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因受处分需变动职务或罢免职务的;
5。因工作需要调整职务的。
(三)处级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一般不超过两个任期,确因工作需要的可以继续连任;在涉及人、财、物等岗位任满两个任期须换岗。
(四)选任制处级干部在新一届领导班子选举产生时,原任领导职务自然解除。聘任制处级干部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免去其所担任的领导职务。
第四章选拔任用程序
第八条根据学校工作需要,选拔任用处级干部采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或党委直接任命的方式。
第九条分党委和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换届工作,按照党委工作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条分党委和学院行政领导班子任期届满前2个月,组织部应就领导班子换届问题与党政正职交换意见。提前或延期换届,需经党委常委会批准。行政领导班子任期届满前2个月,组织部应按照程序组织届满考核、民主推荐新一届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工作。
第十一条分党委换届程序。
(一)分党委在任期届满前2个月将本届委员会工作总结、党费收支使用情况书面报组织部,并向组织部提交换届申请。组织部报请校党委同意后,通知启动换届工作。
(二)现任书记召开分党委会或委员会扩大会议,布置下届委员会委员人选推荐提名工作。以支部为单位酝酿推荐分党委委员人选,推荐新一届委员人选须经党内充分酝酿,广泛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
(三)分党委集中各支部党员提名情况,研究确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并明确书记、副书记人选。党员院长应作为委员候选人建议人选。
(四)分党委将推荐委员候选人建议人选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民族、职称、入党时间、主要工作经历、工作实绩等和书记、副书记推荐人选书面报组织部。
(五)经校党委审查同意,组织部对书记、副书记人选进行考察,并将考察结果、有关分党委换届准备情况报校党委研究。
(六)经校党委同意,组织部通知分党委召开党员大会。分党委与组织部协调确定换届选举大会的时间、地点,同时准备票箱、制作选票、布置会场,并按时召开党员大会。
(七)分党委将换届选举结果(包括到会党员情况、选举结果、新一届分党委正、副书记和委员分工情况)报组织部后,由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审批。
(八)分党委换届选举结果经党委常委会讨论审批后,由校党委书记签发党委批复文件,学校分管领导或组织部部长到有关分党委宣布党委批复结果。
第十二条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换届程序。
(一)述职。召开学院全体教职工大会,领导班子成员结合分管工作述职,报告本人工作和履行职责情况。
(二)届满考核和民意测验。领导班子成员述职后,组织部下发学院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届满考核表,进行届满考核测评;按照规定的干部职数,下发民主推荐表,到会教职工无记名民主推荐新一届学院正、副职人选。
(三)公开招聘。需公开在校内进行招聘的职位,按照学校机关处级干部招聘程序进行招聘;需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的学院院长职位,学校将招聘公告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后,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招聘。
(四)考察。校党委对干部招聘小组推荐的人选进行研究后,确定院长考察人选,由组织部按照程序对有关人选进行考察。
(五)讨论决定和公示。组织部将考察结果、有关领导酝酿情况报请校党委常委会讨论。校党委常委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拟任人选。拟任干部任前公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六)任命。公示结束后,组织部将公示有关情况向校党委常委会报告。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由党委书记审签、校长签发干部任命文件,分管校领导和组织部负责人到有关单位宣布任命决定。
(七)学院副院长的选拔任用,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推荐提名,组织部向党委汇报同意后,按照本条(四)、(五)、(六)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机关部处、直属单位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一)制订方案。学校研究制定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公布。
(二)推荐和报名。通过组织推荐、群众举荐、个人自荐等形式报名,由组织部对竞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公开招聘。成立由校领导、专家学者、职能部门和学院负责人组成的干部招聘小组,负责讨论推荐人选。
(四)组织考察。党委组织部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推荐人选进行考察。
(五)确定拟任人选。党委组织部将考察结果报党委常委会讨论,党委常委会采取无记名表决方式确定拟任人选。
(六)公示并任命。拟任人选公示结束后,党委组织部将公示结果向学校党委汇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由党委书记审签、校长签发行政干部任命文件,校领导到有关单位宣布任命决定。公示结果影响任职的,校党委另行研究决定有关干部人选。
机关部处、直属单位处级干部原则上面向校内招聘,根据学校管理工作需要,由校党委决定,个别岗位可面向校外招聘。
第十四条新建或合并单位处级干部任免。
新建或合并单位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将处级干部建议人选、原领导班子有关成员安排意见书面报党委组织部,组织部审查后将有关情况报请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或机关部门、直属单位处级干部出现不称职或缺额等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调整补充干部按照干部任免程序进行。
第五章考察
第十六条处级干部考察包括任前考察和经常性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