时通知船方或者其代理人锚地检疫的适用船舶;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来自动植物疫区,国家有明确要求的;有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装载的货物为活动物的;发现有啮齿动物异常死亡的;废旧船舶;未持有有效的《除鼠免予除鼠证书》的;船方申请锚地检疫的;检验检疫机构工作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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