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起诉的根据和理由。这是肯定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作出起诉决定的结论性部分。起诉书的事实和证据部分是客观纪实,而理由和结论部分,则是检察机关在客观基础上作出的主观见解。
1)论证犯罪的性质,认定罪名。以事实部分为根据,对照刑法确定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性质、罪名。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要具体到某条、某款,且与构成的犯罪性质一一对应,多个犯罪性质按由重到轻的顺序排列。共同犯罪分别写明各被告人应负的罪责。对犯罪性质及罪名认定与公安机关不一致的,应在此部分写明。
在确定罪名上,一是不要用类罪名代替具体罪名;二是要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不要把此罪错定为彼罪;三是罪名法定,即确定罪名要规范,要符合法定的罪名,不能沿用过去的“反革命罪、流氓罪”等。
2)论证犯罪情节。根据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表现、主观方面、客观条件以及事后的认罪态度等情况,对照有关法律条文,分析论证被告人有哪些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并表明对被告人从重或从轻、减轻处罚的倾向性意见。此种倾向性意见要明确,如写为“请法庭考虑从轻处罚”或者“请法庭考虑减轻处罚”,二者只能选其一,不能含糊地写为“请法庭考虑从轻、减轻处罚”。一案有几个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各异,应当分别论证。
3)写出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明确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本案被告人提起公诉,送交法院审判,依法予以惩处。
4)如有附带民事诉讼,应当交代清楚。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如果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在理由部分加以说明,具体表述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对此被害人已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再详述。”如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国家或集体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在理由部分分析论证这种财产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应由被告人全部赔偿,还是部分赔偿。如果是部分赔偿,同样应说明减少赔偿数额的理由。
3。尾部
(1)致送的人民法院。“此致”二字应另起一行,前面留两个字的空格;受文的人民法院名称另起一行顶格写,法院名称要写全称。
(2)写明检察人员的法律职务、姓名。法律职务指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代理检察员(在起诉书中,助理检察员应写为代理检察员)。注意必须先写检察人员的法律职务,再写检察人员的姓名,如“检察长刘平安”。
(3)签署制作此文书的年月日。若起诉书制作日与检察长签发起诉书的日期不一致,则应署上检察长签发起诉书的日期。
(4)盖章,即在检察员与发文时间上盖压制作起诉书的人民检察院公章。
(5)附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被告人现在处所,即羁押、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5)如有附带民事诉讼的,要写明并附上该方面的文书,即人民检察院制作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和被害人(或其家属)制作的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诉状;
6)写明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如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四、范文鉴赏
(一)一般刑事案件
××省××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刑诉字〔2013〕4号
被告人刘甲,男,1983年7月15日生,身份证号码:1306×××××××××,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县人,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县××镇××村四组(暂住本市××区大固村51号楼地下室)。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13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20日被××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易乙,男,1986年1月6日生,身份证号:2203×××××××××,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洛阳市人,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区××村二组(暂住本市××区黄庄路3号)。因涉嫌窝藏罪,于2013年1月10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17日被××市公安局逮捕。
××市公安局对本案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甲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易乙涉嫌窝藏罪,于2013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甲于2013年1月8日13时许,在本市××区××村双峰大厦正门路边,正向路人出售×××碟时,因双峰大厦保安林丙不许其在此贩卖,即怀恨在心,持刀将正在要求其离开的林丙(男、24岁)颈部扎伤,造成林丙右侧头臂静脉被刺伤,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易乙明知被告人刘甲扎伤保安人员的犯罪事实,易乙仍为刘甲联系在哈尔滨的贾丁帮助安排住处,还向刘甲提供人民币500元帮助其逃匿。被告人易乙、刘甲作案后分别被查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陈甲(本市××区××村双峰大厦本市××区××村双峰大厦保安)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8日13时许,其见刘甲与一名男子争吵、扭打,刘甲趁那名男子不备,抽出随身携带的刀向男子颈部扎了一刀,就跑了。
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经证人陈甲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辨认后,指出8号照片上的人(刘甲)是持刀杀害林丙的人。
2。证人毛甲(××区××村双峰大厦员工)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8日13时许,见林丙不许一男子在大厦前贩卖×××碟。因出言不慎导致争吵、扭打,刘甲持刀迎面刺扎林丙颈部一刀,转身跑了。
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经证人毛甲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辨认后,指出7号照片上的人(刘甲)是持刀杀害林丙的人。
3。证人肖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8日13时许,其正经过双峰大厦正门,发现两个男人争吵,扭打在一起,于是,赶紧离开,后没走多远,听后面特乱,回头见一男子往其站的方向猛跑,被扎的男子站在路边,全身是血,颈部还在不停地喷血。
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经证人肖甲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辨认后,指出1号照片上的人(刘甲)是案发后猛跑的男子。
4。证人贾丁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8日20时许,易乙打来电话,称有个姓刘的朋友来哈尔滨,要其去接并安排住处。次日13时许,其与刘甲约好见面地点后,其将刘甲带回单位的宿舍休息。13日13时许,刘甲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