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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股份有限公司(第1页)

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也是采取严格准则主义,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只要符合这些条件即可申请登记成立公司。

(一)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清,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清。在缴清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与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要求相同。

3。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4。有公司名称、住所,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二)设立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不同方式下的设立程序也有所不同。

1。发起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发起设立要经过以下程序:

(1)发起人认购股份。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2)发起人缴清股款。发起人应当依据章程和公司法规定缴纳股款,办理有关产权转移手续。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清;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清。在缴清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3)发起人组建公司机构。发起人认缴股款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4)董事会申请设立登记。董事会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时应报送公司章程、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其他文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营业执照。

2。募集设立方式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1)发起人认购股份。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制作招股说明书。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募集资金的用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3)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发起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并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4)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是股份公司募集设立过程中的决议机构。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须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做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做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上述所列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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