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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 不起诉决定书(第3页)

×××人民检察院(院印)

年 月 日

(二)内容结构

1。首部

(1)标题,在文书顶端正中分两行书写检察机关名称和文书种类。

(2)编号,在标题右下方写上:“×检刑不诉〔年度〕×号”。

(3)被不起诉人的基本情况,同起诉书中被起诉人基本情况。

(4)辩护人基本情况,如果辩护人是律师的,则只要写姓名和辩护人执业的律师事务所。非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则要写明姓名和其所在的工作单位。

(5)案由和案件来源:1)如果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写明被不起诉人姓名、案由及案件来源;2)如果是本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写明被不起诉人姓名、案由及案件来源;3)如果属于上级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因审判管辖变更而由同级人民法院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在写这部分内容时,要将案件移送过程写清楚。

2。正文

(1)事实和证据,是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客观依据。不起诉决定书中的事实必须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的,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其重点内容是有关被不起诉人具有的法定情节及检察机关酌情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具体理由的事实。要将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写清楚,不必叙写侦查机关移送审查时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对于证据不足的事实,不能写入不起诉决定书中。在事实部分中表述犯罪情节时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还要将体现其情节轻微的事实及符合不起诉条件的特征叙述清楚。叙述事实之后,应当将证明“犯罪情节”的各项证据一一列举,以阐明犯罪情节如何轻微。制作不起诉决定,不得有意缩小或略写案件的事实与证据,应在写清全部事实的前提下,侧重写明纠正错误后的事实和证据。

在叙述事实时,应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区别对待。对于检察院自行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决定不起诉的,应将被起诉人为什么不构成犯罪的事实材料写进不起诉决定书里。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公安机关认定事实的不当之处可以用概括的语言写出来,着重写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的事实。对于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不起诉的各类情况,要根据不同的情形来书写事实,例如被起诉人是属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要写清楚公安部门对被起诉人年龄问题的证明和有关部门证明被起诉人确系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材料。

(2)理由和法律根据,在上述事实、证据的基础上,阐明被起诉人无罪的理由,同时否定或纠正原控告、告发或不当的认定。既要写得简明得当,又要阐述得充分准确。具体来讲,应当通过对被起诉人行为事实的高度概括,说明其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在法律上的意义。应当注意的是,这一项内容虽比起起诉书来说应写得简单些,但本文书是不追究被起诉人刑事责任的法定文书,人民检察院要将文书送达被害人、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等,而被害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申诉;公安机关如果认为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所以制作本文书还要力求写得准确、明了。

四、范文鉴赏

××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刑不诉〔2013〕82号

被不起诉人唐甲,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省西海县人,高中文化,系××运输公司工人,住西海县××街××号,因本案于2013年1月26日经我院批准,同年1月26日由××市公安局江东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不起诉人唐甲涉嫌盗窃一案由××市公安局江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2月27日移送我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唐甲驾驶的汽车在运输货物途中发生事故,货物受损。运输公司对唐甲进行调查,并停发了唐甲的工资。春节临近,唐甲决定辞职回家,但公司欠其2500元工资一直未支付,唐甲便决定盗窃公司的物品。2012年1月8日晚,唐甲将公司的663定位仪等物品盗走,刚离开公司即被巡逻的治安协勤人员发现,在接受盘查时,唐甲主动交代了盗窃的犯罪事实。随后,唐甲被扭送到公安机关,被盗物品及时返还给了运输公司。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为证,被不起诉人亦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甲盗窃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但鉴于本案诱因系被害单位运输公司停发唐甲工资,盗窃金额不大,损失已全部追回,且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唐甲不起诉,予以释放。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院印)

二〇一三年四月三日

五、注意事项

1。要找准说理内容的位置

鉴于说理内容是对案件事实的分析论证,是处理意见的支撑和基础,从逻辑关系上讲,说理内容放在案件审查认定事实之后,结论(处理意见)之前较为合适,这样承上启下,使事实、分析、结论浑然一体。法律文书的说理不上纲拔高,不具有鼓动性,不作长篇大论,力求客观公正充分平实。[1]

2。要突出说理的内容

不起诉决定书的说理内容必须紧紧围绕案件证据来进行,包括证据的甄别、取舍、证明力和证明方向的审查判断等,尤其要分析证据的甄别、取舍。通俗地讲就是要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判断,让当事人了解真正的案件事实和支撑事实的相关证据。下面就三种不起诉决定书分别论述其说理的重点。

第一种,绝对不起诉决定书的说理应主要从法理上进行论证,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充分阐述被不起诉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例如,赵甲敲诈勒索一案的不起诉决定书,就要通过重点阐述赵甲尽管存在一定的违法行为,但其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是一种民事纠纷,赵甲索要钱款并没有刑法意义上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赵甲的行为缺乏犯罪的主观故意。

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而决定不起诉的,其说理应当在写明基本犯罪事实后,重点叙明符合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证据,充分释明法律规定的内容,反映出法律不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必要性。

第二种,相对不起诉决定书的说理需要制作者更加注重对行为人无刑罚必要性的说理。因此,首先在事实部分,不起诉决定书重点内容是有关被不起诉人具有的法定情节及酌定从轻情节,特别是我国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的免予处罚或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法定情节。其次在说理时要将法理与情理相结合进行阐述,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说理的重点为法理还是情理。

第三种,存疑不起诉决定书的说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通常在两种情形下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第一种情形对公安(或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证据不足的;第二种情形对起诉至法院的公诉案件,因证据不足,不能作有罪认定后撤回起诉的案件。无论是哪种情形的案件,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首先,均应完整表述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撤回起诉等诉讼环节,以表明检察机关在不起诉之前,已经穷尽救济方式。其次,由于没有可以认定的犯罪事实,在事实部分既可以表述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也可以客观表述检察机关认定的部分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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