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转移支付制度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税制财政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分税制预算管理制度,上下级预算主体间、同级预算主体间的收支规模是不对称的,转移支付制度就是均衡各级预算主体间收支规模不对称的预算调节制度。分为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的纵向转移、横向转移以及混合转移。在这之中,最重要是中央财政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其主要形式包括:税收返还、体制补助和结算补助、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其他项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额由中央财政按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支出差额以及转移支付系数确定,凡标准财政收入大于支出的地区,不纳入转移支付的范围。此外,对难以统一公式量化又必须解决的特殊问题,增加特殊转移支付。
三、财政法律体系
(一)财政法的概念和地位
财政法是调整财政法律关系的法,是一系列财政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文件的总称,它是由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而根据前文所述及的有关财政的概念与职能,我们可以将财政法的概念表述为:国家为实现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8]
财政法的地位,是指财政法在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和所起的作用。对此,学界一直存在不同观点。有的认为财政法是同经济法、行政法相并列的第二层次部门法,[9]也有观点认为财政法是从属于经济法或行政法的第三层次部门法。[10]首先,财政法应当是一门独立的部门法,因为它具有自身独立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其次,财政法从属于经济法,并且属于经济法中的重要部门,这是由财政法在市场经济中突出的经济引导和经济功能所决定的。财政法基本理念、价值、原则上都与经济法一脉相承,我们因此可以认为,财政法是从属于经济法的重要部门法,在整个社会法律体系和经济关系中具有重要地位。[11]
(二)财政法的调整对象
财政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调整的对象是国家在财政活动中与其他主体之间形成的关系,即财政关系。财政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其涉及面覆盖国民经济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和社会事业发展各个领域,同时又涉及中央与地方各级财政主体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和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12]根据国家财政活动的不同形式和阶段划分,大致可包括如下四种关系。
(1)财政收支管理关系,指财政主体权限及其权利运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具体包含财政收支立法权限及其运用程序的关系、财政收支行政权的权限及其运用程序的关系、财政收支司法权限及其运用程序的关系。其中财政行政权的权限及其运用程序的关系是最主要的,包括财政收入征收、财政支出权的权限、预算权等各方面的关系。
(2)财政收支划分关系,指财政收支在政府间进行分配的社会关系。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收入和支出划分关系以及专业支付关系。
(3)财政收支关系,这一关系存在于国家财政机关同相对人之间,包括财政收入关系与财政支出关系。财政收入关系包括有税收关系、国债关系、收费关系、利润上缴关系等;财政支出关系包括国防支出、经济建设支出、社会保障支出、科教文卫事业支出等。
(4)财政监督关系,指财政监督机关与被监督人直接的社会关系,包括有权机关对财政机关的监督,财政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和其他市场主体的监督。[13]
(三)财政法的体系
财政法的体系是由财政法所调整的对象决定的,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财政收支划分法,是调整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财政收入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立法目的是为了明确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在财政收支活动中的职权和职责。其主要内容是确立财政级次、划分财政支出职责与财政收入范围、规范政府间财政联系等。
(2)财政收入法,是规范财政收入活动过程中财政主体职权、职责以及相关程序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税法、国债法、政府收费法、国有企业利润征收法和国有资源出让收费法等。
(3)财政支出法,是规范财政支出活动的法律。包括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法等。由于财政支出往往不会给相对人造成利益侵害,反而会带来一定利益。因此,在过去往往忽略这部分法律的建设与研究。但财政支出作为政府的一项公权力,如果规范不利往往会造成权力的滥用以及财政资金的浪费。因此,加强这部分法律的建设十分必要。
(4)财政转移支付法,是规范财政转移支付行为的法,其所要解决的是财政转移支付的标准和程序以及转移支付过程中各财政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5)预算法,调整预算过程中各方主体间形成的社会关系。其内容主要包括财政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财政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监督等。
(6)财政融资法,是规范财政融资活动的法律。其内容主要包括财政形式及其管理,国债的发行、流通、偿还等。
(7)财政资金管理法,财政资金管理介于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之间,对整个财政活动都具有重要影响。其主要内容是与国库相关的法律制度,包括国库的法律地位、管理体制、单一账户制、资金的入库与出库等。
(8)财政监督法,是对财政活动的各个主体与过程进行监督和制约的法律。其主要规定财政监督机关的职权、监督的原则和方法、财政监督程序等,是财政法律体系中具有保障作用的法律。主要包括财政监察法、财政审计法、财政处罚法和财政刑法等。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分类是从财政活动的内容角度对财政法所作的划分,实际中的财政法律文件不是一一对应的。有可能是几部法律文件属于上述一个财政法类别,也有可能是一部法律文件包含了上述几个财政法类别。实践中,最重要的财政法律文件包括国家预算法、税法、国债法与政府采购法等。
[1]陈共主编:《财政学》,25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363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3]史际春主编:《经济法》,233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4]陈共主编:《财政学》,27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5]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364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6]符启林主编:《经济法学》,122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7]符启林主编:《经济法学》,122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8]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366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9]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14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10]罗玉珍主编:《财政法教程》,24~25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86。
[11]史际春主编:《经济法》,236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12]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366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13]符启林主编:《经济法学》,93页,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