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远视力。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或国际标准视力表,按其岗位需要分别规定如下。
[1]船长、驾驶员及值班水手。
新录:双眼裸视力均在5。0(1。0)或以上,或者一眼达4。9(0。8)、另一眼达5。1(1。2)者为合格。
现职:双眼裸视力均在4。8(0。6)或以上,或者一眼达4。8(0。6)、另一眼达5。0(1。0)者为合格。
[2]轮机长、轮机员及值班机工、报(话)务员和电机员。
新录:双眼裸视力均在4。8(0。6)或以上,或者一眼达4。6(0。4)、另一眼达4。9(0。8)者;或者双眼均在4。6(0。4)以上,但经矫正后(即戴眼镜)双眼视力均能达5。0(1。0)者为合格。
现职:双眼裸视力均在4。6(0。4)或以上,或者一眼达4。5(0。3)、另一眼达4。7(0。5)者;或者双眼均在4。5(0。3)以上,但经矫正后(即戴眼镜)双眼视力均能达4。9(0。8)者为合格。
[3]船舶甲板部或轮机部的其他船员及见习人员,可对应(1)或(2)中“现职”的标准检验合格。
(4)色觉。船长、驾驶员及值班水手:辨色完全正常;轮机长、轮机员、报(话)务员和电机员:无红、绿色盲。
(5)视野。船长、驾驶员及值班水手:水平视野大于等于150°,垂直视野大于等于115°。
(6)立体视觉。立体视觉锐度值小于等于60°。
(7)听力。
[1]在不戴任何助听器和无视觉辅助时,两耳能分别听清距离50厘米的机械秒表声者为合格。
[2]轮机长、轮机员及值班机工以纯音听力计测定,两耳听力在0。5、1。0、2。0kH频段上损失均小于等于25dB,在3。0、4。0、6。0kH频段上损失均小于等于30dB者为合格。
(8)血压。
新录:不高于18。6612。0kPa(14090mmHg),不低于12。08。0kPa(9060mmHg)。
现职:不高于21。312。6kPa(16095mmHg),不低于12。08。0kPa(9060mmHg)。
3。专业技能要求
规定申请船员注册的公民应参加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组织的“船员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评估合格,取得“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以满足船员能够胜任海上工作专业能力要求。
4。英语条件
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具有较强的涉外性,无论是在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上工作的船员还是派往外国籍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在工作和生活中都不可避免地要和不同国家的有关人员进行交流和沟通,英语是国际交往的通用语言,能够较熟练地用英语进行沟通和交流是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必须具备的能力。申请船员注册的公民在申请注册前应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专业英语考试。
(四)注册的程序
1。申请
申请船员注册,可以由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符合相应的证明材料。
船员注册是对船员实行跟踪管理的基础工作,需要对注册申请人准确资料进行登记和备案,如申请人的近期照片、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为确保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准确无误,一般情况下,应由申请人本人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注册。为方便船员注册申请人,申请人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前来办理的,可由其代理人持申请人的委托书代为办理。办理船员注册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如下材料:
(1)办理船员证件工作单位;
(2)填妥的《〈船员服务簿〉登记表》;
(3)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影印件;
(4)两张近期直边正面2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5)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或影印件;
(6)船员专业外语考试证明或合格证(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者)。
2。审查及时限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船员注册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对符合法定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注册,发给《船员服务簿》。但是申请人依法被吊销船员服务簿未满5年的,不予注册。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员注册申请材料后,应对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真审核。审核的具体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年龄要求;申请人的健康状况是否满足交通主管部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申请人是否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取得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申请人是否有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未满5年的情况;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是否通过了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为了督促海事管理机构尽快办理船员注册,防止在船员注册过程中出现办事拖拉、效率低下的现象,为管理相对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条例中规定了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船员注册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即海事管理机构要在自受理船员注册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3。船员职业资格许可证-船员服务簿
(1)船员服务簿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