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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 北京师范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第4页)

处级行政正职和负有经济责任的处级干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调动岗位、免职、辞职、退休等,须按照《北京师范大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条工作交接。

处级干部离任或调整岗位时,必须认真做好工作交接。现任干部应向接任干部说明正在进行或亟须完成的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等,移交重要的工作文件、基本数据、固定资产等。干部交接工作必须履行交接手续并签字,因未妥善交接工作而产生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干部的责任。

第九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一条处级干部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免去其职务: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处级干部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13,并经组织考察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除学校派出挂职、援疆、援藏等处级干部按有关规定执行外,离开岗位半年或1年内累计半年及以上的。

(四)机构调整或新建机构时,原相关机构所属处级干部自动免职。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的。

第三十二条实行处级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自愿辞职,是指处级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并经校党委常委会批准。

(二)引咎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大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三)责令辞职,是指组织部门根据处级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按程序免去其现职。

第三十三条实行处级干部降职使用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职务的标准执行。

干部免职、辞职、降职须由组织部报请党委常委会讨论批准。

第十章学习和培训

第三十四条实行处级干部学习和培训制度。

(一)处级干部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应结合工作实际,自觉学习相关业务和法律法规知识。

(二)处级干部应根据不同要求积极参加上级和学校组织安排的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新任处级干部或到新岗位任职的干部培训。

(三)处级干部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能少于规定的学时。

第三十五条学习、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处级干部学习、培训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章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学校校级领导干部应加强对分管单位工作的检查、指导,加强对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教育、督导。

第三十七条实行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

纪委负责对贯彻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有权制止、纠正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八条实行党委组织部与纪监委办公室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干部信息,交流情况,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实行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实行处级干部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

发现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行、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问题,按照《中共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党员、干部和群众有权向上级和校党委、纪委举报、申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纪监委办公室专设举报电话,受理干部群众反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处级干部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试行文件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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