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付款请求权的消灭
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是持票人基于票据得向票据主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因一定的原因而归于消灭。根据付款请求权消灭的不同方式,可以分为付款请求权因债的消灭原因而消灭和付款请求权因时效完成而消灭。
(一)付款请求权因债的消灭原因而消灭
付款请求权因债的消灭原因而消灭,是指依一般债的消灭原因,使付款请求权归于消灭。由于付款请求权从本质上来说,属于一种金钱债权,因而,也得依清偿、抵消、免除、提存等一般债的消灭原因,而归于消灭。其中,最经常、最有效的方式是因清偿而消灭。我国《票据法》第60条规定,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票据金额的清偿,也就意味着付款请求权的消灭。如前所述,票据权利因债的消灭原因而消灭时,只是票据权利的相对消灭,而不是票据权利的绝对消灭。因此,在付款请求权因票据金额的清偿而发生相对消灭的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在履行了债务之后,得要求票据权利人返还票据,从而使自己占有该票据并依自己的意思对该票据进行相应的处分,包括在票据上进行表明付款请求权已经消灭的记载,例如记载“付讫”字样,或者将票据销毁、涂销,从而使作为有价证券的票据这一形态消灭,并由此而使付款请求权归于绝对消灭。
(二)付款请求权因时效完成而消灭
所谓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时间在权利产生、消灭方面的效力。一定时间经过就可取得权利的时效,为取得时效;一定时间经过就会消灭权利的时效,为消灭时效;一定时间经过不影响实体权利的消灭,但会导致胜诉机会丧失的时效,为诉讼时效。这里的时效是指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即在票据权利人经一定期间持续不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付款请求权即归于消灭,票据义务人得拒绝其依票据而提出的付款请求。
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与一般债权的消灭时效相比,有以下两点明显的特点:第一,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是一种短期时效。为加速票据的流通,促进资金的周转,有必要促使票据权利人尽快行使自己的付款请求权,因而,对于付款请求权,一般均规定为短期消灭时效。第二,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独立于票据原因关系债权的消灭时效。由于票据的无因性,作为票据上权利的付款请求权的消灭,不影响作为其原因关系的债权的存续;即使在付款请求权因时效到来而消灭之后,只要其原因关系债权的消灭时效尚未到来,仍得依民法规定请求行使一般民事债权,或者依票据法的特别规定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
在我国《票据法》上,就汇票、本票和支票,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票据法》第17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