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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经济法的制定(第2页)

(4)公布。经济法草案获得立法机关通过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的方式公布。

2。有立法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经济法的程序

《立法法》第68条的规定,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第69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3。授权经济立法

我国《立法法》第9条规定:本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65条规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经济立法范围内的授权立法主要在经济特区立法中体现。如1989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决定: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深圳市依法选举产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后,再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1992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作出决定: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并在深圳经济特区组织实施。

又如: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市经济特区实施;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珠海经济特区实施。

(二)经济法规和规章的制定程序

1。国务院制定经济法行政法规的程序

(1)制定经济法行政法规的立项。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经济行政法规的,应当于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立项申请,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方针政策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2)经济法行政法规的起草和送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由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由起草部门向国务院报送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时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3)经济法行政法规的审查。

报送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提出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建议;对调整范围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或者依据法律制定的配套行政法规草案,可以采取传批方式,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直接提请国务院审批。

(4)经济法行政法规的决定与公布。

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审批。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根据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对行政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2。国务院各部委、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经济法规章的程序

(1)制定经济法规章的立项。

国务院部门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认为需要制定部门规章的,应当向该部门报请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应当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报请立项。由国务院部门法制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拟订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订工作计划,报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经济法规章的起草和送审。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组织起草。国务院部门可以确定规章由其一个或者几个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确定规章由其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由起草单位上报规章送审稿,送审稿应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起草单位共同起草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3)经济法规章的审查。

规章送审稿由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规章草案和说明由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审议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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