闸首是连接闸室和引航道的建筑物,主要功能是可在其上安装闸、阀门,隔断闸室与上、下游引航道的水流,并实现控制闸室涨、落水的功能。
2。闸室
闸室是指上下闸首和两侧闸墙之间的空间,是船舶克服集中落差的处所。闸室的功能是帮助过闸船舶克服集中落差。船舶停于其中,可随着闸室内水的涨落而升降。
3。引航道
引航道是指连接船闸与河流主航道的一段过渡性航道。引航道由导航段、调顺段、停泊段、制动段和过渡段组成。导航段可引导和控制船舶进闸的航向。调顺段是供出闸船队调顺队形和准备避让靠船墩侧的船队之用。导航段和调顺段应禁止船舶停靠及交会。停泊段供待过闸船停泊和进出闸船舶交会之用。制动段供船舶减速之用。过渡段供引航道与航道平顺链接之用。过渡段和制动段是可以重合的。
4。远方调度站
船闸远方调度站是为了方便船闸对船舶的运行调度和管理而设立的,是船闸对过闸船舶进行管理的第一站。它的位置一般设在船闸引航道的入口处,主要是为进闸船舶办理报到、登记、排号、编组以及收费等手续,然后依次进入引航道等待进闸。远方调度站的建筑有:站房、停靠码头、公告牌和道路等。
四、航道管理机构
(一)航道管理机构的概念及其设置情况
关于航道的管理机构,综合中国的及各级航道管理部门的实际情况,可定义如下:航道管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置并具体履行航道建设、养护、管理、规费征收职能,按照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接受县级以上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对航道违法行为实施航道行政执法的事业组织。
航道管理机构一般是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设置的,并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监督与指导,是交通主管部门的组成部分,不具有行政机关的地位,应该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职权来源于《航道条例》,其职权源于行政法规,而不是宪法和组织法。当该机构行使授权范围外的权力时,要接受机关部门的委托。
交通主管部门与航道管理机构的区别如下。
一是性质不同。县级以上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我国行使航道行政管理权的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是依《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航道管理条例》而享有航道行政管理权力的航道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人。航道管理机构是事业法人,虽然有部分航道行政管理权,但它不是行政机关,只是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交通管理机构的组成部分,在某些航道行政法律关系中不能独立成为行政主体。这是交通主管部门与航道管理机构的根本区别。航道管理机构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只能以委托方的名义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执法。
交通运输部对全国航道事业的管理,是通过对沿海航道及内河主要航道的直接管理和对其他航道实行分级间接管理来实现的。由于各地的水运条件、航道经费等差别较大,航道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也不尽相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
1。专设航道管理机构
这种模式是指设立单一航道管理职能的机构管理航道,机构名称一般为航道局(处)。这种模式又可以分为垂直管理和双重管理两种。
2。设立综合管理机构
这种模式是指设立港口、航道、船检、地方海事等职能合一的机构进行管理,机构名称一般为港航局、航务局。
3。设立中央直属航道管理机构
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简称长航局)为交通运输部派出机构,是对长江干线航道行使政府行业管理职能的行政主管机构,受交通部委托和法规授权行使长江干线航道行政主管部门职责。长航局下辖长江航道局、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长江海事局等多个直属单位。
4。设立中央海事管理机构下属的航标管理机构
天津、上海、广东、海南四个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下设17个航标处负责部分沿海航道航标的维护管理,但不负责航道的其他管理工作。
(二)航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航道条例实施细则》对各级航道管理机构的职责,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主要是:
(1)根据《航道条例》和《航道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所辖航道及航道设施实施管理、养护和建设;
(2)审批与航道有关的拦河、跨河、临河、过河建筑物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
(3)参加编制航道发展规划,拟订航道技术等级,组织航道建设计划的实施;
(4)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通航有关河流的综合开发与治理,负责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中与航道有关的事宜;
(5)组织开展航道科学研究、先进技术交流和对航道职工进行技术业务培训;
(6)负责对航道养护费、船舶过闸费等航道行政性费用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7)负责发布航道通告;
(8)负责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的保护,制止偷盗、破坏航道设施、侵占和损坏航道的行为;
(9)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违反《航道条例》和《航道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