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预审分庭发出逮捕证或出庭传票
(一)调查开始后,根据检察官的申请,预审分庭在审查检察官提交的申请书和证据或其他资料后,如果认为存在下列情况,应对某人发出逮捕证:
1。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人实施了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和
2。为了下列理由,显然有必要将该人逮捕:
(1)确保该人在审判时到庭;
(2)确保该人不妨碍或危害调查工作或法庭诉讼程序;或
(3)在必要的时候,为了防止该人继续实施该犯罪或实施本法院管辖权内产生于同一情况的有关犯罪。
(二)检察官的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该人的姓名及有关其身份的任何其他资料;
2。该人被控告实施的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的具体说明;
3。被控告构成这些犯罪的事实的摘要;
4。证据和任何其他资料的摘要,这些证据和资料构成合理理由,足以相信该人实施了这些犯罪;和
5。检察官认为必须逮捕该人的理由。
(三)逮捕证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该人的姓名及有关其身份的任何其他资料;
2。要求据以逮捕该人的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的具体说明;和
3。被控告构成这些犯罪的事实的摘要。
(四)在本法院另有决定以前,逮捕证一直有效。
(五)本法院可以根据逮捕证,请求依照第九编的规定,临时逮捕或逮捕并移交该人。
(六)检察官可以请求预审分庭修改逮捕证,变更或增加其中所列的犯罪。如果预审分庭认为,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人实施了经变更或增列的犯罪,则应照此修改逮捕证。
(七)检察官除可以请求发出逮捕证外,也可以申请预审分庭发出传票,传唤该人出庭。如果预审分庭认为,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人实施了被控告的犯罪,而且传票足以确保该人出庭,则应发出传票,按国内法规定附带或不附带限制自由(羁押除外)的条件,传唤该人出庭。传票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该人的姓名及有关其身份的任何其他资料;
2。指定该人出庭的日期;
3。该人被控告实施的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的具体说明;和
4。被控告构成这些犯罪的事实的摘要。
传票应送达该人。
第五十九条
羁押国内的逮捕程序
(一)缔约国在接到临时逮捕或逮捕并移交的请求时,应依照本国法律和第九编规定,立即采取措施逮捕有关的人。
(二)应将被逮捕的人迅速提送羁押国的主管司法当局。该主管司法当局应依照本国法律确定:
1。逮捕证适用于该人;
2。该人是依照适当程序被逮捕的;和
3。该人的权利得到尊重。
(三)被逮捕的人有权向羁押国主管当局申请在移交前暂时释放。
(四)在对任何上述申请作出决定以前,羁押国主管当局应考虑,鉴于被控告的犯罪的严重程度,是否存在暂时释放的迫切及特殊情况,以及是否已有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羁押国能够履行其向本法院移交该人的义务。羁押国主管当局无权审议逮捕证是否依照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1项和第2项适当发出的问题。
(五)应将任何暂时释放的请求通知预审分庭,预审分庭应就此向羁押国主管当局提出建议。羁押国主管当局在作出决定前应充分考虑这些建议,包括任何关于防止该人逃脱的措施的建议。
(六)如果该人获得暂时释放,预审分庭可以要求定期报告暂时释放的情况。
(七)在羁押国命令移交该人后,应尽快向本法院递解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