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中国传统哲学方法论的特征
上文揭示出中国传统哲学本体论的方法论实质,乃是一种具象表达与象征言说方式。其形式上表现为在“象”的基础上汇集形象或符号系统并揭示其意义,即所谓“立象”、“汇象”、“尽意”的具象表达过程,但在实质上却借助语言,发挥语言的象征本质的功能,通过象征言说,最终达到对“道德”本体的感知、体认和把握。
但是,从一般意义上的哲学本身而言,其方法论总是指向对哲学问题“如何”研究或论述之维。比如,西方传统哲学的辩证法,就是一种研究或论述哲学问题的方法。在西方传统哲学中,苏格拉底的一个主要成就,就是自觉地运用辩证法,即通过辩论,从正面的论题揭示出与此论题相反的又一论题,不断澄清问题的性质,从而把思想引向清晰、把思考引向深入。细考其基本的形式,就是提问者以求知的姿态向自以为是的人请教一些观念、思想和问题,当对方给出明确的答案后,他又提出一些不同的理据对之进行质疑,把问题引向不同于出发点的思路,迫使对方否定了原先的观点。当然,新的观点产生后,提问者又继续追问,直到把问题引向“我什么也不知道”的思想未知视域。
从西方传统哲学的发展看,讨论哲学问题的思想方法并非仅仅局限于辩证法[1]。哲学方法与哲学问题密切相关,不同的哲学问题、不同的研究视域具有不同的研究或论述方法。概括言之,哲学上的方法论就是探寻、揭示哲学视域中对基本问题的追问,而寻找相对固定结论的方法。当然,所谓哲学问题不同于经验知识,或者说,不是描述现象因果关系的结论或定论,而只是一种解释性或规范性的知识。具体而言,所谓解释性知识就是对事物性质或关系(包括个人行为或社会运动)的理解,而规范性知识则是指对行为规则、规范的论证,其主要是针对伦理或政治哲学的论域[2]。
相对于西方传统哲学而言,中国传统哲学无疑具有自身的特点。从形式或形态层面看,中国传统哲学主要表现为对“两个世界”的不同视域或维度上对本体(“道”)的研究或论述,这样的对象或问题域决定了中国传统哲学方法论的基本特征是,既具有理智的、知性的思辨和分析,又具有在追本溯源的过程中对终极本体的感应、感通,以上两个方面既有章有序又互动互补地统一于对“两个世界”的不同本体问题的展开和探索中。
从对“可道”本体的探讨看,中国传统哲学在很多方面具有西方传统哲学方法论的性质。比如,运用思辨的方式分析正题、反题的性质;遵循陈述或理解的逻辑规则;既重视解释性又重视规范性的知识等。正是由于中国传统哲学与西方传统哲学在“可道”视域进行的研究具有方法论意义上的一致性,所以,目前基本上形成了以西方哲学的方法论,“反向”研究中国传统哲学的思路[3]。
但是,对“可道”本体的探讨,显然不是中国传统哲学的唯一问题域,与之相联系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对“常道”本体,还有更为核心的对“道德”本体的探讨。正如上文所指出的,对于“常道”本体、“道德”本体的探讨,仅仅运用分析性、思辨性、解释性等方法,并不能完全揭示出其本体之“明”。因为,从根本上看,对于“常道”本体的规定和对“道德”本体的感知,要在终极意义上超越于具体或现象的名言视域,相应地,在哲学方法上也要超越于仅仅运用论辩性、解释性等方法。
这里以《庄子》中的一个著名论题为例。在《庄子·秋水》篇中,庄子与惠施在濠梁之上,辩论是否能认知鱼的快乐。其主题是:人是否能在真正意义上认识对象(比如,鱼的内在情感)?这是一则经常被引述、探讨,但基本被完全误解的哲学论题。这里我们可以假设一下,如果是康德回答这样的问题,他会首先考察人的认识能力问题,即理性的限度。事实上,濠梁之辩首先是一个康德式的问题,因为,这个问题涉及的核心论域就是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问题,而且运用到分析、思辨、解释等具体理论方法。比如,惠子的“子非鱼,安知鱼之乐”和庄子的“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鱼之乐”的论辩,实质上就是在理性思辨的角度指出各自的有限性,因而认为,在各自的有限性视域中不可能得出真正的、可靠的结论,即惠子所言:“我非子,固不知子矣;子,固非鱼也,子之不知鱼之乐,全矣。”
但是,庄子显然不是康德,也没有对惠子以康德式的不可知论结束论题表示认可,而是坚决地追问下去:
请循其本。子曰:“汝安知鱼乐”云者,既已知吾知之,而问我;我知之濠上也。
“请循其本”表现的是庄子锲而不舍的理论态度;而庄子得出的“我知之濠上也”的结论则往往被误解为“违背逻辑”、“偷换概念”。事实上,庄子在讲“请循其本”之前,是一个熟练地运用逻辑方法进行论证的康德式的哲学家;而在“请循其本”之后,则变成了超越逻辑论证的一个中国传统哲学家。庄子的结论是:其实,我们都不可能真正对鱼是否快乐具有理性的认识,但我们仍然可以得出“鱼是快乐的”这一结论,这个结论最终是怎么来的呢?就来自于我们当下所处的“濠上”,即对当下“鱼”这一具体对象感应、感通的结果。
显然,庄子的内在思路是,面对已经被逻辑穷尽的对象,理性的步伐应该终止在这个界限之内,而最终的结论应该由感应、感通得出,从而赋予对象价值论上的意义。庄子认为,惠子在追问“汝安知鱼乐”的时候,其实已经在前提上认可庄子的“鱼之乐”的结论(“既已知吾知”);但显然,庄子的结论是不能由理性的逻辑方法得到最终论证的。因为,如果要从知性的角度论证何以知道“鱼之乐”,便需要研究鱼类的资料、洞察鱼类的习性等,这会引起无穷的后退,但终究会碰撞上一个人类认识无法渗透和进入的视域。
庄子对此的解决办法是运用中国传统哲学“道德”哲学的智慧,即鱼本身是否最终快乐,是一个在人的视域中的最终价值问题,即一个象征性问题。人如果快乐,那么,任何对象都可以被赋予这种快乐;相反,人如果痛苦,鱼或对象也会被赋予痛苦的特征。所以,庄子说“‘汝安知鱼乐’云者,既已知吾知之”时,其实是指,最终结论都是建立在主体(“汝”、“吾”)的“想要”表达快乐的感应、感通上,“鱼”不过是象征性的对象而已。
可见,这里既不存在“违背逻辑”,也不存在“偷换概念”的问题。对庄子“违背逻辑”、“偷换概念”的评价,只是以西方传统哲学的逻辑方法评价中国传统哲学方法论的结果。在理性认识能力的范围之内,我们固然可以有“是否快乐”、“是否正确”等判断和推理,但是,关于“快乐”、“正确”等的判断和结论都是建立在人类的经验基础之上的。比如,康德、休谟等哲学家就支持这样的观点,即关于事物的分析、判断和推理必须建立在经验基础之上。只是因为,人类的任何经验无疑都是有限性的,并不是终极的结论,所以,关于“快乐”、“正确”等的判断和结论只具有相对性意义,而当我们对事物的认识超越于经验基础之外时,就是理性认识能力达到的终点。
但对于中国传统哲学而言,关于“快乐”、“正确”等的判断和结论,在理性认识能力之外仍然可以进行。不过,这不是一个“否定”、“违背”理性认识能力,而是运用具象表达与象征言说,最终超越理性认识能力的过程。比如,鱼“是否快乐”、熊“是否快乐”[4]的问题,从中国传统哲学视域看,最终的结论只能建立在感应、感通意义上的象征言说的基础之上,但并不是说其缺乏经验内容。在经验范围内,我们显然可以对鱼或熊进行经验观察、综合、分析,如果我们明显观察到鱼或熊的外在表现,如狂躁或不安、平静或安宁,并辅之以某些检测仪器,我们根据现成的观察、实验材料,在经验限度内可能得出“不快乐”或“快乐”的结论;然而,无论什么样的经验范围内的结论显然只具有暂时性和相对性,并不具有永久性、绝对性。那么,鱼或熊到底是“快乐”还是“不快乐”,经验范围内真正的、必然的结论是不存在的,其最终意义上,只能体现为一种人基于经验现象的“类比”、“比托”式的象征性结论。
所以,庄子只是恰当地、适当地运用了逻辑、概念、推理,并没有“违背逻辑”、“偷换概念”,而是在克服理性思辨的有限性认识的基础上,在终极意义上超越了逻辑、概念、推理等理论方法,拓展出了无限性、终极性的价值论视域。在这一最终的视域中,逻辑、概念、推理等理论方法并没有被消解、抛弃,而是在理性认识的基础上实现了最终超越,达到了离言绝象的价值论视域,其表现为中国传统哲学方法论上的具象表达与象征言说[5],而运用这一方法显然是由对“道德”真正把握的最终要求所决定的。
从具象表达与象征言说的角度,我们可以进一步探讨“格物致知”论所涉及的方法论问题。从形式或形态的层面看,“格物致知”论的确表现出中国传统哲学的一种方法论特征,并不断得到后继学者的肯定。比如,明清学者对“陆王心学”的批评,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着眼于“心学”偏离或抛弃了“格物致知”论。但是,从整体上看,“格物致知”论并不能完全涵盖从“可道”世界或经验世界实现“道德”的诉求,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真正“道德”形态的实现。因为,从“格物致知”论的内在思路看,其要求的在具体经验领域内进行的“格物致知”,最终不是指向“立象”、“汇象”和“尽意”这一从知性认识到象征言说的过程,而是体现为从现象、经验、事实,进而到本质、规律的知性认识过程,并期望在此知性过程中实现“道德”本体的“豁然贯通”。“格物致知”论造成的结果是:在“豁然贯通”之前,所有的存在、认识都是或然的、片面性的存在、认识,也可以说是没有最终意义的。换一句话说,一个人仅仅依赖于“格物致知”而没有实现“豁然贯通”,就有可能是一种徒劳的探索,因为其没有达到与“天理”的共在。这是一种很严重的理论压力,足以使任何人丧失探索本体的勇气和信心。所以,强调“格物致知”论造成的必然结果是:陆、王以价值论的“心学”重新面对世界,以“道德”之“心”的简捷、明显、直接,克服“格物致知”论所侧重知性的缺陷,树立了主体探寻“道德”本体的自信。
但是,从“道德”本体的实现过程看,“格物致知”论依然具有一定的方法论意义。因为,从知性的认识开始,是达到对“天理”感知的一个必要阶段;对“可道”世界或经验世界“具象”存在或实存的实在性认识,依然处于最终实现“道德”本体的基本的出发点位置。关键的问题在于,显然不能单纯地依赖于“格物致知”一途而期望“豁然贯通”,而要在知性的认识过程中,自始至终地树立起价值论的目的诉求,即具象表达与象征言说。所以,仅仅强调“格物致知”,似乎并不能具有完整的中国传统哲学方法论的意义。
从另外一种角度看,“格物致知”论在很多方面却具有西方传统哲学方法论的性质。比如,遵循知性或知识、注重陈述或理解、重视解释性和规范性的原则等。正是由于“格物致知”论与西方传统哲学具有方法论意义上潜在的一致性,所以,二者很容易在研究视域和研究方法上达成某种一致和连接。比如,冯友兰的“新理学”就是一例。“新理学”在西方哲学的新实在论与“接着讲”“程朱理学”之间显然不仅具有研究视域上的一致性,也具有方法论上的一致性,即“格物致知”论与西方哲学的知识论方法具有相似性。
总体上看,在中国传统哲学中,“格物致知”论或分析性、思辨性、解释性方法固然不可或缺,具有一定的意义,但相较而言,其并不是真正能够代表中国传统哲学的决定性的方法论,而象征言说的方法在中国传统哲学中则具有最终的、终极的意义。也就是说,具象表达与象征言说方式实际上代表了中国传统哲学的方法论。比如,在老子哲学中,具象表达与象征言说的方法具有十分鲜明的表现;同样,象征言说方式在庄子哲学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庄子自称“寓言十九,重言十七,卮言日出,和以天倪”[6]、“以寓言为广”[7],即深得中国传统哲学方法论的真髓。《庄子》的“寓言”是典型的象征言说,庄子哲学最大限度地发挥了语言的象征功能,使中国传统哲学的象征言说功能在本体论视域产生了最丰富、最炫目的光辉。庄子通过“寓言”的象征言说呈现本体世界的能力是无与伦比的。庄子哲学的这种努力,对中国传统哲学本体论的影响极其深远[8]。
此外,儒家哲学与道家哲学一样,同样认为对“道德”本体的把握存在一个虽把持语言、知识,但却最终并不完全依赖于语言、知识的过程,而其根本在于对“道德”本体的具象表达与象征言说。如孔子所论的“仁”,其本身就是人性的“道德”本体,但“仁”与“道”同样是具象表达。从字形上看,“仁”是指“二人之间”,其引申出人与人之间的本质存在的状态,即“爱人”、“己所不欲,勿以施人”[9]等规定。“仁”作为符号存在无疑是确定的,但其真正的内涵则表现出“默而识之”的性质。孔子言“仁”往往是一种状态性的言说,而“仁”的内涵则是“无可无不可”[10],这就是说,“仁”的名称是固定的、实在的,而存在的“道德”内涵,则是通过语言之外的对“道德”本体的象征言说方式加以把握的,如“知者乐水,仁者乐山”、“逝者如斯”,等等。
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从总体上看,中国传统哲学有着比知识论、认识论更本质、更本原的方法论,即在形式上表现为“立象”、“汇象”、“尽意”的具象表达过程,但在实质上却借助语言的“指实”功能,发挥语言的象征意义,通过象征言说,从而实现对“道德”本体的感知和把握。这是一种不同于西方传统哲学的逻辑思辨方法的广义的哲学方法论。
[1]﹝美﹞阿德勒主编:《西方大观念》第1卷,《辩证法》,陈嘉映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8,第275页。
[2]﹝美﹞阿德勒主编:《西方大观念》第1卷,第282页。
[3]有论者称,自觉地运用西方哲学的方法研究中国哲学,从而为现代意义的中国哲学这一学科奠基的两个功臣,是从哥伦比亚大学哲学系获得博士学位的胡适和冯友兰。胡适将实效主义引入中国,完成了第一部以西方哲学眼光写成的《中国哲学史大纲》(上卷);冯友兰则将新实在论引入中国哲学史研究,完成了在中国和西方均有重要影响的第一部完整的《中国哲学史》。(刘笑敢:《反向格义与中国哲学方法论反思》,《哲学研究》2006年第4期。)
[4]日前,有一个活熊被抽取胆汁“是否快乐”的现实问题的争论。争论双方显然没有考虑到这是一个哲学问题,而且最终是一个价值论问题。所以,对于熊“快乐”或“不快乐”的结论显然是由争论双方的价值观决定的,即主张熊是“快乐”的人,其前提是自身快乐(可能是熊的胆汁带来了让其满意的经济效益);相反,主张熊“不快乐”的人,其前提是由于“不忍之心”感触到自身的痛苦,因而赋予“熊”这一具体对象以痛苦的特征。
[5]在中国传统哲学的论域中,对于对象的感应、感通,并不是脱离逻辑、概念、推理等之外的方法;相反,正是在理性认识能力被穷尽的前提下产生了价值论的感应、感通。如果脱离逻辑、概念、推理等认识基础,那么,就等于脱离了对于对象认识的经验性基础,真正意义上的感应、感通是不会出现的。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感应、感通能力是人的最终或终极认识方式。
[6]《庄子·寓言》。
[7]《庄子·天下》。
[8]参见拙文:《中国传统哲学中的本体之“诗”》,《西北人文科学评论》2009年第2期。
[9]《论语·卫灵公》。
[10]《论语·微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