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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股份有限公司(第2页)

(5)设立登记。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申请设立登记,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公司登记申请书;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公司章程;验资证明;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公司住所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登记机关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三)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应承担下列责任:

(1)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清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监事会组成。

(一)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组成和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2。股东大会的召开

股东大会会议可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股东大会年会每年举行一次,临时会议在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

4。股东大会的保障措施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应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的决议事项。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自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5。股东大会的表决规则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每持一股份拥有一次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计投票。所谓累计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二)董事会及经理

1。董事会组成、任期和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选举产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和董事会职权的规定同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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