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航道管理机构的上述九项职责,概括起来主要是四个方面:一是航道管理;二是航道的规划与建设;三是航道养护;四是组织航道行政性收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t〗五、航道行政管理法律体系
(一)航道行政管理法律体系概述
我国的航道行政管理法律体系,是以宪法关于保护自然资源的规定为基础,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航道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通航技术标准等所组成的完整体系。这个体系可以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航道法律、行政法规、航道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其他航道行政规范性文件;第二部分是通航技术标准;第三部分是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航道法律体系的第一部分主要由以下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组成。法律主要是《水法》;行政法规主要有《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以下简称《航标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主要有《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等;全国性的规章主要有《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内河航标管理办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船闸管理办法》等。第二部分主要有GB50139-2004《内河通航标准》、GB5863—1993《内河助航标志》、GB5864—1993《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等一系列航道标准、规范。第三部分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二)航道法律、法规、规范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1。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中关于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法律规定,是航道法律体系的基础。它将水流资源规定为国家所有,为保护和开发利用航道提供了宪法保障,为制定航道法律、法规和规章提供了立法依据。
2。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该法是我国的第一部关于水资源利用的法律,对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适应国民经济全面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具有深远的意义,也是航道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该法已由第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关航道保护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前四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该法在第七、十五、十九条中多次提及城市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等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航道规划作为江河流域规划的一部分,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航道规划相协调;对于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航道规划,城市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使城市规划符合航道管理的有关要求。上述规定对于协调城市建设与航道建设的关系,搞好城市建设过程中的航道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也都规定了航道保护方面的法律规范。
3。航道法规和规章
(1)航道行政法规。
[1]《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5号文发布了《航道管理条例》,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航道管理条例》包括总则、航道的规划和建设、航道保护、航道养护经费、罚则和附则,共6章32条。
[2]《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也包含了部分航道管理保护的内容。这部分内容主要集中在第六章通航保障部分。
第一,主管部门对航道通航保障方面的职责。该条例从保障通航安全的角度,要求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航标和其他标志的规划建设设置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安全要求。内河航道发生变迁,水深、宽度发生变化,或者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影响通航安全的,航道、航标主管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使航道、航标保持正常状态。
第二,沉船沉物所有人和经营人的义务。沉船沉物所有人和经营人对于内河通航水域内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没有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打捞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相应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3]《航标条例》。航标是重要的航道设施,对于船舶的安全航行具有重要作用。为了加强对航标的管理和保护,保证航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国务院1995年以国务院令第187号颁布了《航标条例》。《条例》共二十五条,对航标管理机关和管理模式,航标管理和保护的原则,航标维护的方法,危害航标或影响航标效能等违法行为的查处等进行了规定。
(2)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性法规在航道法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虽然其位阶低,但其内容却具体、针对性强,且对航道立法有创新性的规定。
如1995年的《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可以采取政府投资、社会集资、引进外资、贷款等方式筹集航道建设资金,拓宽了筹资渠道。对利用集资、贷款、外资修建的航道、船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过往船舶收取专项费用,用于偿还集资和贷款。新建船闸等过船设施,实行谁投资谁收益;对船闸的建设和管理作出新的规定。对通过能力严重不适应需要的,交通、水利部门应当筹集资金加以改建、扩建。船闸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管理,改善服务,简化手续,提高船闸通过能力,缩短过闸时间。
又如1995年《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该条例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突破:一是将航道行政管理执法权与处罚权直接赋予航道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具有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二是在航道的规划建设方面,规定开发利用内河、出海口门及沿海航道的滩涂,必须符合航道发展规划和航道技术等级的要求,并征得航道部门同意;三是在航道维护方面,开工前必须通知航道部门参与监督放线,工程竣工应有航道部门参加验收;四是在航道规费征收方面,规定航道部门对缴纳义务人的缴费情况有权进行监督检查或委托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航道行政执法人员在航道、码头、港区、船舶、缴费单位依法进行检查,港航监督等有关部门应予配合。
再如2001年的《上海市航道管理条例》。该条例的特点:一是航道管理机构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二是细化了与通航有关设施的审批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许可证前,应将设计方案送航道管理机构审查。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设计方案作出同意、修改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建设单位在开工时应当通知航道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可以进行现场监督。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将工程验收合格的资料报航道管理机构备案;三是明确规定,沿内河航道新建、扩建码头的,应当采用挖入式布置;四是征收内河航道岸线使用费,扩大了航道建设养护费用的来源。经批准使用内河航道岸线修建码头、仓库、堆场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向航道管理机构缴纳内河航道岸线使用费。
(3)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根据《航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于1991年8月29日发布了《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于2009年进行了修改,其在《航道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对航道保护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一是明确了航道管理机构的地位。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的航道事业。各级交通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是对航道及航道设施实行统一管理的主管部门。”这一规定,是航道管理机构接受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行使航道行政执法和处罚权的法律依据。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国家航道、地方航道及其划分。三是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管理航道的主要职责作出了规定。四是对各级航道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主要职责作出规定。五是对航道技术等级评定及审批程序作出规定。此外,还对航道管理机构在航道管理、保护、养护、航养费征收和使用等方面的职责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交通部根据《航标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内河航标管理办法》,自1996年8月1日起实施,其适用范围是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内河通航水域的航标管理。国境河流的航标管理,按照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协议执行。主要内容有,进一步明确了航标管理机构和基层班组管理职责;规定了基本的航标配布原则以及航标配布图的编制和审批办法;提出了航标维护管理的检查考核手段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办法;细化了对专设航标的配布与维护管理规定。为加强和规范航道养护管理工作,保障航道畅通,提高航道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交通运输部于2010年12月21日发布了《航道养护管理规定》。此外,交通部还发布了《船闸管理办法》、《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与使用办法》、《交通处罚程序规定》等规章。
4。其他航道行政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约束力,是治理国家、管理经济和文化各项事业的重要手段,是经济活动、社会行为的重要规范。交通部发布的《内河航道管理和养护工作纲要》、《航道技术政策》、《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办法》都属于重要的航道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内河通航标准
制定《内河通航标准》,是统一我国内河通航技术要求,促进内河通航的标准化、现代化,发挥内河水运优势,适应交通运输发展的迫切需要,对于强化内河航道建设管理、推进水资源综合利用具有重要意义。GB50139-2004《内河通航标准》在原GBJ139—1990《内河通航标准》的基础上,总结和借鉴国内外通航技术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通过大量调查分析、广泛征求意见和多项专题研究修订而成。经国家建设部公告第214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的公告》批准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GB50139-2004《内河通航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主要内容由总则、术语、航道、船闸、过河建筑物、通航水位六大部分、三个附录、一个条文说明组成。这些标准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认可,也同样具有法律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