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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起诉书(第5页)

5。××市公安局××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于本市××区××村双峰大厦正门路边人行道。中心现场位于正门北侧由南向北主路路口10米处人行道内。中心现场地面有长1。5米血迹(已提取),血迹附近地面上有一把黑色塑料刀柄(已提取)。在××医院急诊室,从陆甲护士处提取水果刀一把,刀刃长7厘米、宽4厘米(据介绍刀是抢救林丙时从其颈部取出的)。

6。××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公法病理字〔2013〕第121号《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证明:林丙颈右侧可见斜行条状创口1处,创道方向直入右颈部,创道长为6厘米,林丙系被他人用锐器(片刀类)刺伤颈部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7。经被告人刘甲辨认后确认是其使用的物品及凶器。

8。××市公安局××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13年1月8日13时28分,报案人陈甲报称在本市××区××村双峰大厦正门路边,一名男子持刀将另一名大厦保安(林丙)颈部扎伤,林丙因抢救无效死亡。

9。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甲、易乙及被害人林丙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等情况。

10。被告人刘甲、易乙供述窝藏的犯罪事实与上述证据相符,并可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甲无视国法,持刀行凶,致人死亡。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乙明知刘甲扎伤保安人员,仍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某(公章)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附:1。被告人刘甲、易乙现羁押于××市第一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主要证据复印件××页。

(二)经济犯罪案件

××省××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公诉〔2013〕0028号

被告人莫××,男,19××年12月19日生、身份证号码440××××××××××××××5,汉族,研究生文化,广东省××市人,系××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正厅级),住××省××市××区中华街79号1708房。因受贿嫌疑,经××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2年3月28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2年4月15日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涉嫌受贿罪,于2012年8月23日报请××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该院经商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于2012年9月19日指定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2年9月23日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莫××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莫××,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刘××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3年2月6日侦察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12月,××市茶树岭采石场因非法制造爆炸物被××市公安局××分局立案侦查,采石场经营者蔡××被依法逮捕。2010年1月,采石场股东张××、谢××(该两人均另案处理)找到曾经担任被告人莫××的秘书姚××(另案处理),希望帮忙找关系对蔡××办理取保候审。在姚××的介绍下,张××、谢××于2010年1月送给原任中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时任中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的被告人莫××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被告人莫××遂找到时任××市公安局××分局局长周××,指示周××为蔡××办理取保候审,周××收到莫××指示后,指定××分局分管法制的副局长张××按照莫××的要求为蔡××办理取保候审。2010年2月,××市公安局××分局对蔡××的强制措施由逮捕改变为取保候审。蔡××被取保候审后,与张××、谢××一起,在姚××的陪同下再次送给莫××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莫××共计收受采石场股东贿赂款人民币六十五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领导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六十五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院印)

二〇一三年二月八日

附:1。被告人莫××现羁押于××市第三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计4卷588页。

五、注意事项

制作起诉书前,应对案件事实、证据、性质和适用法律四个方面进行严格的审查。

(1)审查事实。审查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简历、前科情况,包括被告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精神状态,以及一贯表现等,以对被告人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然后按照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审查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被告人真实姓名、年龄、住址无法查清的,应当按其绰号或者自报的姓名、自报的年龄、自报的住址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注明。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可能造成损害他人名誉、败坏道德风俗等不良影响的,可以对被告人编号并按编号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附被告人的照片。

(3)审查性质。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与犯罪性质、罪名是否一致,认定犯罪性质的根据是什么、定性是否准确。

(4)适用法律。实体法方面,以刑法条款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认罪态度进行衡量,明确是否应负刑事责任,是否具有法定的从重或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程序法方面,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诉讼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制作起诉书除了注意上述四个方面的实质内容外,还应该注意如下形式方面:起诉书的文字一般用汉字。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被告人是少数民族的,起诉书应当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制作。对外国人犯罪的案件,起诉书正本和若干副本使用汉字制作并加盖人民检察院公章。同时,也应当用外国及被告所在国官方语言文字,制作起诉书翻译件,同时送达被告人及有关方面。外文本起诉书与中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发生歧义时,应以中文本为准。起诉书中使用的各种计量单位,应当以国家规定的公制计量单位为准。起诉书应一式多份,一般来说,一案一名被告人,向人民法院致送的起诉书应为八份(其中四份由法院转发给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向人民法院增送起诉书四份;如果是经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应抄送副本一份给公安机关。附检察卷、检察内卷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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