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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第2页)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及属性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刑事诉讼法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及其权利和义务。(2)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其权利和义务。(3)刑事诉讼的原则、规则和制度。(4)刑事诉讼中收集和运用证据的规则和制度。(5)刑事诉讼的程序。

刑事诉讼法的属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程序法

法按其内容、作用可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是规定实质内容(如实体权利与义务、罪与刑等)的法律;程序法是规定司法机关司法和行政机关执法的程序的法律。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国家行使刑罚权的程序,是与刑事实体法——刑法相对应的刑事程序法。刑事程序法的民主和完备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2。公法

法按其涉及国家和个人的关系,可分为公法和私法。公法是调整国家与社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私法是调整社会成员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刑事诉讼法调整的是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专门机关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关系,特别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关系,因而属于公法。

3。基本法

我国的法律按其效力和层次分为根本法、基本法和一般法律。根本法指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基本法是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家重要的法律;一般法律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修改都必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重要地位的基本法。

(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包括以下几种。

1。宪法

宪法规定了我国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国家机构及其活动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是制定一切法律的根据。刑事诉讼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宪法规定了许多与刑事诉讼直接有关的原则和制度,这些规定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法律渊源。

2。刑事诉讼法典

我国刑事诉讼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后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主要法律渊源。

3。有关法律规定

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分两类:-类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中涉及刑事诉讼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另一类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就刑事诉讼有关问题所作的专门规定,如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等。

4。司法解释

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运用刑事诉讼法所作的解释、通知、批复等。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以下简称公安部《规定》)。

5。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指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或者就本部门业务工作中与刑事诉讼有关的问题所作的规定。

6。地方性法规

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中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7。国际公约、条约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之一,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应当遵循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的原则,适用国际公约或条约,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7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我国目前已经加入的国际条约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有:《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

典型案例

2012年2月6日至7日,重庆市原副市长王立军私自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并滞留,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事后,侦查机关依法对此进行调查。2012年7月22日,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王立军因涉嫌叛逃罪由成都市国家安全局执行逮捕,8月2日侦查终结后移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王立军涉嫌徇私枉法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于8月2日移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王立军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分别于8月8日、9月1日移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9月5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立军涉嫌犯罪提起公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9月17日,王立军涉嫌叛逃、滥用职权案因涉及国家秘密而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9月18日,王立军涉嫌受贿、徇私枉法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1]9月24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王立军徇私枉法、叛逃、滥用职权、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对王立军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叛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王立军当庭表示不上诉。

王立军案的办理过程体现了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和功能。刑事诉讼是基于刑事案件的发生,而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一系列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其功能在于追究相关人的刑事责任、惩罚犯罪,同时保障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护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诉讼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之一,必须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王立军案从侦查、起诉到审判,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查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在侦查阶段,四川省成都市国家安全局、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和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分别制订了周密的侦查讯(询)问方案,调查了相关当事人和大量知情人,掌握核实了大量证据,并依法告知王立军有权委托律师。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收集、形成的证据等全部案件材料及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多次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并及时向犯罪嫌疑人送达了权利义务告知书,依法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王立军自行委托的律师依法查阅、摘抄、复制了案卷材料。案件提起公诉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人及时送达了起诉书副本,依法对开庭时间、地点予以公告,并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分别送达了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依法告知了相关诉讼权利,依法保障了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和会见被告人等权利。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公诉人、辩护人分别讯(询)问了被告人。公诉人通过多媒体展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进行了举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还就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总之,本案的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保障了王立军的各项诉讼权利,诉讼过程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对王立军的刑事责任追究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1]李斌、杨维汉:《在法律的天平上——王立军案件庭审及案情始末》,新华社成都2012年9月1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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