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何秉松:《“回到塔甘采夫去”:中俄与德日犯罪论体系之战》,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09-07-02。
[36]黎宏:《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不必重构》,载《法学研究》,2006(1)。
[37]马荣春:《论四要件犯罪论体系的可取性与可改进性——兼与陈兴良教授商榷》,载《刑法论丛》,2009(4)。
[38]李洁:《中国通论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评判》,载《法律科学》,2008(2)。
[39]李永升、刘沛谞:《重返犯罪构成原点——以犯罪构成塑成刑事法学研究新范式》,载《时代法学》,2007(5)。
[40]刘远:《犯罪构成模式的反思与重构》,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5)。
[41]聂昭伟:《论我国犯罪构成诉讼功能的复归——兼论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完善》,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6)。
[42]邢彦明:《犯罪要素体系化比较》,载《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9(1)。
[43]李永升、刘沛谞:《重返犯罪构成原点——以犯罪构成塑成刑事法学研究新范式》,载《时代法学》,2007(5)。
[44]徐凯:《德国犯罪论体系的流变及其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启示》,载《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09(6)。
[45]高铭暄:《关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载《法学》,2010(2)。
[46]马荣春:《论四要件犯罪论体系的可取性与可改进性——兼与陈兴良教授商榷》,载《刑法论丛》,2009(4)。
[47]高铭暄:《关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载《法学》,2010(2)。
[48]黎宏:《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不必重构》,载《法学研究》,2006(1)。
[49]蔡道通:《论“塔甘采夫”犯罪论体系的不可行——基于人权保障立场的分析》,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5)。
[50]聂昭伟:《论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缺陷与完善》,载《法律科学》,2006(5)。
[51]刘远:《犯罪构成模式的反思与重构》,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5)。
[52]何秉松:《“回到塔甘采夫去”:中俄与德日犯罪论体系之战》,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09-07-02。
[53]陈忠林:《现行犯罪构成理论共性比较》,载《现代法学》,2010(1)。
[54]马荣春:《论四要件犯罪论体系的可取性与可改进性——兼与陈兴良教授商榷》,载《刑法论丛》,2009(4)。
[55]冯亚东:《对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完善性分析》,载《现代法学》,2009(4)。
[56]马荣春:《论四要件犯罪论体系的可取性与可改进性——兼与陈兴良教授商榷》,载《刑法论丛》,2009(4)。
[57]邓正伟:《犯罪构成理论对刑事诉讼的制约及完善》,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4)。
[58]郭莉:《我国犯罪论体系重构之检讨》,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3)。
[59]何秉松:《“回到塔甘采夫去”:中俄与德日犯罪论体系之战》,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09-07-02。
[60]卢节来:《论一元性犯罪构成体系的构建》,载《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