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申报时间及内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办理进、出港口申报手续,申报内容应至少包括:船名、预计进出港口的时间以及所载危险货物的正确名称、编号、类别、数量、特性、包装、装载位置等,并提供船舶持有安全适航、适装、适运、防污染证书或者文书的情况。
对于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船舶需提供集装箱装箱检查员签名确认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对于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放射性、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船舶应当在申报时附具相应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等资料。
[2]船舶进出港口及过境停留的许可。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的申报后,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船舶进、出港口的决定。对于申报资料明确显示船舶处于安全适航、适装状态以及所载危险货物属于安全状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批准船舶进、出港口。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禁止船舶进、出港口:船舶未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申报显示船舶未持有有效的安全适航、适装证书和防污染证书,或者货物未达到安全适运要求或者单证不全;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在未办理完有关手续之前;船舶所载危险货物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本港尚不具备相应的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或者相应的应急、防污染、保安等措施的;交通部规定不允许船舶进出港口的其他情形。
[3]有害废料进出口的许可。船舶从境外载运有害废料进口,国内收货单位应事先向预定抵达港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并附送出口国政府准许其迁移以及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进口的书面材料,提供承运的单位、船名、船舶国籍和呼号以及航行计划和预计抵达时间等情况。船舶出口有害废弃物,托运人应提交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出口,以及最终目的地国家政府准许其进口的书面材料。
[4]核动力等具有重大危险隐患船舶进入我国领海的许可。核动力船舶、载运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船舶以及5万总吨以上的油轮、散装化学品船、散装液化气船从境外驶向我国领海的,不论其是否挂靠中国港口,均应当在驶入中国领海之前,向中国船位报告中心通报:船名、危险货物的名称、装载数量、预计驶入的时间和概位、挂靠中国的第一个港口或者声明过境。挂靠中国港口的,应当履行国际航行船舶的申报手续。这一规定体现了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的安全管理精神。
5。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管理
对于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相关的当事人都有义务采取措施预防危险事故的发生。
(1)经营企业的义务。船舶的所有人等企业主体是对船舶采取措施的首要责任人。其应当根据国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管理规定,建立和实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并应使船舶及相关集装箱等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船舶的义务。船舶的操纵及驾驶人员对船舶的安全营运负有责任,为此,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制定保证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措施,编制应对水上交通事故、危险货物泄漏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并保证落实和有效实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符合有关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并只能承运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适装证书中所载明的货种。
国际航行船舶应当按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定》,国内航行船舶应当按照《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对承载的危险货物进行正确分类和积载,保障危险货物在船上装载期间的安全,对不符合国际、国内有关危险货物包装和安全积载规定的,船舶应当拒绝受载、承运。
(3)强制保险。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船舶安全、防污染的强制保险规定,参加相应的保险,并取得规定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
载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按照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凭相应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由海事管理机构出具表明其业已办理符合国际公约规定的船舶保险的证明文件。
6。从业人员的义务
航运企业的从业人员是否正确操作是防止事故发生的关键要素,为此,法律也规定了相关从业人员的义务。
(1)船员的义务。船员是海运企业的一线劳动者,危险货物装载运输都是与船员的管理工作分不开的,因此,规定船员的责任,是防止事故发生的重要一环。
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应当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熟悉所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并应当事先了解所运危险货物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及安全预防措施,掌握安全载运的相关知识。发生事故时,应遵循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行动。
(2)原油洗舱作业指挥人员的义务。从事原油洗舱作业的指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原油洗舱的特殊培训,具备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知识和专业操作技能,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评估,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办理船舶申报手续人员的义务。办理船舶申报手续的人员,应当熟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申报程序和相关要求。
7。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的船舶、船员实施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1]停航、停止作业、停航、禁止进出港、滞留船舶。海事主管机构发现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存在安全或者污染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主动及时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责令驶往指定水域,强制卸载,滞留船舶等强制性措施。在一些情形下,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当事船舶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如危险货物的积载和隔离不符合规定等。核动力船舶、载运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船舶以及5万总吨以上的油轮、散装化学品船、散装液化气船从境外驶向我国,违反国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有禁止其进入中国领海、内水、港口,或者责令其离开或者驶向指定地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违反国家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环境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公布的有关海事行政处罚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移送国家司法机关。
[2]限期改正。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当事船舶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
①经核实申报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②擅自在非指定泊位或者水域装卸危险货物的;
③船舶或者其设备不符合安全、防污染要求的;
④危险货物的积载和隔离不符合规定的;
⑤船舶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计划不符合规定的;
⑥船员不符合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的适任资格的。
(2)行政处罚。
[1]无证上岗的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的船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船舶、设备及包装材料不合格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或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①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检验合格;
②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包装的材质、形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
③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重复使用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
④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
[3]运输、装卸行为违法。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船舶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谓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下列情形:
①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未按有关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和配备相应救援设备和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