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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犯罪构成论体系的选择(第2页)

[7]卢节来:《论一元性犯罪构成体系的构建》,载《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

[8]李洁:《中国通论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评判》,载《法律科学》,2008(2)。

[9]李洁、王志远:《前见的证成与修正:传统定罪思维之超越——兼论犯罪构成理论模式之选择》,载《政治与法律》,2008(6)。

[10]王充:《中日犯罪论体系的比较与重构——以行为论与犯罪论的关系为视角》,载《中国法学》,2006(6)。

[11]吴纪奎:《犯罪论体系与刑事诉讼模式》,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3)。

[12]关振海:《犯罪构成体系的比较与反思》,载《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08(5)。

[13]刘远、葛进:《以人权保障为视角看犯罪构成》,载《法学》,2005(4)。刘远:《犯罪构成模式的反思与重构》,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5)。

[14]聂昭伟:《论我国犯罪构成诉讼功能的复归——兼论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完善》,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6)。

[15]赖早兴:《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构成要件之辩正及其启示》,载《法商研究》,2007(4)。

[16]毛冠楠:《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再反思》,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6(1)。

[17]于改之、郭献朝:《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的比较与借鉴》,载《法学论坛》,2006(1)。

[18]陈忠林:《现行犯罪构成理论共性比较》,载《现代法学》,2010(1)。

[19]毛冠楠:《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再反思》,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6(1)。

[20]徐凯:《德国犯罪论体系的流变及其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启示》,载《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09(6)。

[21]鲁杰、许江:《我国犯罪构成理论逻辑缺陷及其完善》,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7(6)。

[22]冯亚东:《对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完善性分析》,载《现代法学》,2009(4)。

[23]黎宏:《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不必重构》,载《法学研究》,2006(1)。

[24]冯亚东:《对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完善性分析》,载《现代法学》,2009(4)。

[25]郭莉:《我国犯罪论体系重构之检讨》,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3)。

[26]高铭暄:《中国刑法学》,94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

[27]张明楷:《法益初论》,184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8]郑丽萍:《构建我国犯罪论体系之思考》,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1);郭莉:《我国犯罪论体系重构之检讨》,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3)。

[29]冯亚东:《对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完善性分析》,载《现代法学》,2009(4)。

[30]徐凯:《德国犯罪论体系的流变及其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启示》,载《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09(6)。

[31]付立庆:《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改造研究的现场叙事——兼对一种改良论主张的若干评论》,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2)。又参见卢节来:《论一元性犯罪构成体系的构建》,载《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

[32]关振海:《犯罪构成体系的比较与反思》,载《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08(5)。

[33]赖早兴:《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构成要件之辩证及其启示》,载《法商研究》,2007(4)。

[34]高铭暄:《关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载《法学》,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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