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申请合格并由海事主管机关批准的船员,应给予注册并签发《船员服务簿》;不予批准的,应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船员服务簿是船员的职业身份证件,是由海事主管机关核发的准予申请人从事船员职业的、表明持证人满足作为船员的基本条件的许可文书。《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2)船员服务簿的作用和记载事项。
世界各国海事主管机关对持有船员服务簿人员的船员职业身份都予以认可。海船船员和内河船员都应依法取得《船员服务簿》,并在船上任职期间随身携带,也是在申请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时必须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的证明文件之一。
《船员服务簿》中记录了船员本人的服务资历、安全记录、参加有关专业、特殊培训、体格检查和跟踪管理等情况。船员上船任职或解职离船,均需由船长或船东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填写船员所服务的船舶名称、总吨位和主机功率,船员在实际担任的职务、任职和解职时间与地点。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实行跟踪管理时,对船员的违法处理情况、违法计分情况要如实记入船员服务簿中。
此外服务簿还要记载船员的个人信息,主要包括,船员的姓名、姓名的汉语拼音、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主要联系方式、联系人等。目的是海事管理机构掌握注册船员的基本信息,对船员实行跟踪管理。一旦需要与船员或其亲人联系时,海事管理机构、船公司、船员服务机构或工会组织可以方便地及时与船员或其亲人取得联系。
(五)船员登记的注销
当注册船员的情况发生变化,不再满足船员从业条件时,应及时注销船员注册,并予以公告,保证船员注册的严肃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被注销船员注册的人员同时就不再具有船员的权利和义务。
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注销船员注册,并予以公告: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的;
(4)船员本人申请注销注册的。
第(1)、(2)项表明船员履行职责的能力丧失了,为保证船员注册的准确性,应及时将其从注册中注销。船员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是对船员违法行为的处罚,实际上吊销了船员服务簿就是取消了船员的执业资格,而船员注册是对船员从事船员职业的许可,因此,海事管理机构对受到吊销船员服务簿处罚的船员及时注销其船员注册。被吊销船员服务簿并被注销船员注册的人员并不是永远不能再从事船员职业,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未满5年的,不予注册。意味着公民的《船员服务簿》被吊销5年后,仍然可以重新申请船员注册,若条件符合船员注册条件的规定,业经海事管理机构的船员注册,可以重新取得船员服务簿。当船员选择不再从事船员职业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注销申请,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给予办理注销船员注册,这体现了公民择业自由的原则。
三、船员职务资格的管理
船员职业的危险性和技术要求的复杂性,要求船员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要从事某一特定职务时,还要取得相应的职务证书,也就是适任证书。这是适应海上劳动的特殊危险性要求而设置的船员从业行为多重许可的管理制度。
船员适任证书(certifipetency)指海事主管机关应相对人的申请,依法经核查颁发的证明船员具体从事相应职务能力的许可证书。具体讲指海事主管机关应相对人的申请,按照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的要求,由船员考试发证机关签发的,认可合法持证人在特定种类、吨位、推进功率和推进方式的船上以所指定的责任等级和功能从事航行服务的证书。
(一)船员职务资格许可的范围
船舶技术的复杂性,使得海上劳动人员在船上的岗位分工是十分明确的,其中一部分人是对船舶航行负主要责任的人员,这些人必须参加航行值班,其他的职务则只起到保障和支持的作用。只有参加航行值班的人员才需要取得适任证书。如《条例》第十条规定,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这是保障航行安全的必要。为此,国际和国内法规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中规定,船舶在一缔约国的港口时,应接受该缔约国正式授权官员的监督,以核实船上公约要求持证的船员是否持有证书或持有适当的特免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海商法》规定,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必须由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人担任;国际航行船舶上的中国籍船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海员证和有关证书。《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由此看来,参加航行值班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应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是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是船员到船上担任职务的必备条件。各国海事主管机构在对到港船舶进行检查时,对船员是否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检查是法定的必查项目。相应的适任证书是指船员所持有的适任证书应与所服务船舶的航区、种类、等级或主机类别以及在船上所担任的职务相符合。持有较高航区、等级和职务适任证书的船员可以在较低航区、等级的船舶上担任同等或较低等的职务,但担任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参加航行值班的船员包括:船长及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高级船员包括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通用操作员。普通船员包括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和GMDSS限用操作员。
根据条例的和交通部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的规定,相关定义如下:
(1)船长,是指依法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2)大副系指级别仅次于船长,并且在船长不能工作时替代船长指挥船舶的甲板部高级船员;
(3)轮机长是指主管船舶机械推进以及机械和电气装置的操作和维护的轮机部高级船员;
(4)大管轮是指级别仅次于轮机长,并且在轮机长不能工作时替代轮机长负责船舶机械推进以及机械和电气装置的操作和维护的轮机部高级船员;
(5)高级船员是指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和GMDSS通用操作员的统称。
(二)船员职务资格许可的条件
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的规定,船长、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的证书,应签发给主管机关满意地认为在服务、年龄、健康状况、培训、资格和考试各方面都符合要求的证书申请人。公约对申请不同类别、航区、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条例对申请船员适任证书的条件规定采纳了公约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1。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
2。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海员的健康状况是海上安全值班,抵抗海上恶劣环境,适应船上紧张工作,应付突发和危险局面,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的基本保障。《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均应制定海员健康标准,特别是有关视力和听力的标准。证书申请人应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该缔约国制定的健康标准,特别是关于视力和听力的标准,并持有该缔约国认可的完全合格的开业医生签发的证明其健康的有效文书。我国船员健康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交通部依照国际公约的要求于1993年颁布了交通行业标准《海船船员体检要求》,该标准同时适合于海船船员和内河船员。
3。经过船员适任培训
船员适任培训是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旨在提高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教育或培训。
(1)适任证书考前培训。包括船长、驾驶员考前培训;轮机长、轮机员考前培训;船舶无线电人员考前培训;组成值班的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等。
(2)船员专业培训。包括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船舶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和船上医护培训;雷达操作和模拟器培训;船舶操纵模拟器培训;船舶轮机模拟器培训等。
(3)特定类型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包括散装**货船船员特殊培训;客船及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船舶装载散装固体或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特殊培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