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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民事裁定书(第3页)

(1999)长中民终字第141号

原告(被上诉人)远大空调有限公司(简称远大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长沙市远大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甲,总经理。

被告(上诉人)××省××市天星物资经销公司(简称天星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济南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甲,经理。

原告诉称,1995年6月30日,远大公司与天星公司签订了一份标的为1394030元的中央空调直燃机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1995年10月中旬;交货地点为长沙(供方厂内);合同签订后10日内需方天星公司(被告)应向供方远大公司支付合同总额之30%作为预付款。合同签订后,被告按合同预付货款40万元。原告按合同将产品生产好后,被告拒不提货。原告多次催促无效,特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合同,支付延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本案系重复立案,××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应将案件依法移送先立案的××省××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是:远大公司与天星公司购销“直燃机”合同纠纷一案,××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已于1998年11月17日立案审理。××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和长沙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但××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就本案先立案审理,而长沙县人民法院却于××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近一个月后,又以同一个案由重复立案,有悖于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三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综上所述,××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应裁定将本案移送给××省××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受理。

××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6月3日,××天利公司(以下简称天利公司)与××天星公司签订了委托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天利公司委托天星公司代购中央空调直燃机一台,代购义务全部完成后,由甲方(天利公司)一次性付清乙方(天星公司)劳务费4万元。合同签订后,天星公司于同年6月30日以自己的名义与远大公司签订了购销中央空调直燃机的合同。该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在供方(远大公司)厂内;交货时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结算期限自合同签订后10日内需方(天星公司)向供方(远大公司)支付合同总额之30%作为预付款,余款提货前一次付清。合同签订后,天星公司于7月17日将40万元货款汇入远大公司账上;远大公司按合同规定按时生产了产品,并于同年10月5日通知天星公司带余款前来提货。天星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货,原告遂诉至法院。

另查,天星公司于1998年10月4日因与远大公司销购合同纠纷一案向××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因远大公司提出管辖异议,天星公司申请撤诉,××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16日准许其撤诉,并将准许天星公司撤诉的情况书面告知远大公司。

又查,天利公司于1998年11月17日向××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天星公司的委托买卖合同,并要求天星公司和远大公司返还货款40万元,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远大公司收到诉状副本后,于11月24日依法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天利公司将其列为被告不妥,即使是被告也不应由天桥区人民法院管辖。天桥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9日裁定驳回远大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远大公司接到裁定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3日裁定驳回远大公司的上诉,维持天桥区人民法院的裁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天利公司与天星公司于1995年6月3日签订的委托协议书。

2。天星公司与远大公司于1995年6月30日签订的买卖合同。

3。1998年10月4日天星公司向××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起诉远大公司的起诉状。

4。1998年11月16日××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向远大公司送达的同意天星公司撤诉的通知。

5。天利公司于1998年11月17日向天桥区人民法院起诉天星公司,天桥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向天利公司送达的(1998)济法民初字第1334号立案通知。

6。××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制作的(1998)天经民初字第1334号民事裁定书。

7。1998年12月17日远大公司向××省长沙县人民法院起诉天星公司的诉讼状及××省长沙县人民法院(1999)长民初字第5号案件受理通知书。

××省长沙县人民法院认为,远大公司与天星公司于1995年6月30日签订“买卖合同”。该合同载明:“供方:远大公司。需方:天星公司。交货地点:长沙,供方厂内。需方代表现场按供货清单验收”等。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省长沙县,长沙县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另外,1995年6月3日,天利公司与天星公司签订代购远大中央空调直燃机一台的委托协议书。远大公司与天星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和天利公司与天星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书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故不存在重复立案的问题。

××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天星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省长沙县人民法院(1999)长民初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规避法律,偏袒一方,且本案系重复立案,请求二审法院将该案依法移送给先立案的××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法院裁定认定正确,处理得当,二审法院应予维持。

本院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相同。

本院认为,远大公司与天星公司的纠纷为买卖合同纠纷,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在长沙供方(远大公司)厂内。因此,××省长沙县是合同履行地,××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天利公司依据自己与天星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书向××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系委托代理纠纷,与本案虽有联系,但法律关系不同,诉讼当事人也不同,属两个不同的诉讼,原审法院未重复立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天利公司负担。

审判长冷××

审判员杨××

审判员蒋××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兰××

五、注意事项

由于民事裁定书适用于解决程序方面的问题,不涉及对当事人纠纷的实体处理,相对民事判决书而言,民事裁定书的格式较为简单且固定,制作也较为容易。不过,在制作民事裁定书中要注意如下事项:

(1)有的裁定书要交代上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驳回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是允许上诉的,一审法院在制作这类裁定书时要交代上诉权。

(2)有的裁定书要写明诉讼费用。准予撤诉、按撤诉处理、驳回起诉、终结诉讼、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书尾部要注明诉讼费用的负担情况。

(3)有的裁定书要交代复议权力。诉前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民事裁定书应写明裁定的执行效力和被申请人享有的复议权利,分别表述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4)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应写明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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