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票据丧失后权利救济方法的立法例
(一)票据丧失后权利救济的概念和目的
票据丧失后权利救济,是指票据丧失后,为保护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不受损失而采取的法定保护措施,具有保全和恢复票据权利的属性。其目的在于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防止恶意占有人冒领票据金额,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票据交易安全,稳定市场秩序。
(二)国外关于票据丧失后权利救济方法的规定
各国票据法对票据丧失的权利救济,大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进行规定,因此在救济方法上相差较大。大陆法系各国票据法采用的救济方法有:公示催告程序和失票人提供担保,法院判决使失票人行使票据权利。英美法系国家的救济方法有另行补发票据和提起诉讼。《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因各国规定差别较大,对此问题未作统一规定。
1。大陆法系的救济方法
(1)公示催告。德国《票据法》第90条第1款规定,遗失或毁灭的票据,通过公示催告程序宣告后无效;在公示催告程序开始后,至宣告票据无效前,如果合法权利人提供担保,则可以在票据到期时向汇票的承兑人或本票的出票人提出付款请求。瑞士、日本的票据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德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丧失权利救济方法以公示催告为核心。公示催告是指持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不申报者,则权利失效,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的一种制度。失票人通过向法院提供担保,可以在票据到期时向票据主债务人提出付款请求。
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第19条规定:“票据丧失时票据权利人,得为公示催告之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开始后,其经到期之票据,申请人得提供担保,请求票据金额之止付;不能提供担保时,得请求将票据金额依法提存。其尚未到期之票据,申请人得提供担保,请求给予新票据。”公示催告程序如下。
①申请人应具状申请。依台湾“民事诉讼法”关于证券公示催告的程序,申请人应以民事状纸载明丧失票据的有关事项,并附止付通知书作物证。
②受理的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应向票据上记载的付款地法院申请,与申请人住所无关。
③公示催告裁定的登载。法院收到申请状后,经审核无误,无须经开庭程序,就可裁定准许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的申报权利期间是6个月,公示催告应当说明如不申报权利和提出票据,即宣告该票据无效。公示催告应载于新闻报纸和法院的公告牌。当申报期满,如无人申报,法院得依申请人请求,宣告票据无效。
④持有票据人的申报。持有票据人经申报后并提出票据,此时法院应通知申请人阅览票据。申请人经阅览后认定是原有票据时,公示催告程序即告终结。[1]如有争执,则应另行以诉讼解决,再进行除权判决或驳回申请。
(2)失票人向法院提供必要的担保,法院以裁判的强制力使失票人行使票据权利。
法国《票据法》第143条规定,丧失汇票的权利人,无论该汇票是否已承兑,不能向第二、第三、第四手主张付款权利,但可以通过提供担保和证明其所有权,经法庭判决主张并获得丧失的汇票之付款。因此,失票人在证明自己对票据的所有权后,可以向法院提供必要的担保,请求法院给予命令支付的裁判,重新获得票据权利。
法国《票据法》第146条还对这种担保的期限进行了规定,即失票人为获得法庭的裁判付款命令提供担保的,其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内如未发生其他请求和法院诉究的,该担保失效,失票人可取回担保物。
2。英美法系的普通诉讼
(1)补发票据。英国《汇票和本票法》第69条规定,汇票在到期日前丧失的,持票人应请求出票人另行给予相同意旨的汇票,必要时应向出票人提供保证,如果所声称丧失的汇票再度出现时,担保出票人得以对抗全体第三人;如果出票人在上述要求下拒绝补发票据副本的,可以强制其补发。[2]
也就是说,对到期日前丧失的汇票,失票人可请求出票人另行给付相同文义的汇票。前提是失票人必须提供得以对抗全体第三人的担保。值得注意的是,补发的汇票仅限于出票人的签名,失票人无权要求原汇票上的其他签名人在补发的汇票上签名。也就是说,原汇票上的债务人,除了出票人外,不再对补发的汇票承担责任。
(2)提起诉讼。英美法系普遍采用诉讼手段对失票人的票据权利予以补救。持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要求法院确认其对所失票据的所有权,并请求票据上应负责任的当事人予以补偿。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三编“商业证券”第3-804条确认了以诉讼来补救失票人权利的方法:即使票据所有人失去票据,不论是由于毁损、被盗还是由于其他原因,他仍可保留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的权利,并在适当证明其所有权、其无法出示票据的原因以及票据的条款后,可从任何对票据承担责任的人那里取得票据价值。法院可以要求权利主张人向被告提供担保,以便再次发生对票据的权利主张时,用以补偿被告的损失。[3]
英国《汇票和本票法》第70条规定,在就汇票进行诉讼或控告时,如已向法庭或法官提供其认为满意之赔偿保证以应付任何人对丧失票据提出之权利主张,法庭或法官得下令:票据之丧失不应成为抗辩之理由。[4]也就是说,在英国,失票人因丧失票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的另一方当事人应为该汇票上的主债务人或其他签名的人。失票人如果能向法院提供满意的担保,该担保足以对抗任何人对原票据的权利主张,法院可以裁定票据的丧失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