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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 北京师范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第3页)

(一)考察方法。主要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资料、专项调查等方法。

(二)考察范围。主要包括干部所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支部书记和行政负责人、群众代表、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与考察对象长期共事的人员。

(三)考察内容。全面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的表现和主要优点、缺点与不足,以及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情况。

(四)考察材料。干部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写出书面考察材料,纪监委办公室出具其是否存在违纪、违规情况意见。

第十七条组织部在对拟任干部进行考察时,应广泛征求对被考察人的意见,并听取分管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考察材料应经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非党人士应征求党委统战部意见。

第六章任职

第十八条实行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党委常委会确定拟任人选后,在校内公示7天。组织部和纪监委办公室受理群众意见,并调查核实问题,调查结果上报学校党委。

第十九条实行干部试用期制度。

非选举产生的新任和提任处级干部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能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

连任处级干部不实行试用期。

第二十条实行新任职处级干部谈话制度。

处级领导班子换届和干部任免后,由组织部、纪监委办公室安排,校党委书记、校长和纪委书记或委托其他领导与新任职干部谈话。

第二十一条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由组织部提出解决方案,报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实行。

第七章交流和回避

第二十二条实行处级干部交流制度。

(一)处级干部交流工作,结合分党委和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换届及机关干部招聘工作进行。

(二)为增强干部队伍的生机与活力,应积极向校外推荐干部,推进干部的校内外交流。

第二十三条实行处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一)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领导职务;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审计和财务工作。

(二)讨论处级干部任免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三)干部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八章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职数。

(一)分党委设正职1名,根据党员人数设置副职职数。

(二)学院行政领导班子设正职1名,根据师生规模设副职1—3名。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相互兼职,干部兼职不占职数。

(三)机关各部处设正职1名,根据职能需要设置副职职数。

在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工作中须严格控制干部职数。

第二十五条处级干部管理按照《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的若干规定》(师党发[2007]12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实行学院行政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制和机关处级干部岗位责任制。

新任学院行政领导班子任命后2个月内须填写《学院行政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书》,机关新任正处级干部任命后2个月内须填写《机关处级干部岗位责任书》。

学院届中调整正职,新任正职应继续履行班子任期目标任务,同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任期目标进行调整、补充。

第二十七条实行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考核制度。

(一)机关部处、直属单位处级干部实行年度考核。新任处级干部试用期考核如与年度考核时间相近,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干部年度考核作为考核干部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依据。

(二)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届中考核和届满考核。届中考核和届满考核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并作为考核学院行政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实施进展情况的依据。

(三)分党委的工作考核按照《北京普通高等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基本标准》进行。

第二十八条处级干部应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如实填报《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表》和《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表》。

第二十九条实行处级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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