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北京师范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2008年10月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健全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简称《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和《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机关部处、直属单位和院、系、所(以下简称“学院”)的处级干部,附属单位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党委履行选拔任用处级干部的职责,组织部依据本办法负责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处级干部任职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工作思路清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备大局观念、开拓创新精神和奉献精神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能够把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工作勤奋投入,实绩显著。
(三)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正确行使职权,团结合作,公道正派,严格自律,清正廉洁。
(四)具有岗位任职所需要的专业背景、业务知识和相关技能。
第六条处级干部任职资格。
(一)任学院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以下简称“分党委”)书记,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副处级岗位3年及以上任职经历;副书记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研究生毕业在校工作3年及以上,或为7级职员。
(二)任学院或其他教学、科研单位行政正职,应具有教学科研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副职一般应具有教学科研系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任机关部处、直属单位和附属单位正处级领导职务,应具有正处级岗位任职经历或副处级岗位3年及以上任职经历。
根据工作需要,机关部分职能部门正职需由具有教学科研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在本校工作3年及以上的教师担任。
(四)任机关部处、直属单位和附属单位副处级领导职务,应具备副处级及以上岗位任职经历,或研究生毕业在校工作3年及以上,或为7级职员。提任机关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管理职能部门的专职副处级干部,应优先考虑具有学院等基层单位相关工作经历者。
根据工作需要,机关部分职能部门副职,可由具有教师系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在本校工作3年及以上的教师担任。
(五)身体健康。
(六)处级干部任职最高年龄,应在国家干部人事政策规定的退休年龄之前能任满一届。
(七)提任处级党务领导职务应具有5年及以上党龄。
(八)因工作需要且特别优秀者,经校党委研究,可以破格提拔任用。
第三章任期
第七条实行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任期制。
(一)分党委和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每届任期4年;机关部处和直属单位处级干部岗位任期4年。
(二)处级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所任岗位任满一个任期:
1。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
2。不称职需调整职务的;
3。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