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船员劳动条件的管理
船员劳动条件的管理是对船舶所有人的管理,对于船员提供的是劳动保护,以此来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具体应包括就业条件、生活条件和劳动保障三个方面。就业条件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劳动时间、休假、遣返等方面的管理;生活条件的管理,包括船员的起居舱室、膳食、娱乐设施等方面的管理;劳动保障,包括工作事故、疾病、劳动保险等方面的管理。《船员条例》第四章对船员的就业和保险作了部分规定。
一、船员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在船员劳动法律关系中,一方面,船员有将自己的劳动力交付给雇主使用的义务,其主要表现就是船员要作为航行组织的一员而配备于特定的船上,遵守船舶的各种法律和劳动纪律,并为雇主完成其职务范围内的劳动任务和船长代表所有人交给其的劳动任务。另一方面,船员在让渡自己劳动力的同时,仍然保留劳动力的所有权,这就要求船舶所有人对船员承担保障劳动力再生产和履行劳动义务以外的人身自由的义务,其主要表现就是向船员支付劳动报酬和其他物质待遇,保障船员在海上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船员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可以进一步具体分析如下。
(一)船员的义务
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船员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就是船员在具体的劳动过程中,必须服从雇主的安排,配乘于船上,或加入“航行组织”从事有组织的劳动。具体表现为船员在船内居住,关于船内居住的法律性质,仅从表面看,船员在船内居住只不过是伴随着合同规定劳动的一种单纯事实。从海上劳动特点分析,“船内居住”是一种履行劳动合同上的债务行为。
1。提供乘务劳动
按照船方的命令,被配乘于特定的船舶,随着船舶的移动而进行劳动。也即船员按照所有人的要求乘船,并随着船舶的移动而进行劳动是劳动法律关系所不可缺少的内容。所以,从乘船到下船不管劳动内容和密度如何,都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展开和继续。
2。随时支付劳动力
船舶在航行中,必然存在着紧急作业和变则作业。这些作业需要全员进行,而且,这些事态的发生没有时间上的规律,也就是说船舶所有人必须拥有在面临上述事态发生的场合下,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命令船员劳动的权利。所以,为了在任何时候都可命令其进行劳动,必须让船员居住在船内,在任何时候都掌握着船员的劳动力。换言之,船员在船内居住,具有劳动合同的债务履行行为的性质。在船上,作业场所和居住区紧密相连,而且,由于24小时连续运行,工作和休息时间的界限有时是不清晰的。船员在乘船的过程中,原则上要抽象地、间接地、连续地提供自己的劳动力,在发生非常事态的情况下,负有按船舶所有人的指挥命令进行劳动的义务。
(二)雇主的义务
作为雇主的船舶所有人除必须支付劳动报酬外,还必须保障船员在海上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1。维持船内秩序
由于船内场所的狭窄,特别容易引起秩序的混乱,并会成为左右船舶航行安全的因素。所以船舶所有人有必要在可预测的范围内,采取各种安全措施,以保证船舶的航行安全。如果船舶所有人不能维持船内的生活秩序,则不能保证船舶的安全航行。关于这一义务的履行,即有海上交通安全等行政法规定的标准,也有船员法规定的标准。
2。提供劳动条件
相对于船员的义务来讲,船舶所有人的义务就是提供法定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如国际劳工组织的《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标题2——就业条件中就包括:“工资、工作或休息时间、休假的权利、遣返、船舶损失或沉没时对海员的赔偿、配员水平”等内容,在标题3中规定了“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的内容。
二、船员劳动条件管理的具体内容
劳动条件的内容往往通过船员劳动合同进行约定。《船员条例》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与船员依照国家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船员劳动与社会保障国际条约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包括船员与雇主间签订的就业协议与上船合同(劳动合同)。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建立劳动关系时,应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加入的船员劳动与社会保障国际公约的要求,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及其他有关内容。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船员与境外船员用人单位之间直接建立劳动关系时,可能面临着与境内截然不同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其权益的维护更复杂、更专业。船员工会组织作为船员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深入研究境外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在充分考虑我国法律法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参考有关国际公约和行业惯例,研究、制定并适时修订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供船员与境外船员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使用,为船员权益的有效维护打下良好的基础。船员以个人名义与境外船员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有权使用船员工会组织推荐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并通知船员工会组织,以利于及时、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与船东协会签订了《中国船员集体协议》(2010年1月),其后,每年修改一次,其中就船员的最低工资标准作出了规定,船员待派期间的工资不低于船东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
船员法上所讲的报酬是指所有人作为劳动的对偿而支付给船员的金钱,具有劳动的对偿性。而工资则是所有人以一定的金额定期向船员支付的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是基本的、固定的报酬。《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导则B2。2。1规定:“基本报酬或工资是指正常工作时间的报酬,无论这一报酬如何构成;它不包括加班支付款、奖金、津贴、带薪休假或任何其他额外酬劳。”关于报酬的支付方法,应本着保障船员及其家属生活安定为原则,以流通货币直接向船员支付。如公约导则B2。2。2第4款(c)规定:“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凡适宜时,可以通过银行转账、银行支票、邮政支票或汇款支付工资。”《船员条例》第二十九条也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船员职业的风险性、艰苦性、流动性等因素,向船员支付合理的工资,并按时足额发放给船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船员的工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待派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
1。工资标准
(1)上船船员。船员用人单位应参考本行业船员工资水平,充分考虑船员职业的风险性、艰苦性、流动性等因素,合理确定船员工资标准。船员工资标准不得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而且不得低于所适用的任何一个集体合同中规定的工资标准。
(2)待派船员。待派船员指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船员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应休公休期满后,因船员用人单位原因未能上船工作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待派船员支付待派期工资,且待派期工资标准不应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待派期工资按月支付,待派期不满一个月的,按比例支付。
船员的待派与船员的工时制度密切相关。目前,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船员可以根据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主要实行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三种工时制度,其中,实行标准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的船员不存在待派工资问题。
按劳动部2004年《最低工资规定》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并可以二年调整一次。
2。船员工资支付形式
船员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船员工资的支付间隔不应超过一个月。船员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船员本人,也可根据船员本人意愿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船员工资可以现金发放,也可以银行转账、邮政汇款等形式发放。
船员工资应足额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克扣”指船员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船员应得工资。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第一,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第二,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第三,船员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
第四,船员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
第五,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船员用人单位可以代扣船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