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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 行政性垄断(第2页)

(二)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地区)反垄断法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

发展中国家,尤其是经济转型国家都有着相似的历史背景,政府对经济领域的活动干预得比较多,因此通过制定反垄断法规制行政性垄断的内容也比较丰富。

1990年匈牙利《禁止不正当竞争法》第63条规定:(1)如果国家行政机构的决议损害了竞争的自由,竞争监督机构可作为一方当事人请求法律救济。(2)竞争监督机构可在得知违法的30天内,对第1款所指的决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决议进行审查。决议生效6个月后,不得再提起诉讼。对于期间的延误,可以不必举证。

1991年保加利亚制定的《保护竞争法》第4条规定:凡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机构明示或者默示做出可以产生某种垄断地位的决定,或者该决定事实上可以导致这种地位,从而严重损害自由竞争和自由定价,得予以禁止。

1995年俄罗斯制定的《关于竞争和在商品市场中限制垄断活动的法律》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适用于影响俄联邦各商品市场中的竞争的各种商务关系。这些商务关系是指俄罗斯和外国的法人、联邦行政权力机构、俄联邦各部门的行政权力机构和各市政当局以及自然人参与的商务关系。当上述主体在俄联邦领土之外所从事的活动或所签订的协定,可能对俄联邦市场中的竞争产生限制或其他负面效应时,本法也将适用。并且在第7条、第8条、第9条中限制行政机关抑制竞争的法令和行为;限制行政机构抑制竞争的协议和限制权力经商。

1992年乌克兰颁布的《禁止垄断和企业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对行政性垄断进行了禁止。1993年颁布了《反垄断委员会法》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了规定。乌克兰反垄断委员会根据上述法律在1994年查处了包括邮电部、财政部、交通部以及国家铁路管理局等几个国家行政机关在内的行政垄断案件。[8]

(三)我国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

我国禁止行政性垄断的构建和完善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紧密相连,与我国反垄断法的产生与发展进程同步。

1。我国以政策、文件为主规范行政性垄断的调整阶段(1978~1992)

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有学者认为,计划经济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行政垄断,因为在几乎所有的行业,从市场准入,到原材料的提供、价格的制定、产量的确定,都由政府直接规定。在这样的体制背景下,禁止行政性垄断制度没有产生的可能性和必要性。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拉开了中国改革的序幕。1978~1984年,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启动、局部试验阶段;1984~1992年,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全面探索阶段。经济体制改革的启动使地方政府具有独立的利益,而这个独立利益的出现使地方政府有了追求地方利益的最初动机。

由于行政性垄断是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国家所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国务院《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1980年7月1日)就作出了“要尊重企业的自主权,不要搞不合理的行政干预”的规定。而国务院《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1980年10月7日)更是首次提出了反垄断特别是反对行政垄断的任务,认为开展竞争必须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在此以后,国务院以不同的形式颁布了一系列反对行政性垄断的法规和文件。

在这一阶段,尽管我国禁止行政性垄断制度已经开始初步形成,但主要是通过通知和规定的方式来反对地方分割和地方保护主义。由于这些法律文件的效力层次绝大多数较低,欠缺应有的权威性,没有提升到法律的高度,也没有具体的关于法律责任的条款,在适用中可操作性很差,因此,尽管国务院在这个阶段多次下达文件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可是行政性垄断在我国仍很普遍。

2。我国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规范行政性垄断阶段(1993~2007)

1993~2001年是我国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以中共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为标志,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以制度创新为主要内容的新阶段;2002~2007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则进入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我国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同时,也大力推进法治建设的步伐。1993~2007年这一时期,国家制定了大量的与规制行政性垄断有关的法律、法规。为了推行依法行政,先后出台了《国家赔偿法》(1994年)、《行政处罚法》(1996年)、《行政复议法》(1999年)、《行政许可法》(2003年)等;为了对特定领域的行政性垄断进行规制,出台了《招标投标法》(2000年)、《药品管理法》(2001年)等。特别是1993年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和第30条把行政性垄断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专门规定,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也明确禁止典型的地区封锁行为,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2001年7月16日)规定要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在这个阶段,我国形成了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配合,对行政性垄断进行规制的格局,我国禁止行政性垄断制度也由政策调整阶段过渡到法律调整阶段。

3。我国以《反垄断法》为主规范行政性垄断阶段(2007~)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要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健全现代市场体系,深化财税、金融等体制改革,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的要求,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仍处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第六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并具体指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要抓紧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建设,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

2007年,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则标志着我国禁止行政性垄断制度进入到新的阶段,《反垄断法》以专章的形式对行政性垄断进行具体列举并禁止,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尽管我国《反垄断法》关于行政性垄断的处理模式问题,一直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看法。但无论如何,我国《反垄断法》以专章的形式对行政性垄断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已经从目的、原则、具体行为表现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构建起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禁止行政性垄断制度。

[1]王晓晔:《反垄断法》,287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孙晋:《反垄断法——制度与原理》,175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

[3]吕明瑜:《竞争法教程》,191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4]张守文主编:《经济法学》,311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5]孙晋:《反垄断法——制度与原理》,177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

[6]王先林:《竞争法学》,320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7]王晓晔:《企业合并中的反垄断问题》,276~277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8]姜彦君:《中外行政性垄断与反垄断法立法比较研究》,载《政法论坛》,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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