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票据丧失及权利救济
一、票据丧失概述
(一)票据丧失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的持票人非因自己的意愿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票据丧失应具备三个要件。
1。持票人丧失了对票据的占有
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票据的灭失,即票据本身的毁灭,如被焚烧,被洪水冲走而不复存在,或因保管不善而导致票据严重毁损而无法使用。此种情形下,票据的物质形态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票据法理论上称为票据的绝对丧失。由于票据不复存在,故不会发生他人冒用或冒领票据金额的问题。二是票据的遗失,此种情形称为票据的相对丧失。由于票据本身仍可能存在,只是脱离了原持有人的占有,因而也就有可能发生他人冒用或冒领票据金额的问题。
2。持票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是非因自己的意愿而造成的结果
如果持票人有意毁灭抛弃票据,则意味其有意抛弃票据权利,则不构成票据丧失。持票人非因自己的意愿丧失票据,尽管票据已不能由持票人控制,然而持票人对票据上的权利并不消灭。
3。所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款的有效票据
如果属于已经付款并解除了所有票据债务人责任的票据,或者由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全而无效的票据,或者由于时效届满票据权利已经消灭的票据等,都不能构成票据丧失。
(二)票据丧失的法律后果
1。失票人因失去了票据,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因为票据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其特征之一是持票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须占有票据,并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否则,付款人可拒绝付款,持票人则因此而不能获得票据金额。
2。失票人能够采取法定救济方法,防止损失
失票人虽然不能行使票据权利,但是失去票据并不像货币丧失那样不易获得法律的救济。票据法为维护票据的安全性,维护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票据的使用,特别规定了票据丧失后的救济制度。这一制度专门解决票据丧失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失票人只要及时采取法定救济方法,就可免受损失。
3。失票人如未及时采取法定救济方法,票据款项被他人冒领而无法查明或者善意第三人取得票据的,失票人承担损失
持票人绝对丧失票据后,虽然暂时无法行使其票据权利,但并不存在票据金额被他人冒领或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情况,只要持票人采取相应措施,票据权利终能实现。票据相对丧失的,因票据可能被他人占有,就有可能出现付款人无过失而被冒领,善意第三人取得票据的现象,在此情况下,(1)失票人不得要求无过失的付款人承担责任,只能要求冒领者返还不当得利。如果冒领者无法查明,失票人则要自行承担损失。(2)失票人不得请求善意取得票据的第三人返还票据。善意受让人依照善意取得制度获得票据后即成为票据的权利人,票据债务人不能因为原持票人丧失票据而对抗善意受让人的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