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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经济法的制定(第3页)

(4)经济法规章的决定和公布。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法制机构应当根据有关会议审议意见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本部门首长或者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部门联合规章由联合制定的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四、经济立法的宗旨

经济立法的宗旨是进行经济法的立法工作时要遵循的价值、理念和指导思想。经济立法的宗旨与经济法总体上的宗旨密切相关,经济立法宗旨应当符合经济法总体宗旨,是应然状态总体宗旨的实然化,具体指导经济立法工作。

经济法宗旨是经济法调整社会关系所欲实现的目标。学者们已普遍认为经济法应以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经济公平正义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有学者定义经济法宗旨是通过对经济运行的协调来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基本人权,进而促进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9]

确定经济法宗旨还应符合一定的标准。张守文教授认为经济法宗旨须符合三个标准:独特性标准、普遍性标准、开放性(包容性)标准。[10]独特性标准,是指经济法宗旨须体现其自身的特殊性,使其与其他部门法区分开来;普遍性标准,则是要求经济法宗旨普遍适用于经济法的整个体系,不论是基本理论还是经济法的各个具体子部门法都须被覆盖;开放性(包容性),意味着经济法宗旨不仅要对现实经济立法起指导作用,也要包容经济法的未来发展,使其在稳定的同时具有短期和长期的指导意义。

除总体上的经济法宗旨外,经济法的各个子部门法也有自己特殊的宗旨。例如,在金融监管法方面,经济立法的宗旨尤其在于维护经济安全。经济安全的实质在于利益安全,即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利益或行为的保障程度及遭受损害的可能性。在工业社会,人们首先追求个体经济安全,即防范作为个体的市场主体的交易风险以及相关的财产和人身上的风险。对此,可以通过民商法上的合同法、担保法及侵权法等制度予以安排。而在后工业社会,人们追求的除了个体经济安全,更在于一国(或地区)整体的经济安全或国家交往中的经济主权安全。其中,前者主要在于防范市场风险,诸如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而后者则主要在于防范国民经济运行的总体风险,如汇率风险、投资风险等。可以认为,后工业时代的经济风险主要不是由个人造成的,而是由于市场失灵或政府失灵等多方面原因共同引发的,因此必须借助于国家干预予以调控或规制。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可以从宏观上通过保障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以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同时,针对利率风险、证券交易风险等市场风险,国家可以通过法律设置市场准入、市场监管及退市制度予以规制。另外,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方面,经济立法的宗旨主要在于防止垄断,维护公平竞争,提高竞争效率;在环境保护法方面,经济立法的宗旨集中于保护生态环境,对效率、竞争的关注度下降;在社会保障法方面,经济立法的宗旨则着重在保护弱势,关注实质公平。

五、经济法制定的技术要求和原则标准

经济法作为法的一个部门,当然应遵循法制定的一般要求和基本原则。如前述法制定的一般要求:确定性、合法性、无矛盾性、联系性、逻辑性、有限度性、简明性等;《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基本原则: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除此之外,经济法也有一些本部门范畴内的立法经验和立法原则需要遵守。

有学者在总结30年来中国经济法制定的基本经验时,提出了如下立法建议:(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据,贯彻党的基本路线,落实科学发展观;(2)坚持走群众路线,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推进民主立法;(3)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的关系;(4)正确处理稳定性和变动性的关系;(5)立足现实,面向未来;(6)认真总结我国的经验,借鉴国外的经验。[11]也有学者将经济法制定的基本原则总结为:(1)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原则;(2)法制统一原则;(3)科学民主原则;(4)学习外国经验与适应本国国情相结合原则。[12]还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制定要力求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有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既要与社会化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通盘考虑,合理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立法工作,又要从我国经济法制的实际出发,对于特定领域、特定方面的某些法规,可以先地方、部门立法后中央立法,以及通过司法解释、判例等作为补充,待实践成熟后再修改完善。[13]还有一些学者从超前立法方面做了相关研究,认为建立在正确认识事物发展规律和科学预测基础上的超前立法是可行的,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0年《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等的制定,都是很好的例证。[14]

综合考虑学者们的相关建议,笔者认为可将经济法制定的技术要求和原则标准提炼并概括为:

(1)尊重客观规律。经济法的制定既要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又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利用规律指导实践,使中央普遍性与地方特殊性相结合,试点与推广相结合,同时运用好超前立法技术,处理好先实践再立法与先立法再实践的辩证关系。

(2)符合立法规则。经济法的制定要以《宪法》为根本准则,其立法原则、方针、路线不得与《宪法》的基本价值和宗旨相抵触。注意法的位阶,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3)注重立法质量。在适应社会现实需要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社会发展的需要,保证经济法的必要稳定性的同时,考虑经济法随社会经济发展变动而需要改进的特殊性,既要避免频繁修改经济法,又要在必要时适时修改经济法,而为了减少经济法的变动性,尤其要注重经济法的立法质量。

[1]张文显:《法理学》,223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法的制定”的主要用法在于表明立法活动的一个方面,即同修改、补充、废止相对应的一种制定新法的活动强调的是国家意志的实现。“法的创制”所包含的创立和变更法的意思同立法有一致之处,但比立法的含义更广,还包含同与立法相关的诸多事物或现象,也比立法更多地强调理论的作用。

[2]孙国华、朱景文等:《法理学》,212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3]张文显:《法理学》,227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4]孙国华、朱景文等:《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法理学》,221~222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5]杨紫烜:《经济法》,62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史际春:《经济法》,112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100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6]程信和:《硬法、软法与经济法》,载《甘肃社会科学》,2007(4)。

[7]王全兴:《〈中国经济法纲要〉的体系设计与框架结构》,载《湘江法律评论》,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陆三育、李德庆:《试论〈经济法纲要〉的立法价值》,载《法商研究》,2000(1);杨紫烜:《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纲要〉的建议》,载《湘江法律评论》,2000(3);程信和、王全兴等:《关于〈中国经济法纲要〉的初步论证和设计》,载徐杰主编:《经济法论丛》,第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8]“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np)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1年5月31日。”——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np,2011-04-25,访问时间:2012-06-01。

[9]张守文:《略论经济法的宗旨》,载《中外法学》,1994(1)

[10]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31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1]杨紫烜:《近三十年来中国经济法制定和实施的基本经验》,载《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8(4)。

[12]顾功耘:《经济法教程》,81~83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13]史际春:《经济法》,112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14]杨紫烜:《近三十年来中国经济法制定和实施的基本经验》,载《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8(4);刘培峰:《论超前经济立法》,载《山东社会科学》,19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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