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出席审判
(一)审判时被告人应当在场。
(二)如果在本法院出庭的被告人不断扰乱审判,审判分庭可以将被告人带出法庭,安排被告人从庭外观看审判和指示律师,并在必要时为此利用通讯技术。只应在情况特殊,其他合理措施不足以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在确有必要的时间内,才采取这种措施。
第六十四条
审判分庭的职能和权力
(一)审判分庭应依照本规约和《程序和证据规则》行使本条所列的职能和权力。
(二)审判分庭应确保审判公平从速进行,充分尊重被告人的权利,并适当顾及对被害人和证人的保护。
(三)在根据本规约将案件交付审判后,被指定审理案件的审判分庭应当:
1。与当事各方商议,采取必要程序,以利诉讼公平从速进行;
2。确定审判使用的一种或多种语文;并
3。根据本规约任何其他有关规定,指令在审判开始以前及早披露此前未曾披露的文件或资料,以便可以为审判作出充分的准备。
(四)为了有效和公平行使其职能,审判分庭可以在必要时将初步问题送交预审分庭,或在必要时送交另一名可予调遣的预审庭法官。
(五)在通知当事各方后,审判分庭可以酌情指示合并审理或分开审理对多名被告人提出的指控。
(六)在审判前或审判期间,审判分庭可以酌情为行使其职能采取下列行动:
1。行使第六十一条第十一款所述的任何一种预审分庭职能;
2。传唤证人到庭和作证,及要求提供文件和其他证据,必要时根据本规约的规定取得各国协助;
3。指令保护机密资料;
4。命令提供除当事各方已经在审判前收集,或在审判期间提出的证据以外的其他证据;
5。指令保护被告人、证人和被害人;并
6。裁定任何其他有关事项。
(七)审判应公开进行。但审判分庭可以确定,因情况特殊,为了第六十八条所述的目的,或为了保护作为证据提供的机密或敏感资料,某些诉讼程序不公开进行。
(八)1。审判开始时,应在审判分庭上向被告人宣读业经预审分庭确认的指控书。审判分庭应确定被告人明白指控的性质,并应给被告人根据第六十五条表示认罪,或表示不认罪的机会。
2。审判时,庭长可以就诉讼的进行作出指示,包括为了确保以公平和公正的方式进行诉讼而作出指示。在不违反庭长的任何指示的情况下,当事各方可以依照本规约的规定提出证据。
(九)审判分庭除其他外,有权应当事一方的请求或自行决定:
1。裁定证据的可采性或相关性;并
2。在审理过程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维持秩序。
(十)审判分庭应确保制作如实反映诉讼过程的完整审判记录,并由书记官长备有和保存。
第六十五条
关于认罪的程序
(一)如果被告人根据第六十四条第八款第1项认罪,审判分庭应确定以下各点:
1。被告人明白认罪的性质和后果;
2。被告人是在充分咨询辩护律师后自愿认罪的;和
3。承认的犯罪为案件事实所证实,这些事实载于:
(1)检察官提出并为被告人承认的指控;
(2)检察官连同指控提出并为被告人接受的任何补充材料;和
(3)检察官或被告人提出的任何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
(二)如果审判分庭认为第一款所述事项经予确定,审判分庭应将认罪连同提出的任何进一步证据,视为已确定构成所认之罪成立所需的全部基本事实,并可以判定被告人犯下该罪。
(三)如果审判分庭认为第一款所述事项未能予以确定,审判分庭应按未认罪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审判分庭应命令依照本规约所规定的普通审判程序继续进行审判,并可以将案件移交另一审判分庭审理。
(四)如果审判分庭认为为了实现公正,特别是为了被害人的利益,应当更全面地查明案情,审判分庭可以采取下列行动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