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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票据权利概述(第1页)

第一节票据权利概述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特征和性质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也称票据上的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权利是持票人依法享有的设定于票据之上的债权。这一概念具有如下涵义。

1。票据权利是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目的的权利

票据作为金钱证券,其目的在于使持票人据以请求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为实现这一目的,保障持票人实现其票据金额,票据法赋予持票人两种基本票据权利,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行使须以占有票据为条件

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权利与票据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以占有票据为必要条件。持票人丧失了票据,就失去了行使票据权利的依据,也就无法行使票据权利。[1]

3。票据权利应向票据债务人行使

票据关系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是确定的。但由于票据的流通性,债务人不一定知道最终的债权人,故票据权利须由持票人主动向债务人主张和行使。

票据债务人分为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首先承担义务的债务人为主债务人,其他债务人为从债务人。债权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向主债务人行使,当向主债务人行使权利而未实现时,才能向从债务人主张权利。

(二)票据权利的特征

票据权利属于债权,因而具有一般债权的基本特征,但它不同于一般民事债权,具有以下独有特征。

1。票据权利是证券化权利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形式性和独立性,使得票据权利成为比一般民事债权效力更强的一种权利。票据权利与票据合二为一,密不可分,是一种典型的证券化权利。

2。票据权利是无因性权利

票据的无因性和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决定了票据权利的无因性。持票人仅依其所持有的背书连续的有效票据即可行使票据权利,至于票据权利的发生原因及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的原因则在所不问。持票人不必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的合法性。

3。票据权利是单一性权利

票据权利体现为票据上的债权与票据合一而不可分割,不可能由两个以上不同的所有人同时占有同一个票据。因此,就同一票据的权利人来说,并不能与其他人共享票据上记载的权利。在同一票据上可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义务人,但不可能同时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权利人。

4。票据权利是二次性权利

票据权利不同于一般民事债权。一般民事债权通常仅为一次性权利,即权利人仅对一个债务人有请求权,当该请求权未能得到满足时,权利人只能通过其他途径(例如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来求得法律救济。而票据权利为二次性权利,权利人应首先向主债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即第一次请求权,当付款请求权未能得到满足或出现其他法定原因时,则可以向从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即第二次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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