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经济法律责任制度发生与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的组织内部或者外部,可以将其划分为内部经济法律责任制度和外部经济法律责任制度。前者隶属于组织内部的经营管理制度,如财务责任制、内部承包责任制等;后者则发生于不同的经济法律主体之间,如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责任制关系等。
根据财产因素和组织管理因素在经济法律责任关系中的不同侧重,可以分为经营管理责任制和组织管理责任制。前者突出财产因素,以财产因素为主导,法律关系主体通过对财产的支配或运营来实现责任目标,如国有主体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责任制;后者侧重于组织管理,以组织管理因素为主导,注重组织体系内的分工合作,如经济管理目标责任制等。这种划分可以针对具体经济关系的特点选择适当的权义设置方式,[21]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经济法公法与私法兼具的属性。
由此可见,从不同的角度对经济法律责任制度的分类有所不同,关键在于划分的意义和目的,以及各种分类会带来的法律后果和实际效果。
问题与思考
1。论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2006年上海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经济法学专业试题)
2。简述经济法主体的含义和种类。
(2002年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经济法学专业试题)
3。论经济法主体及其权利结构。
(2001年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经济法学专业试题)
4。名词解释:经济法管理主体。
(2007年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经济法学专业试题)
5。论社会中介组织的功能。
(2007年上海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经济法学专业试题)
6。概念比较:经济权利与经济职权。
(2004年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经济法学专业试题)
7。名词解释:经济法责任。
(2004年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经济法学专业试题)
8。谈谈你对经济法律关系的理解。
9。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0。谈谈你对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看法。
11。试分析经济法律行为的内涵与外延。
12。论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性。
13。论经济法律责任制度的意义。
延伸阅读
经济组织法[22]
1。原则
所有经济组织的基本思想是企业家和其他经济人代表的普遍利益的合作,与国家相对,是公众、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利益的代表。因为经济组织大多数按照民主方式组织,人们称之为“经济民主”。在德国,这个概念却没有得到彻底践履。经济的自我管理排除以这种方式决不能取得成功,即消费者不再受到某种歧视。从经济组织的委员会制造出类似产物十分容易,在它们当中特定利益或者利益结合被得到贯彻或至少形成决议,而代价则是没有或不甚充分的第三方代表,即消费者。在法国还遵循计划化的陈旧方式的岁月里,“计划民主化”也是一个现实的题目。人们必须批评说,在政治民主中一个辅助性“经济民主”是不允许的。经济民主调控新产生的独特问题,其解决应该在议会纳入可以被评估的利益冲突的视野。这并不妨碍在间接国家管理意义上以委托管理的适当方式也委托给专业的经理委员会,拾起经济专业知识能够为国家所利用。
2。社团组织的经济自治作为国家间接管理
(1)目标。这种通过经济社团组织的经济自治间接国家管理的目标在于,利用经济自身的力量致力于经济问题的调控(按照辅助原则)。自我管理受到法律的监督,部分也受到国家的专业监督和政治上合法机构的监督。
(2)法律形式和种类。法律形式通常是公司社团,公法法人团体比较罕见,几乎没有公法财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